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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4-12-26苏振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1期
关键词:供应商政府

□文/苏振济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河北·石家庄)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苏振济

(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河北·石家庄)

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推广,应从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和有效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以及加强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等方面规范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

一、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的范围窄、规模小。我国政府采购主要局限于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上,而对非标准化产品、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外,采购人要么事前不经核准而违规采购,要么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以采购项目紧急等为由进行分散采购,导致集中采购比例低。

2、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财政部门还很难把握采购单位具体的政府采购资金额度,只能是总预算、总控制,致使政府采购资金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同时,由于预算编制粗糙,给部门和单位有机可乘,加上许多单位预算观念淡薄,主要精力放在向财政部门要钱,导致预算追加频繁,重复采购和超标采购现象时有发生。而财政监管失控,使得支出单位的自主支出权限过大,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盲目、重复采购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3、公开招标采购虽然在公正、公平和竞争性方面有其独特优势,但其采购周期长、程序复杂、效率较低,采购成本也较大。再加上一些人的违规操作,其结果往往是效率低、价格偏高,造成采购结果不理想。

4、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一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透明度还有待提高。很多地方的采购主体未能以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采购信息,致使应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过少,不仅有失公平,也未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二是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地方资格审查程序过于简单,虚假中标或中标后违约现象严重;还有的地方搞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达不到全面竞争的效果;三是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人为因素过重,影响了政府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致使评标标准执行不严,重价格轻质量、重表象轻内涵,甚至出现人情标、虚假标,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

5、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交易行为,而且随着市场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和交易范围的不断拓展,传统的交易行为越来越复杂化和专业化,因此需要采购人员掌握全面的知识。采购人员不仅要懂得财经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原来的财政部门,有些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前就已设立,当时是财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也未顾得上变更。有些采购中心虽独立设置,但人员最初由财政局调剂而来,财政局一直履行着代管职责。采购中心人员最初来源于财政部门的安排,而后交流、培训未跟上,导致人员与专业化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业务技能参差不齐,一些人知识结构较单一,缺乏法律和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对技术相对复杂和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不能独立操作完成,难以适应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6、缺乏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建立。没有年检制度,供应商临时性投标,“一锤子”买卖较多。

二、对我国政府采购的一些粗浅看法

1、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范围是指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或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活动。根据定义,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一方面要求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扩大更新政府采购目录,把更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范围;另一方面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实行低门槛。

2、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对政府采购物品加强计划性,变批量小多批次的采购为大批量少批次的采购,实行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效率。

3、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购买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主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开展。而一些非经营性国实质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它履行了政府在生产领域的职能,这类企业基本上不具有竞争性,其亏损也由国家进行弥补,对于此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4、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事前预算约束、事中动态监控和事后监督处罚的监督体系,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严格执法检查,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适时公告,搞好“黑名单”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5、搞好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财政局等监督部门要制定从业人员岗位标准,挑选好采购中心、采购办等人员,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采购中心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在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上有所改进与提高,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建设。

6、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知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政策培训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杜绝假大空。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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