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清单计价规范下的项目造价控制
2014-12-25马学峰
摘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于2013年7月1日颁布实施,更加规范了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行为,细化了工程招投标计价程序以及结算审核时效,加大了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可操作的力度。造价管理人员工作中有了可依据应用的标准,对造价控制人员提出了更高标准,以确保建设项目造价更趋向合理化、合法化。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家深入推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2013年7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类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其配套使用的工程计价、计量标准体系(以下简称“13规范“)。这就给我们造价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计价控制理念和方式方法,要求造价人员要积极学习掌握“13规范”计价计量的各种规则,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应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总体上是由承包人的中标价和签约合同价的调整两部分组成。所以,项目造价控制也就围绕中标价和签约合同价的调整进行展开分析与控制的。
1.中标价的控制
中标价是合同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也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对中标价的控制与审核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1.1重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阶段直至整个项目完工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发承包双方计价调整、工程变更、索赔、办理竣工结算等的主要依据,其包括对项目招标的技术要求、质量承诺、安全措施、工期要求、计价依据以及拟签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在造价控制与审核时,应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表述要准确把握。
1.1.1完工工程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特征以及数量是否吻合一致。项目特征既是确定项目综合单价的前提,又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若所完工工程与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应按照“13规范”相关规定条文进行调整项目综合单价。
1.1.2中标项目中个别综合单价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应予以作变更调整。
中标单价低于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中标单价高于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1.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1.2.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以及其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资料,对因功臣变更、工程量偏差等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价格来源。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该综合单价分析表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综合单价分析表集中反映了构成每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价格要素的价格及主要的“工、料、机”消耗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对每一个清单项目进行组价,为了使组价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复评标质疑时尤其重要),需要表明每一个数据的来源。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应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作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以便项目工程中标后,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当前,一些地方的评标过程过于简化,时间极短,本应在评标过程中完成的清标、质疑、澄清、说明等过程往往被忽略了,导致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在评标过程中没有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带来合同争议,加大了造价审核和控制的难度,必须引起招标人的高度重视。
1.2.2暂列金额表
暂列金额表是指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后,暂列金额余额仍归发包人所有。
1.2.3暂估价表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动。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2.4计日工表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合同价款的控制要点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特点具有动态性、阶段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等五个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价格。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细化、准确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合同价款的调整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的始终,总结工程建设合同的实践经验和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大致包括五大类事项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即造价控制与审核工作的重点把握以下五大类:
2.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除非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文件。
2.1.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日期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2.2工程变更类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5个方面。
2.2.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如下规定调整:
2.2.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2.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2.2.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区别招标工程和非招标工程等两种方式。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2.2.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2.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2.2.2.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2.2.2采用单价计算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2.2条规定确定单价。
2.2.2.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2.3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2.3物价变化类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2.3.1物价变化
2.3.1.1合同工程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当合同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2.3.1.2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下列规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2.3.1.2.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3.1.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2.3.2暂估价变化
2.3.2.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4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2.4.1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4.2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发包人确认的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结束语
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与控制审核是一个动态过程,在“13规范”模式下的造价控制与审核,改变了过去过于依赖定额计价模式,更倾向于市场竞争计价模式,对造价管控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价人员必须不断学习研究新的计价规范、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流程等,努力在工作实践中融会贯通,提高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的水平,尽最大限度使工程项目造价趋向合理化、有效化。
参考文献
[1]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国计划出版社
【作者简介】
马学峰,男,生于1974年07月,汉族,江苏徐州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经济、工程造价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