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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2014-12-30王利明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1期
关键词:位阶立法者考量

文◎王利明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文◎王利明*

在不同利益诉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何方利益成为关键问题。利益位阶是指各种民事利益的顺位排列。通过利益位阶解决冲突,实际上是要解决权益保护的先后顺序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利益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一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不过在许多情况下,立法者对于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并不明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位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利益的排序:第一,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的联系程度。第二,与人格尊严的联系程度。第三,与社会全体成员的关系度。第四,与经济秩序的关联度。第五,法律是否明确列举。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一案件中得出的利益位阶先后并非绝对能适应于其他案件,并且也不能置位阶较低的利益于不顾。因此,还需要遵循“实践调和原则”,即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要在具体的案件情形下谨慎地处理,尽可能使得不同利益都能够得到实现,而不能基于认定某一利益处于高的位阶而完全压制和排除其他的利益,从而实现相互冲突利益在总体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谨慎地适用比例原则来衡量相冲突的利益。在对民法上利益进行判定时,可从适当性、必要性、相称性三个步骤考虑。比例原则在方法论中适用的情况主要是:在无法确定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时,法官应该尽可能采取“两权相害取其轻”的思考模式。

利益位阶实际上属于价值判断问题,目前确立的利益位阶规则包括:权利优于利益的规则、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的规则、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的规则、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则、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的规则、人身损害赔偿优先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则。但是,上述并非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具体规则,只是指出了在处理相关价值判断问题时主要的考虑因素和基本思路,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

(摘自《法学家》,2014年第1期,第79-90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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