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流通效率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
2014-12-26潘丹丹
□文/潘丹丹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基于流通效率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
□文/潘丹丹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农产品批发市场处于整个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枢纽地位,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致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流通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受到限制。如何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效率,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竞争力,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批发市场;流通效率;交易效率;质量安全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一、流通效率
国内外学者对流通效率的含义和应用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日本学者福井清一认为,可以通过流通结构分析对流通效率进行评价,并从各流通环节的购入和卖出的价格比、流通差价的结构、市场进入的限制和市场信息的传递等四个角度,分析了经过菲律宾的马尼拉首都圈蔬菜市场和泰国曼谷蔬菜市场的蔬菜流通效率的结构。宋则认为,流通效率是指流通业的整体运行节奏,是判断流通业竞争力强弱的核心指标,流通效率是一个综合指标,通过流通速度、库存率和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重三个指标体现出来,流通效率的提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的终极目的和轴心。徐从才等认为,流通效率是指流通实现过程中价值补偿的程度以及利益的和谐度,具体包括流通产业效率和流通组织效率。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
《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表明,批发市场数量增幅逐年缩小,市场成交额增幅逐年明显上升;摊位出租率一直保持在85%以上。根据这些数据计算,2007~2010年以批发为主的农产品交易市场数量、成交额的年增长率分别为5.9%、15.1%,摊位出租率平均为89.2%。2010年全国亿元以上交易额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共计979个,总摊位数69.73万个,营业面积5,002.40万平方米,总成交额达13,865.34亿元。大多数城市消费的鲜活农产品仍有80%~90%由批发市场提供,即使像北京这种城市,70%以上的农产品也经由批发市场流通。
三、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流通模式效率分析
(一)交易效率分析。交易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交易主体对稀缺信息掌握的完全程度和准确程度以及交易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大批量交易为主要特征,市场竞争最为充分,信息集散迅速,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是,农民作为交易一方,并且分布分散,数量大大超过了中间组织,并不能充分掌握整个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信息,对当地市场的供求信息的了解和价格判断也是集中在过去和当前,而且每次交易具有偶然性,并非长期合作关系,增加了搜寻成本,使得中国的批发市场交易效率并不高。
(二)质量安全监管分析。农业、经贸、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通过不同的渠道对市场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没有统一牵头协调的主管单位,市场抽检常常重复,交叉管理,经常导致监管上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等,从而造成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上的混乱。而且,尽管有些批发市场配备了蔬菜农残快速检测设备,但只能开展定性检测,多数市场未能建立完整的台账管理制度。
(三)成本分析。农产品运到批发市场后,共发生四种费用:(1)向市场缴纳的费用。按照进场蔬菜当天的平均批发价格乘以整车的重量,缴纳市场管理费和每天的固定摊位费;(2)向工人支付的工资。蔬菜进场后,批发商要雇佣工人整理、分拣、加工、卸货。工人的工资有两种支付方式:对于长期雇用的工人通常按月结算工资;短期雇用的工人则按件结算工资;(3)蔬菜损耗费用。蔬菜会有正常的水分蒸发产生少量损耗,加上不合理包装、运输、储存等原因造成细菜类蔬菜腐烂、变形的物流损失;(4)批发商日常的生活费。市场管理费和损耗费占据了批发市场环节费用的绝对比重。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易机制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数是以协商交易和现金结算为主,这样的交易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点:首先,农产品市场交易非常零散,缺乏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而且个体农民的议价权力处于弱势,它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农产品标准化的程度低,需求方的商品检验费用较高。再次,交易制度的约束松散,定会增加额外的费用。除此之外,交易技术非常落后。交易主体在搜索加工、处理、反馈、储存商品信息的过程中,仍然以手工操作为主,只有少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能及时、有效地发布一系列有关产品的种类、需求和价格的信息。
2、经营设施简陋,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大多数的地方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简陋,服务和经营设施不齐全,缺乏存储、保鲜、污水处理、物流配送等设施,甚至一些市场上公开交易,经营环境非常恶劣。除极少数重点批发市场外,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药残留检测系统还没有建立,农业检疫制度仍然不完善。这样的环境使本就容易腐坏变质的鲜活农产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损耗率也居高不下。虽然我国已经意识到对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由于隶属于不同的区域、不同的部门,信息采集面和传播渠道等问题还亟待解决。
3、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相关法律支持。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专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约束的法律。我国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过程中,重视场地建设,轻视市场培育,市场交易主体发育不健全,市场规则建设滞后。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程度和管理程度相对比较低,批发市场的主体角色分配不清,仍然没有一个类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正式法律,影响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正常进行。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监管和监督,一直没有一个像《期货法》的正式法律。
(二)批发市场发展对策
1、要努力培育规模化经营的现代大批发商,提升经营主体的组织化水平。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否运行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内的交易主体的发展情况。只有拥有一批经营有道、实力雄厚、做事规范的批发商,才能使得批发市场高效运行,要不然和规模大的集贸市场是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个阶段,无论是美国、荷兰、日本、韩国,其共同点是具有经营规模大的批发商。相比之下,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商的数量很多,规模很小,组织化程度低,管理不规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非常低,这样的情况不利于批发市场各种功能的形成和发挥。因此,政府应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积极引导现有业务实体,按照现代流通方法,转换业务范围,向现代企业法人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要加强批发商审核和管理,提高进入的门槛,不许行为不规范、经营业绩不佳的批发商在市场内经营,经过优胜劣汰,有利于优秀的大批发商的集中,和大批发商集群的形成。这样做优化了经营主体的结构,提高了批发市场的整体素质。
2、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形式的创新。像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主要开办公司制的批发市场。如日本,一般是由地方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农业协会、株式会社等开办批发市场,它们严格按照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进行运作。对于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形式,应加强公司制的市场主体的重点建设和发展,明确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严格按市场化原则运行和操作。
3、利用电子商务,整合物流资源,实现网络批发。电子商务是未来业务发展的方向,批发市场应积极应用网络资源,开展网上交易,使得现在的单一有形的批发市场向有形的商品市场和无形的信息市场相结合的新型的现代化批发市场转变。建立现代化市场信息平台,基于信息平台的物流资源整合,提供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为网络批发的发展和扩大提供后盾。并且要提升批发市场的功能,将批发市场从交易中心转变为能够进行交易、仓储、加工、包装和物流配送的多功能批发市场,向现代化的批发市场转型。
4、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制化管理。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制度体制的建设,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流通效率的提高。一方面政府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批发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实际,加速与批发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出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向国际惯例过度的法律法规,对批发市场的布局规划、开办条件、规模大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软硬件设施、交易规则、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等作出明确规定,将市场的建设纳入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以降低交易的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根据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法规,通过与批发市场参与者交流和总结,制定一些共同的行为规则,以减少市场交易的摩擦成本,从而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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