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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岗被解聘职工能否获得失业金?

2014-12-29颜东岳

职业 2014年2期

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期限为三年,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负责仓储保管。三个月前,公司突然决定将我派往另一座城市的分厂从事产品包装工作。父亲早年去世,我必须就近照顾瘫痪在床的老母,因此我曾向公司反映自己的难处,并要求留在总部。可公司不但加以拒绝,还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将我解聘。近日,当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拒绝,理由是公司虽为我缴纳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但我系被公司解聘才导致失业,因此不属于正常离职。请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对吗?

读者 黄海芬

黄海芬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获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虽然各自对(一)、(三)项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作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表述却完全一致。就是说,在公司已经为你缴纳一年的失业保险费、你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下,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你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包括:“(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解聘、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就你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作出明确约定,不仅公司单方变更违法,而且你无法服从也确实事出有因,决定了公司的解聘并非是你所愿,当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