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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法治现状评析

2015-01-01李佩函

大陆桥视野 2015年6期
关键词:李庄舆论案件

李佩函

(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中国新闻法治现状评析

李佩函

(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随着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媒介在探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媒体介入报道的范围逐渐扩大,有时会触及到法律的边界。在我国,涉及新闻的相关法制不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问题。本文将通过几个影响力较大的案件的报道来说明中国新闻法治面临的问题。

新闻法治 媒介审判 新快报

一、媒介审批,未审先判

在李庄案初发时,《中国青年报》于2009年12月14日发表文章《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报道。报道详细说明了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全过程。其中涉及李庄案的细节和对李庄和其他辩护律师的评价。

在报道刊发后不久,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李庄案”与“夏俊峰案”等多起重要案件的代理律师,就在自己的个人网站的刊载了一篇名为《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的长文,驳斥了《中国青年报》报道中种种不适当的做法。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写道:“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而在陈有西看来,这是在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律师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他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

而报道中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而《中国青年报》中写道:“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李庄案的案情较为复杂,在这里就不展开。单就这篇报道而言,确实带有媒介审判的嫌疑。报道中把“批准逮捕”近乎等同于定罪,把被告改变口供,定义为造假,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这样的报道很容易误导读者,使读者以为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事实上,此案件至此只进行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阶段,后面的司法程序还没有进行,对李庄的判决还没有确定。而媒体先于司法部门做出有罪的定论,实为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不仅暴露出媒体缺乏对法律的充分认识,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大众舆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新闻事件一旦被刊出,会在短时间内吸引众多的关注,如何在第一时间定下案件的基调,对于一起案件的后续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媒体发布的第一手资料对于受众来说就产生了强烈的“第一印象”,影响他们对于案件的判断。在《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对于李庄个人的描述极其不客观,所用的词语主观性较强,带有明显的贬义,实在有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

媒体审判的例子在近年来不算少见,“药家鑫”案也是其中一个例子。在案件最初进入大众视野时,药家鑫就被媒体打上“富二代”的标签。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这一标签已经本能的会招致别人的反感。在随后的媒体报道中,被害人张妙又被塑造成一个值得同情的劳动妇女形象。这样的形象在大众脑海中一旦建立,大众舆论一边倒的形式也就不奇怪了。在大众的愤怒情绪达到最顶峰的时候,还出现了类似“药家鑫不死,就是中国法治的失败”这样的偏激言论。这样的舆论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压力。最后,药家鑫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二、媒体的胜利,却不是法治的胜利

轰动一时的“唐慧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湖南永州的11岁少女乐乐失踪,经了解是被他人强迫卖淫,后被亲戚救出。其母亲唐慧为了给女儿一个说法,坚持上访受到不公正待遇,被打被抓。又被判处劳教,但之后撤销。最终,这起强迫幼女卖淫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四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结束后,很多媒体把唐慧塑造成法治斗士,把此案视为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一场伟大胜利”,唐慧也成为与制度存废紧密相连的公众人物。她被媒体冠以“伟大母亲”称号:“用一个母亲弱小的身躯维护着司法的威严与公正”。2013年8月1日,《南方周末》在案件结束后,发表了一篇《“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在这篇报道中,记者披露了此案的种种细节和疑点。

梳理此案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作为唐慧事件的起点,此案存在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压力影响等情况;而被告人亲属与代理律师甚至相关司法机关,也认为判决结果因压力导致量刑过重。在记者对唐慧的采访中,她曾自述“通过以死相逼和不断上访,迫使案件走向正轨”,在这一过程中,此案是否始终保持在法治轨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价值。

当今,大众普遍的法律意识不高,国家始终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是在“唐慧案”中,法治却在与媒体的竞争中节节败退。此案的结果也许能说明一些道理。受访刑法学者均认为,两个死刑和四个无期徒刑属于罕见的重判。获刑15年的秦斌案发时为未成年人。

媒体本应承担社会教化的功能,在涉及法律问题的报道中更应当慎重。作为普及法律的新闻报道,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容有失误。但是无论是《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还是媒体关于“唐慧案”的报道,都模糊了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的界限。在新闻报道中不是罗列事实,而是把自己对于此次事件的观点和想法加入进去,读者看到的,已经是带有一定感情倾向的报道,带有倾向性的材料选择。这样的舆论可以说是在媒体的带领下产生的。舆论一旦产生,想要转变,除非出现及其有说服力的证据,否则只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可以说唐慧用她自己的方式,达到了她自己的目的。但是对于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的话语权被剥夺了。更进一步说,中国的法治在退让,案件当事人与媒体联手炒作,前者得到自己的目的,后者吸引了足够的眼球。这样的“双赢”在以后不会减少,只会增加,如果没有来自外部的约束,必将损害中国的法治建设。

三、媒体从业者法律意识薄弱,缺少自律和他律

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为例。2013年10月23日,《新快报》的头版写着:“各位读者,我们的记者陈永洲报道了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然后他就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了,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对此,我们要呐喊”下面以大号黑体字写出标题《请放人》,副标题则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10月24日《新快报》头版再次发文《一切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先抓后审——请再放人》。而此事也引起了中国记协的重视,中国记协发声明,希望有关方面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而长沙警方称,事件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

10月26日事件急转直下,中央电视台播出陈永洲的认罪短片,身处湖南长沙第一看守所的陈永洲向办案民警坦承,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致使中联重科损失惨重。10月27日,《新快报》在头版刊登致歉声明。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回顾这起事件,《新快报》刊登的消息,反映出媒体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陈永洲在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新快报》刊登的“不能现抓后审”缺乏法律常识。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应该按流程进行。媒体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发布这样的消息,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要求放人,会对舆论产生错误的导向。

作为普通读者不可能了解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只凭《新快报》上的一篇文章,也就是媒体的一面之词,容易盲目地轻信有利于《新快报》的信息,从而引发舆论的一边倒,强大的舆论力量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结果。在此案中,报社作为涉案一方,却利用自身的力量,干预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行为就是媒体“越界”。

报社的这种错误做法暴露媒体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陈永洲的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在这里我们要提出“有偿新闻”这个概念。在平时的新闻采访中“有偿新闻”已经成为了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但是此次陈永洲的行为,已经突破了一般意义上道德界限。

在高度竞争的商业社会,关于上市企业的信息涉及企业和许多股民的利益,报道这些问题应该慎之又慎。这不是说这一领域不能做“揭黑报道”,而是说报道应该建立在记者亲自搜集、整理的第一手资料上,记者应充分掌握与所报道企业相关的数据,采访到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通过其他渠道证实自己搜集的材料,尽量展示双方的观点。这样写成的新闻才是符合新闻客观、真实标准的。但据陈永洲所交代: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一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便发表。凭这一系列失实报道,他多次收取了数十万元人民币和数千港元。

陈永洲的这一事件暴露了新闻从业人员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当今这个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新闻自由、媒体间的竞争与媒体责任之间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凸显出来,过分的自由度也使舆论传播的巨大的隐患和副作用不断显现。在利益的驱使下,新闻“权力”被异化、正义与良知被遗弃、假新闻泛滥、有偿新闻屡禁不止,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在金钱的驱使下,不顾职业道德和操守沦为商业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四、结束语

中国新闻法治现状通过这三个例子并不能完全的展现。但是这三个例子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媒体是以追逐利益为目标的,但是如果忘记了身上肩负的社会责任,就会误入歧途。新闻法治可以是外部对新闻活动的制约,也可以是媒体对于法制新闻的报道。前者为媒体的发展提供方向,后者又反过来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添砖加瓦。在当代这个媒体发展迅速,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法制和法治同样的重要。然而如何处理好新闻法治与媒体、读者、当事人的关系,将会是一个一直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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