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辅主”考论
2014-12-31李炜忠
李炜忠
[摘 要]西夏军队的基层组织为“抄”,“抄”有“正军”和“辅主”。正军大致相当于军抄的首领,辅主相当于军抄的副首领。在军抄中辅主的地位要远远低于正军。
[关键词]西夏;辅主;军抄
最先对“辅主”进行考证的是彭向前先生。《宋史》卷四百八十六《夏国传》记载:“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赡一人为一抄。负赡者随军杂役也。四丁为两抄,余号空丁。愿隶正军者,得射他丁为负赡,无则许射正军之疲弱者为之。故壮者皆习战斗,而得正军为多”。[1](14028)而在《隆平集·夏国赵保吉传》、《辽史·西夏外纪》中均作“负担”。彭先生认为,“负赡”才是正确的写法,“负赡”乃“■”之意译,“负担”乃“负赡”之形讹,“担”的繁体与“赡”形近使然。而今人往往把“■”译作“辅主”,彭先生主张径直采用宋人的记载,改译为“负赡”。[2](151-152)
史金波先生在《西夏军抄文书初探》一文中,利用《天盛律令》的记载,并结合黑水城出土的军籍文书,对正军、辅主、负担三者之间的关系、武器装备等情况作了深入论述。另外,在史先生的《英国国家图书馆藏西夏文军籍文书考释》和《西夏军籍文书考略——以俄藏黑水城出土军籍文书为例》两文中均有对“辅主”的论及。笔者将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辅主在军队及社会中的地位做一简单考查。
一、文献中有关“辅主”的记载
“辅主(■)”一词在西夏文文献中经常出现,但汉文文献未见记载。《文海》对“■”释为:“辅:军头众全;辅者辅军也,辅主也,正军之■助者也”;[3](441)对“■”释为:“主:屋右使左;主者农牧主、家主、辅主等之谓”。[3](478)可见“辅主”与“正军”相联系,是“正军之■助者”。西夏文“正军”为“■”,两字分别为“军”、“正”之意。“正军”和“辅主”皆源自“军抄(■)”,《同音文海宝韵合编》对“■”释为:“抄:军上全全;军中正辅集之共名”。[4](22)
西夏文《天盛律令》中与“■”、“■”一同出现的有“■”,汉译本将其译为“负担”。“■”为音译,《文海》将其释为“富”,意为族姓,《番汉合时掌中珠》中有“服”、“缚”、“福”、“腹”、“父”、“斧”、“伏”、“袱”等义。“■”则有“品”、“篇”、“章”、“拍”、“秩”、“摊”、“叹”等义。目前在已知的西夏文军籍文书中有“■”和“■”,但未见“■”一词,笔者认为“■”译为“负担”是否精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总之,《天盛律令》与《宋史·夏国传》关于西夏军抄的记载有所不同。杜建录先生认为,“西夏文《天盛律令》把在籍丁壮分为正军、辅主、负担三类,《宋史》记载稍有不同,可能是《宋史》取舍材所致”。[5](129)
西夏军队一般2人结合为1抄,但有时1抄也可以是3人或4人。每一抄都有1名正军,此外还有辅主。正军大致相当于军抄的首领,由勇健者担任,辅主相当于军抄的副首领。《天盛律令》中出现的“辅主”一般前面加一“正”字,为“正辅主”。史金波先生对俄藏黑水城出土军籍文书进行研究,发现“辅主还分为强弱两种,有的还分为强、幼,有的则分为强、老、幼”,“如No.8371第一抄正军有辅主9人,其中8强,1弱”。[6](156)各抄辅主的人数也不尽相同,有的军抄中有多个辅主,有的完全没有辅主。以俄藏No.8371文书为例,该文书记载了6个军抄的正军和辅主的人数、年龄及战具装备情况,“其中第一抄正军是首领梁吉祥盛,抄内有辅主9人,另3抄正军1人,辅主分别为2人、2人、4人,又两抄正军分别为77岁和97岁的老人,是已经注销的军抄了,他们没有辅主或负担”。[6](166-167)
《天盛律令》第五“军持兵器供给门”对正军、辅主、负担的装备有详细的记载。从中可以看出,辅主有独诱类属辅主、牧主辅主、农主辅主、诸臣僚属辅主、帐门后宿属辅主、内宿后卫等属辅主、神策内外侍等属辅主等,各种辅主配备不同:
独诱类属正辅主有:弓一张、箭二十枝,长矛杖一枝、拨子手扣全套。
牧主正辅主有:弓一张、箭二十枝、长矛杖一枝、拨子手扣全。
农主正辅主有:弓一张、箭二十枝、拨子手扣全、长矛杖一枝。
诸臣僚属正辅主:当按独诱之辅主法校。
帐门后宿属正辅主有:弓一张、箭六十枝、有后■木橹一、拨子手扣全、长矛杖一。
内宿后卫等属正辅主有:弓一张、箭六十枝、有后■木橹一、长矛杖一枝、拨子手扣全。
神策内外侍等属正辅主:弓一张、箭三十枝、有后■木橹一、拨子手扣、长矛杖一枝。[7](223-230)
上述规定说明负责宫廷卫戍的帐门后宿属辅主和内宿后卫等属辅主的武器装备要比其他的辅主齐全,可见辅主在保卫皇宫安全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责任。
二、西夏“辅主”的社会地位
在军抄中辅主的地位要远远低于正军。正军基本上是世袭的,而且实行长子继承制。一般情况下,辅主不能承袭继抄,若正军幼小,辅主可以代行正军之职,待正军长大时,辅主应还职于正军。《天盛律令》规定:“种种大小臣僚、待命者、军卒、独诱等,正军有死、老、病、弱时,以其儿子长门者当为继抄。若为幼门,则当为抄宿。辅主强,正军未长大,当以之代为正军,待彼长成,则本人当掌职”。[7](261)如果正军无子嗣和同姓五服亲人时,辅主可以继抄,但有着严格的限制。《天盛律令》规定:“待命者因罪革职及分抄时辅主转他抄,为正军者,可遣同姓五服最近亲为继。若无,则遣同姓辅主或不同姓辅主谁最勇健强悍者为继抄。有使军已纳辅主中注册者,不得为正军,同类族式甚少处他人处当为辅主”。[7](260)可见地位低下的使军即使已在辅主中注册,也不能承袭正军。另外据“军持兵器供给门”,凡正军皆配备官马、甲、披,而作为正军辅佐的辅主则无这三种战具,这也足以说明辅主地位之低下。
辅主是否存在长子继承的现象,《天盛律令》并未做详细说明,只是规定:“九类人革职者转为同抄之辅主:部上内宿、后卫、神策、内宫侍、臣僚、裨官、巫、阴阳、医者”。[7](260)还俗的僧人不能成为辅主:“国境内有僧人情愿交牒为俗人者,于前宫侍、阁门、帐门内宿本处纳册,不许入臣僚中。尔后欲入军待命、独诱,执种种重职,则当报,于所情愿处注册。其中与行童引导,则不许为辅主,当另置抄”。[7](410)通过比对可以看出,辅主的选任要比正军宽松的多。
西夏的社会阶层贵贱分明,作为军人的辅主,社会地位并不高。《天盛律令》规定:“诸人父母门下女未嫁及女已嫁而赎归等,与非其夫诸人行淫而养杂子女者,不许以赐使军,当给另外种种部类中母所愿处他人之辅主,当著于册上”。[7](303)此言被侵凌而养杂子女的妇女,不许赐给使军,应给辅主。使军是处在社会最低层,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像土地、房产一样被典当、出卖。由此规定,再结合上述部上内宿、后卫、神策、内宫侍、臣僚、裨官、巫、阴阳、医者九类人革职后转为辅主,可见辅主在西夏社会中虽然不是处在最底层,但也是贩夫隶。
参考文献:
[1]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彭向前.读史札记五则[C].西夏学(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3]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4]韩小忙.<同音文海宝韵合编>整理与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5]杜建录.西夏的赋役制度[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4).
[6]史金波.西夏军籍文书考略——以俄藏黑水城出土军籍文书为例[J].中国史研究,2012,(4).
[7]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