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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辽宁

2014-12-28刘巍

共产党员(辽宁) 2014年6期
关键词:格局差距辽宁

文/刘巍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辽宁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然而,在民生福祉不断提升的同时,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却日益突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有损社会公平,降低经济效益,增加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着和谐辽宁的构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同我国整体的收入分配格局一样,辽宁目前也呈现着“金字塔型”的分配格局,要构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在沿着“提低、扩中、调高”的基本思路,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的同时,重视经济、社会等系统性工程建设,增强中等收入阶层的自我认同感,畅通社会阶层流动渠道,从而稳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

一、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差距的扩大首先体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的拉大。1978年,辽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85.2元,到2012年,辽宁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则分别上升到23223元和9384元,分别增长了62.92倍和49.67倍,但城乡收入比率却由1978年1.96扩大到2012年的2.47。其次,城市内部收入差距扩大。2012年,辽宁省城镇最高收入户(10%)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329元,而最低收入户(1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7861元,仅相当于前者的14%。再次,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持续扩大,特别是一些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增长过快,福利待遇较高。2012年,辽宁省收入最高的行业金融业,其平均工资为78577元,收入最低的行业农、林、牧、渔,其平均工资为12213元。两者的绝对差距是66364元,相对差距是6.43∶1。而2010年这个数值分别是51398元和6.08∶1,其扩大趋势非常明显。(二)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不规范首先体现在,垄断性国有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巨大利润,并将其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职工收入和福利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过高等。此外,现有的分配规则混乱、无序,资金渠道过多,如年终奖、业绩奖、业务费、手续费提成、各种名目创收私分以及各种福利津贴等工资外收入,造成了行业间及行业内收入差距的扩大。另外,灰色收入已成常态。据推算,2011年中国居民灰色收入为6.2万亿元,约占GDP的12%。由于监管漏洞,礼金、红包、出场费、好处费及各种名目的非透明、非规范性收入不同程度存在,造成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扭曲。辽宁职工收入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研究表明,辽宁收入分配失衡的一大原因正是非工资性收入造成的巨大差异,收入分配不公、分配秩序不规范、灰色收入等隐性收入的大量存在促成了分配的失衡。(三)收入分配格局不合理。由于收入差距扩大,居民收入分层明显,低收入阶层规模巨大,我国分配格局呈现“金字塔型”构造,中等收入阶层比重偏低。2011年1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称,中等收入阶层占总人口的23%,约为3亿人口。这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数据,很多人认为它高估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而对于辽宁省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尚未有具体统计,但从行业收入的角度来看,2012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等行业收入水平属于中等或中等偏上,这些行业的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约为22%,由此可见,辽宁省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并不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认同感和归属意识并不强。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进行的《国民价值观调查》显示,2001年认为自己属于中等生活水平的比例为60%,属于低等生活水平的比重约40%。但到了2007年,前者的比例下降到了48.1%,而后者的比重则上升为51.6%。也就是说,经过6年,认为自己属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在下降。以高昂的房价为首的生活成本过高,使中等收入群体背负着巨大的生活压力,严重影响着生活质量。以沈阳市为例,近10年房价平均上涨2.18倍,而大连的涨幅则更高,这已超出中等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另外,教育、医疗和养老等生活成本越来越高,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使中间阶层受到挤压,其自我认同率下降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基本思路。“提低、扩中、调高”。形成“橄榄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必须要沿着“提低、扩中、调高”的基本思路,做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断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提高广大农民收入是“提低”的关键。《决定》中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通过财政资金、财政补助、信用合作等方式引导资金投向现代农业。其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不断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此外,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这些措施的推进将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

“扩中”就是要稳定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一是要保护劳动所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让市场在收入分配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二是重视发展教育和科技,提高劳动者人力资本,增加劳动的知识含量;鼓励自主创新和自主创业,建立有利于就业和创业的体制机制。第三,要增加财产性收入,《决定》将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列入到“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范畴,通过推进资本市场的体制机制改革,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调高”首先要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力度,并将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高收入来源纳入个税征管对象;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考虑适时征收房产税和遗产税;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税收流失。其次,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强调控垄断行业工资水平,规范监督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高层管理人员收入。再次,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通过简政放权来堵塞各种灰色收入的滋生空间。坚决打击取缔违规、违法所得,特别是在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要强化监督管理,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

总之,构建“橄榄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性工程。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共同发展、共享成果,注重效率、维护公平,正确处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所得,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现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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