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毒文化史
2014-12-31陶短房
陶短房
毒品是华语世界的特有名词专称,国际间通常称为“娱乐性药物”,即通过影响人类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类意识、情绪状态改变的药物的统称。这些药物的共同特点,都是可以通过精神刺激或麻醉造成服用者的短暂兴奋状态,具备成瘾性,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增加,服用者身体对药物剂量需求会不断提高。“娱乐性药物”的副作用
短期而言,可能产生幻觉或行为异常,长期而言则会损害人体器官、技能,影响精神健康,过量服用还可能导致死亡。 “娱乐性药物”并非都被列入禁药范畴,其中一部分为合法但受部分管制的嗜好品,如烟草、白瓜子、古柯茶等,一部分为合法但受严格管制的处方药,如吗啡、右旋安非他命、异戊巴比妥(即青发)、FM2等,另一部分则为被国际间大多数国家列入非法药物名单,并对持有、买卖、吸食者加以处罚,中文语境中的“毒品”基本上指后一部分。
毒品通常被分为“硬毒品”和“软毒品”,前者主要是指毒性大、致瘾性强、容易造成药物依赖、很难戒除的毒品,包括从罂粟中提取的鸦片、吗啡、海洛因,和从古柯碱中提取的可卡因等,后者则指虽被大多数国家列入禁药范畴,但毒性相对较小,致瘾性较弱,戒除相对容易一些的毒品,如大麻、摇头丸等。
毒品在历史上的流传原因很多,其中一部分系通过宗教、战争或秘密社团,作为兴奋剂、制造“神迹”的道具,刺激战斗意志的兴奋剂,或战场止疼急救用的镇定剂、麻醉剂等流传下来,并成为毒品,还有一些则是通过医疗传播或时尚文化传播,如19世纪的几次战争曾造成吗啡滥用现象的流行,而战后的“嬉皮士文化”又让海洛因和大麻风靡一时。
正因如此,各国很早就开始关注毒品管制问题。
20世纪初,英国自由派政客认为,继续鼓励鸦片贸易会影响英国自身利益,主张进行管制,但这种意见遭到英属印度当局等靠鸦片贸易牟利集团的反对,理由是“如果英属殖民地停止鸦片产业,其它地区就会取而代之”,为此一些知名人士开始建议,有关国家通过国际协商共同禁毒。
1909年,在圣公会菲律宾主教查尔斯.亨利.布兰特和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推动下,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上海会议开幕,与会国有13个,会上出现了主张“各国合作严禁鸦片贸易”的“布兰特意见”和主张“允许各地方当局官办有限的‘药用鸦片”,而对“非法鸦片交易”加以严禁的“汉密尔顿意见”,在漫长的争执后,国际社会1915年2月15日签署海牙《国际鸦片公约》,在1919年被列入凡尔赛合约一部分后,于1928年9月25日连同补充条款一并生效,由国际联盟所属常设中央鸦片委员会(1925年成立,1929年启动)监管。这项公约是折衷性的,一方面确立了国际协作打击贩毒、吸毒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对“出于医疗或科学目的”的毒品种植、买卖和运输网开一面,只强调“有效管控”,且主要针对鸦片系、古柯系毒品,对其它毒品缺乏威慑力。
二战后成立了联合国组织,常设中央鸦片委员会几经演变,成为联合国管理下的国际麻醉品管制委员会(INCB,简称麻管会),并着手完善国际禁毒体系和制度。1961年3月30日,《麻醉品单一公约》签署(1964年12月13日生效),条约在原先的三大类控制毒品(鸦片、古柯及鸦片和古柯的衍生品)外增加了大麻,并授权麻管会和世卫组织在需要时随时增加、删除和移动管制药物名单,条约责成联合国药物管制与预防犯罪办事厅代表INCB进行日常工作,监督各国实施情况,并与国家当局协作反毒;1971年2月21日,维也纳《精神药物公约》通过,1976年8月16日生效),为适应新出现的苯丙胺、LSD等精神药物而特别规定了对这类毒品的管制措施,弥补了《麻醉品单一公约》的不足;1988年12月19日,《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通过,1990年11月11日生效,该条约作为《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补充,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提出了禁止和惩罚措施。上述三个条约合称“三大药物管制国际公约”奠定了全反毒、禁毒的法律依据。
公约鼓励各国制定更严厉的法律,对非法贩毒、种毒、藏毒行为进行处罚打击。扫毒的历史
在中国1949年以后北京和台北当局均采取强力措施打击毒品种植、贸易和吸毒贩毒行为,在大陆贩毒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在美国,麻醉药品和非法药品管理局、毒品滥用稽查办公室等在1973年7月1日合并为司法部下属的美国缉毒局(DEA),和联邦调查局同为在国内外协调、追查与美国境内毒品犯罪问题有关案件的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美国国内,缉毒局设有21个地方分支、227个办公室,在国外62个国家设有86个办公室,年预算超过24亿美元,雇员总数逾万人。
由于美国国内毒品问题十分严重,因此投入大量财力、兵力在国外毒品来源地进行扫毒活动.并通过软硬两手迫使所在国和美国合作。如墨西哥,美国为消除毒品隐患,曾发动越境扫毒的“大麻战争”,还通过各种渠道迫使墨西哥当局清除其境内大麻田;拉美的哥伦比亚是美国可卡因最大来源,美国政府通过向哥伦比亚政府提供军事、经济援助,换取对方与自己合作扫毒。
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禁毒、反毒法律较“三大公约”更为严厉,如新加坡,根据刑法第185章,非法携带制造多于等于15克海洛因者一律判处死刑,而马来西亚的死刑线甚至只有5克。
毒品是和有组织犯罪、军阀割据和战乱息息相关的,目前全球毒品三大来源地——东南亚“金三角”、阿富汗一巴基斯坦边境“金新月”和拉美安第斯山区,都属于上述类型,尽管国际社会和所在国通过政治、军事手段,试图消灭割据,清除毒品种植,发展替代经济,但由于上述地区战争未息,反毒行动阻力重重。
近年来,欧美一些国家出现了“对毒品松绑”的思潮和行为,包括“放开软毒品限制”和“吸毒非刑化”两种倾向,其中荷兰早在1976年便将毒品为软硬,并放开软毒品禁令,成为战后首个无视“三大公约”的工业化国家,此后德国、葡萄牙、瑞士、乌拉圭也起而效尤,葡萄牙甚至在2001年宣布吸食毒品“非刑化”。endprint
美国民主党克林顿、奥巴马总统年轻时都吸食过大麻,上台后都试图推动大麻合法化,但在联邦范畴这种努力都告失败,不过在州一级,2014年1月1日,科罗拉多州成为美国首个21岁以上成人可合法拥有、吸食大麻的州,7月7日则轮到华盛顿州。除此之外,美国尚有23个州“医用大麻”合法化。今年11月,阿拉斯加、俄勒冈两州将把大麻合法化捆绑在中期选举投票中进行公投,这两个州的政府看中的,是大麻合法化后的丰厚税收收益。
但在联邦层面,大麻依旧是非法的,吸食和收藏大麻都要入罪判刑,且2005年联邦裁决也依旧有效,一旦民主党下台,共和党重新执政,只要援引“联邦限令高于州立法”,联邦缉毒警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各州“扫毒”——不管这个州是否公决通过了“非刑化”、 “合法化”的州法规。“莫名其妙”的人权
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吸毒不安全比吸毒本身更有害,因此设立了所谓“让瘾君子安全吸毒”的“毒品安全注射屋”,如加拿大,长期由左翼执政的温哥华认为,瘾君子也是人,是人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为了吸毒东躲西藏担惊受怕,又经常不得不使用劣质毒品和不卫生的针头,导致很多人健康受损,甚至暴毙街头。这是不人道的,因此需要设立“注射屋”,让他们有一个安全的地方,能得到“安全的吸毒”,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并因此受到感化,逐渐消除毒瘾。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自2003年以来,温哥华市政府就在东区喜士定街139号开设了“注射屋”,每周7天、每天上午10点到凌晨4点开放。
在注射屋,毒品费用须自理,其它开支由医保费用中支出。支持注射屋的政客声称,这一设施不但确保了瘾君子的生命和尊严,而且有助于控制非法贩毒,因此不但要办,还应该推广。
主张放松禁毒限制者的理由很多,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盖瑞·贝克、弗里德曼等人认为,政府将大量资金浪费在扫毒禁毒上,还不如“网开一面”,把这笔钱用于医疗保健和毒品管制上效率更高;加拿大温哥华市长罗品信等认为,大麻交易合法化便可正常征税,政府能获得很多利益,而非法化则白白将利益让给黑帮;还有人认为大麻等“软毒品”毒性不强,根本就无需严禁。
对此主张严禁的组织、人士指出,毒品贸易、贩运和吸食不仅损害人体健康,而且腐蚀社会,非严厉打击不足以抑制其危害;软性毒品表面毒性虽然不高,但往往成为瘾君子的“入门毒品”,即吸食“硬毒品”的台阶,且“软毒品”同样会产生致幻、麻醉等作用,造成交通事故等连带效应。至于“安全注射屋”,加拿大温哥华的例子可谓发人深思,上世纪90年代,华埠唐人街是北美屈指可数的热闹场所,商业兴旺,楼花火爆,可自从注射屋开在毗邻华埠的喜士定街,这里的犯罪率直线上升,传统的夏季夜市,游客因担心治安而不敢前来,如今已颓败不堪,2002年以来整个大温地区房价大涨,唯独华埠商、住房的售价、租价一直在低位徘徊,许多人都抱怨,这全拜注射屋所赐。2008年当邻近的新兴华裔都市列治文传出兴建全国第二座注射屋消息后,市民纷纷签名请愿,最终成功让提案搁浅,正如当时亲赴温哥华地区考察的纽约前市长朱利安尼所言, “我还从未听说给人毒品可以帮人戒毒的,让青少年远离毒品的唯一办法,就是打击和消灭贩毒、吸毒行为”。今年3月4日,麻管局发表主席声明,对美国科罗拉多、华盛顿两周“大麻合法化”决定表示遗憾,并促请有关方面认真遵循《麻醉品单一共约》的规定。
目前国际反毒形势依然严峻,根据麻管局3月4日发布的报告,2009年以来欧东非海洛因缉获量增加10倍,该地区可能成为地中海向欧洲输入毒品的枢纽,而摩洛哥已成为和阿富汗并列的全球两大大麻来源,大麻滥用流行性率几乎为全球均值两倍,苯丙胺类等新型兴奋剂的交易也大幅增加;美洲毒品问题依然严峻,美国可卡因90%来源于哥伦比亚,并通过墨西哥和中美走廊传递,墨西哥的“毒品经济”依然猖獗,但针对古柯种植的打击有显著成效;在东南亚和东亚,海洛因和苯丙胺类兴奋剂需求量依然在增加,各国联合打击贩毒、种毒、制毒任重道远;在西亚,阿富汗多国部队的逐步撤离和喀布尔当局的弱势,正给“金新月”的扫毒提出严峻挑战;在欧洲,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在数量、品种上都已达到前所未有程度,而一些毒品甚至尚未列入“三大条约”的限制范围,为禁毒、扫毒增加了难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