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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捕后轻刑案件情况分析及防治对策

2014-12-29靖波龚灿灿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2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审查逮捕交通肇事

靖波 龚灿灿

司法实践中,捕后轻刑案件[1]所占的比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逮捕措施的过度适用,也折射出逮捕案件的整体质量不高。为提高逮捕案件的办理水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2013年全年捕后轻刑的案件情况[2]进行了调查和汇总分析,以期发现实际工作中造成逮捕条件适用偏差的原因,切实提高审查逮捕工作水平。

一、该地区2013年捕后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总体特点

2013年1-12月份全市捕后判决709人,其中轻刑判决262人,捕后轻刑率为36.95%,高于2013年1-8月份35.87%的山东省平均水平,而且从地区分布看,枣庄市下辖的6个基层院除一个低于山东省平均水平外,其他5个基层院的捕后轻刑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个别地区甚至达到50%、60%以上。可见,捕后轻刑率过高已成为全市逮捕案件质量的一个普遍问题。而且,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类型上看,涉及罪名广泛但相对集中。2013年该市捕后判判的262人中,罪名主要集中于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3中罪名,共151人;其他的案件共计111人,涉及27个罪名。二是从刑罚结果看,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所占的比例大。2013年该市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84人,判处拘役的57人、拘役缓刑的14人,单处附加刑的6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人。缓刑判决率高,反映出审查逮捕阶段在对社会危险性因素的把握上存在不足;拘役判决率高,反映出审查逮捕阶段对处刑条件掌握得不好。三是从案件是否达成赔偿谅解来看,捕后和解赔偿率高。2013年该市捕后判的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共62人,全部为捕后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盗窃轻刑案件共57人,其中捕后退赔损失人数为39人;寻衅滋事轻刑案件共32人,其中捕后达成赔偿谅解23人;故意伤害轻刑案件共21人,其中捕后达成赔偿或谅解19人。

二、该地区2013年捕后轻刑案件的类型分析

为有针对性地分析并解决捕后轻刑案件过高的问题,我们在全市重点调研了在捕后轻刑案件中占比较大的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等三类案件,对逮捕认定和判决认定的不同情节及判决结果逐案进行了调研和分析比较,发现了司法实践中在逮捕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偏差。

(一)交通肇事类案件

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涉案人数较多,共62人,在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占比较大;二是全部为捕后达成赔偿协议;三是所判处的刑罚全部为有期徒刑缓刑;四是在62人中,有22人存在逃逸或醉酒情节,该22人均因捕后达成赔偿协议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审查逮捕阶段,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达成和解的占少数,对于未赔偿的交通肇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予以批准逮捕;其次是因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法院对于捕后达成赔偿协议的,即使其存在刑期在3年以上量刑的逃逸情节,终因达成赔偿,也会在3年以下量刑同时判处缓刑。因此,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该类案件轻刑率畸高的问题:一是积极在审查逮捕阶段促成赔偿和解;二是及时跟踪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捕后达成赔偿和解的,符合条件时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三是与法院沟通,就交通肇事案件达成统一的刑事政策,建议对于有醉酒或者逃逸等严重情节的不再判处缓刑。

(二)盗窃案件

该类案件主要特点:一是涉案人数较多,共57人,在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占比较大;二是判处的刑罚主要拘役和拘役缓刑,共34人,拘役判决率畸高,有期徒刑缓刑共22人,单处罚金刑1人;三是外地户籍的13人,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的17人,有累犯、前科或劳教情节的14人;四是捕后退赔损失的39人;五是盗窃数额在2000-10000元的人犯共31人,盗窃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13人。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法律上的,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盗窃条款以来,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情形无数额限制,2013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3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出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1万元、6万元调整为2000元、6万元、40万元,使盗窃罪成为所有逮捕案件中轻刑化最多的案件种类之一。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地人以及有累犯、前科或劳教情节的案件,往往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作为审查逮捕的第一要素考虑,而忽略“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刑罚要件。三是判处轻刑的案件中多因在审判阶段增加了退赔这一量刑情节。因此,解决盗窃类案件轻刑率畸高,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对于盗窃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再提请批准逮捕,转由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直接诉讼,必要时可依法延长拘留期限,建议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做好衔接,在刑事拘留期间直接起诉,一方面避免因为不批准逮捕造成案件诉讼无法进行,另一方面避免单纯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批准逮捕;二是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促成退赔谅解,对于退赔谅解的不批准逮捕;三是及时跟踪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捕后出现退赔情节的,符合条件时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三)寻衅滋事案件

该类案件主要特点:一是涉案人数较多,共32人,在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占比较大;二是从刑罚种类看,判处拘役和拘役缓刑的18人、有期徒刑缓刑的11人、单处罚金刑3人;三是捕后达成赔偿谅解的23人;仅具有造成轻微伤结果的9人、仅具有故意毁坏财物情节的7人、既有轻微伤结果又有故意毁财情节的1人,具有轻伤结果的15人。主要原因是:一是该市一些辖区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类案件除具有未成年人等特定情节外在审查逮捕阶段均应批准逮捕,但审判阶段时却又因为达成赔偿谅解而判处轻刑。因此,应从以下方面解决该类案件的捕后轻刑问题:一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修订完善原来的刑事政策,不同案情区别对待,对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不再批准逮捕;二是建议公安机关对仅造成轻微伤结果的或者仅具有单纯性故意毁坏财物等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三是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严格区分因为邻里矛盾引发的民事冲突和寻衅滋事的界限,尽量做“非罪处理”,化解社会矛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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