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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古西欧庄园制度

2014-12-31齐丹丹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3期
关键词:农奴西欧中世纪

[摘 要]中古西欧的封建庄园,是封建经济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于其生产力低下条件,生产规模小容易受地理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通过分析庄园的形成条件、生产组织形式、地租形态、政治统治权利等,可知封建庄园是在封建大地产的基础上,以占有一定数量的依附劳动者为前提而产生的,是在生产力落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形成的,从当时的历史情况来看,它的产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庄园生产;组织形式;地租形态

庄园经济是欧洲中世纪时期农业的基层单位,也是当时的政治和社会基层单位。作为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不同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国际统一性,而且有鲜明的地域性,它盛行于8、9世纪至13、14世纪的西欧。对它的相关内容的研究,对于了解中古西欧经济制度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能够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本文试着从庄园形成原因、内部生产组织形式、地租形态、阶级统治权利等几大方面对西欧庄园制进行论述。

一、庄园制度的形成

对于“庄园”的确切涵义,有不同的理解,它既可指一个包含封建主宅邱在内,具有组织农业生产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指由若干个庄园组织的遗篇封建地产,或成片式分散,还常常意味着一种封建主的经济和司法权利,总之,庄园是一种人为的组织。不完全等同于自然村落,马克思在《西欧封建经济研究》一书中,认为庄园是封建西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由于生产力相对低下,所以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形态剥削。而由于劳役地租的存在,就提出了封建主对劳动者的人身强制,因而,在庄园上存在着控制农民的各种权力,这种权力也往往为直接的剥削。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得出,封建庄园是以大地产为基础,以超经济人身强制的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为剥削形态,有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的自给自足的封建生产组织形式。

封建庄园的形成以大地产为基础。关于西欧庄园制度的起源,曾经有过“罗马派”和“日耳曼派”的争论,罗马派认为蛮族入侵,不过一群早已彻底罗马化了的日耳曼人和平地移入罗马帝国境内,这些日耳曼人自己没有什么新制度,并没有把任何新制度带到罗马帝国境内。(1)因此他们认为中世纪的庄园制度是古代罗马制度的延续,所谓“蛮族入侵”只是和平的过度。而日耳曼派认为西欧庄园制是由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发展而来的,而马尔克公社是日耳曼人酷爱自由精神的表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庄园制度是中世纪人们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的需求,土壤特点,耕作技术而想出来的一套办法。以上这些观点争论不休。最终只有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才对封建庄园制的形成作出科学的说明,认为西欧封建庄园制是在罗马奴隶制度崩溃和日耳曼征服者部落氏族瓦解等各种原因互相影响下形成的一种社会形态。

罗马帝国时期,上层贵族占有大片土地,他们在生产中既使用真正的奴隶,也使用介于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人,后者类似于中世纪庄园的农奴,他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没有支配权,同时罗马大地产主并不居住在自己的地产中,而且委派小贵族为自己的代理人来管理地产,这样罗马大地产就出现了一个主人下面有诸多依附者的形态,正是这种形态渐渐变成了中世纪的庄园体制。

吴虞厪先生认为,西欧庄园“除了有部分罗马晚期大田庄的影响外,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胎于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公社。”并强调马尔克公社成为西欧体系。日耳曼早期的马尔克制度虽然在大迁徙之后已开始逐渐瓦解,但是它顽强的遗制和根深蒂固的习俗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直接影响到领主大地产的所有权。国王及贵族把征服的广阔土地及剥削罗马贵族的土地,进行分封和公社占有,这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依附关系,一方面军事首领和武士之间存在依附关系,日耳曼人中间存在着依附奴隶,这些奴隶比罗马的奴隶地位要高,拥有一些权力。他们被固着在土地上,拥有占有、使用权,让他们交纳代役租,提供徭役。

另外,庄园制度的形成还受西欧封土性质的影响,查理·马特采邑改革之后,封土是层层受封的,而封地的受封又以接受者履行一定义务为条件,条件一般是为封君尽服兵役的义务,占有期限一般为终身。当封臣不尽义务时,封君可以随时收回封地,经过较长的时期,封土变成为世袭占有。在各个封地可以有各自不同的严密组织机构的生产管理形式,逐渐演变为封建庄园。

由于以上等因素综合作用,形成了中古西欧的封建庄园制度,可以得知,该制度是建立在封建大地产基础上的,这在当时是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二、庄园的内部组织

西欧庄园的土地面积大小不一致,人们把占有1000英亩以上的称作“大庄园”,500—1000英亩的为中等庄园,500英亩以下的为小庄园。(2)尽管面积大小不同,但内部的管理方式大体一致,其土地都划分为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自由佃农份地,另外还有共同使用的林地牧场。据研究英国13世纪末在1031个庄园中领主自营地和份地之间的比例如下:

从表格可以看出一般情况是庄园越小领主自用地越多。领主的自留地是庄园中最好的一块地,自用地的主要部分是耕地,有时也包括草地,有的还包括墓地和森林,这些地通常是和农民的条田间杂在一起的。(3)从这些可以看出马尔克公社的原始公有制的遗恨。庄园主往往不只一个庄园,一般有几个庄园,每个庄园最初都由一个自然村落,一村就是一个庄园,该村的村主也就是该庄园的庄主,全村居民同属于这一庄主。后来由于遗产继承、地产分割、农民份地的变更及旧庄园的瓦解和新庄园的建立等原因,庄园和村子不一致的情况就越来越多了。

领主的自用地由农民耕种。农民通常自带农具、牲畜用每周3—4天的时间为领主耕作,每个庄园都有出身自由的管家或代理管理农奴生产。管家管理庄园上的人、财务各项事宜,庄头领农奴干活,庄园主在家主内,也设有总管管理各庄园内的事务。农奴的份地实际上是庄园主从农民的手中夺取又交给他们耕种的,农民依附于领主。欧洲中世纪初期的耕作方法仍沿袭罗马的习惯,盛行两圃制的耕作方法,即将耕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耕种,一部分休耕,每年更换,到9世纪开始出现了三圃制,这是中古西欧农业生产的一大进步。除了替庄园主干农活以外,农奴也担当筑路、修宅、运输、砍柴等杂役,而且农奴还要替庄主服兵役,向教会缴纳什一税,法国的农奴“塞尔夫”大多是原来奴隶的后代,地位非常低下,英国的“维兰”则为农奴。在封建的残酷剥削下,农奴的生活十分困苦,反抗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地租形态

庄园主的农奴虽然附着于土地,没有脱离庄园的自由,但是较之奴隶相比要好的多,他们的生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庄主可以鞭打农奴,甚至可以买卖,但不能任意屠杀或伤害他们的身体。虽然农奴地位比奴隶好,但仍然受封建领主的残酷剥削。在封建制度下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土地是属于封建主的,因此,他们通过各种地租形态对农奴进行剥削。

在中世纪初期,西欧盛行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到中世纪中期以后是货币地租,但是往往封建主采取的是“混合”的形式,以劳役地租为主。农奴每周出劳役3—4天,春耕和秋收的农忙时节,劳役天数还要增加,这样农奴必须放弃在自己份地内劳作的机会,被迫为领主服役,往往这种条款都是明文写在契约上的,如果农民擅自毁约就会失去土地,变成流浪者,不仅如此,农民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还必须担当着无尽的额外劳役,诸如修筑城堡、寺院、桥梁道路,或为领主维修仓库、筑房、运输粮食等。除劳役外农奴还需交纳一定实物,相当普遍的是交谷物收成的十分之一,还要交纳鸡、鸭、酒、蛋等实物(4)。9世纪的一个法兰克教会封建主向依附农奴收取实物地租的帐单上,很明显的告诉我们,每年每个农奴必须缴纳半头公牛和四只绵羊、一百张木板或一百块木条、六只母鸡……当然在这清单上还记录着农奴服劳役的天数。在法兰克等国,各种税务更是压在依附农奴肩上的沉重负担,农奴在缴纳教会什一税的同时还要缴纳使用封建主的公用地和公用设施的税务,比如,过路税、桥梁捐、摆渡税、使用磨房税等等。(5)另外还有人头税,死手捐,婚姻捐等。

到12、13世纪,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欧封建地租发生了变化,在某些地区商品货币开始渗入农村,封建主们不但把榨取来的实物送到集市上去出售,从中获得金钱,而且还直接把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这些都是庄园主利用土地及其支配的农奴人身自由而进行的剥削。

四、阶级统治权利

中古西欧封建主不仅对农奴进行着残酷的剥削,同时还对他们有严格的统治权利。领主对农奴统治权力,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一般以马尔克公社习惯和庄主摄取庄园土地的占有权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由于封建土地都掌握在封建主手里,所以权利也总在领主一边,在庄园里,领主具有绝对的权力,掌握了经济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庄园法庭由领主本人或其总管主持。(6)而对于农奴则总是无穷无尽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实现形式是暴力的强制,封建主从农奴那里取得份地,得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当然,在其中有封建仗势几掠夺的内容。农奴忍受不了领主的剥削而逃亡,领主有追回的权利。封建领主虽然承认农奴的婚姻关系,但事前必须得到领主的同意,在农奴结婚时,领主往往有“初夜权”,这种恶俗在中世纪的西欧相当普遍,假使这个庄园的妇女愿意和庄园以外的人结婚,必须予以领主赔偿,或两庄园相互嫁女,因为在庄园主看来从庄园上嫁出一个女子就等于损失了一部分财产。

领主在庄园里设有法庭,审理各种诉讼案件。由于中世纪西欧早期社会动荡,司法紊乱而且受马尔克公社原始民主遗风的影响,曾存在不少地方法庭,由当地全体居民出席,依习惯判决,自查理大帝推行特恩制度以后,这种地方法庭逐渐为封建领主把持,形成了定期召集的庄园法庭,主要就是对农奴之间、农奴与领主之间的诉讼纠纷作出裁决。审理的案件有杀人、放火、盗窃等刑事案件,同时也包括土地契约、婚姻等民事案件。庄园法庭开庭时全体农奴都必须参加,法庭一般有封建主或管家主持,由农奴中选出的陪审员揭发犯罪事实,其案多由是农奴不完成劳役,不交各项实物或货币,侵犯领主权益等,也有一些农奴因土地契约、婚姻侵权等案件,庄园主通过法庭收取罚金,这成为领主的一项固定收入,有的庄园上设有绞架,被处死者的财产由庄园主没收,庄园法庭是领主对农奴进行的另一种手段。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对于中古西欧封建庄园可以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首先,西欧封建庄园经济这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大致与西欧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上沿袭了农村公社中的私有性和公有性对生产发展的适应,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次,在生产力的提高过程中,逐渐实现了绝对的私有化。再次,庄园中的集体劳动,也保存了大量的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只是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急速发展并渗入农村,劳役剥削开始瓦解,封建庄园制度才趋于衰落。

注释:

(1)齐思和:《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制度》,《历史教学》1957年第7期。

(2)齐世荣主编,黄春高著:《西欧封建社会》,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119页。

(3)汤普逊著,耿淡如译:《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第111页。

(4)[美]杰克逊·斯皮瓦格尔著,董仲瑜等译,《西方文明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10年,第189-205页。

(5)吴虞厪《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载于吴虞主编:《十五十六世纪西方历史初学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7页。

(6)[法]P.布瓦松纳:《欧洲中世纪的劳动与生活》,潘源来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85页。

作者简介:齐丹丹,1985年生,黑龙江大庆人。历史学博士,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商业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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