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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虾塘供电中的法律补位

2014-12-25周纬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37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鱼虾养殖户

周纬

鱼虾塘用电虽然性质属于一般用电,但是其用电有着许多特殊的需求,给供电服务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更高的要求。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此类供电易发生供用电纠纷矛盾,近年来因鱼虾塘用电发生供用电诉讼案件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针对其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主动措施,积极防范鱼虾塘用电纠纷的发生,积极应对鱼虾塘用电诉讼案件。

一、咀嚼特点,探悉纠纷成因

(一)供电可靠性要求高

现在养殖户为追求水产养殖的高利润,基本采取的是高密度养殖方法,因此对养殖用水增氧要求甚高,需要增氧泵不停工作,以保证鱼虾有足够的氧气存活,据当地农民经验,在鱼虾成熟季节,有1-2小时不增氧,鱼虾就会开始出现死亡。也就意味着鱼虾塘用电对供电可靠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停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否则就会出现鱼虾塘泛塘,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引发养殖户与供电公司之间的供用电纠纷。

(二)用电高峰集中在夏季

鱼虾塘用电的季节性较强,往往集中在夏季电网高峰时期,其用电主要设备增氧泵功率较高,养殖户往往出于利益驱动,投入使用的增氧泵数量较多,经常超过与供电公司的约定容量,而一台配变接纳的养殖户往往不止一户,如此一来,就造成用电负荷远远超出配变供应能力,导致用电电压降低,影响用户正常用电,严重还会导致用电设备无法工作甚至烧毁,从而引发供用电纠纷。

(三)用电人安全意识淡薄

养殖户由于自身对鱼虾塘管理能力的局限,平时不注重用电安全,用电线路经常是乱拉乱接,且用电设备均是在水中工作,极易发生漏电,导致剩余电流动作器频繁动作,有的养殖户会因此而不用剩余电流动作器,以铜丝代替保险丝,强行抵死动作器,直接留下触电、火灾事故的隐患,同时易导致整台配变的剩余电流动作器动作,影响供电连续性,导致供用电纠纷。在农村,许多鱼虾塘都在高压线附近,养殖户缺少必要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意识,有钓鱼爱好者喜欢在鱼塘边钓鱼,不注意就会把鱼线甩到高压线上,造成触电事故。在供电系统中,钓鱼触电案件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类别。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触电诉讼案件,是由于钓鱼引起的。

二、针对特点,法律补位

(一)有针对签定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的合同,除了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供用电合同相关规定外,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鱼虾塘养殖户应有停电后采取应急措施的设备并且在停电后开展积极自救工作,明确约定对方停电后的义务,降低乃至避免停电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鱼虾塘养殖特点,鱼虾增氧不能停隔,因此可以通过自发电提供电力或者使用抽水机抽水等非电措施为鱼虾增氧,避免损失。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对用电人增加约束力,也是细致深入的做好用电服务。

(二)加强鱼虾塘用电管理和指导

针对鱼虾塘用电,其易在用电高峰季节发生超容、转供等违约用电行为,供电公司应加强对其指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在用电人用电时,供电公司作为电这一特殊商品的经营者需要明确告知其在用电过程中应采取规范措施和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不得发生超容、转供电等违约用电行为。

2.用电客户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负责可靠运行与维护,以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水产养殖业用电客户已安装或需要安装自备保安电源的,应向当地供电所登记或申请。自发电的电气主接线,必须经当地供电所审核同意、检查合格并签订协议后方准投运发电。自发电机组的中性线要单独接地,禁止利用供电部门线路上的接地装置接地。农村自发电用户宜装设灵敏可靠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用电客户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监会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5.加强平时用电过程中的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其用电过程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避免因不规范行为导致的较大经济损失,并做好工作记录。

(三)养殖户承担起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生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因此,水产养殖户应有义务对在其水产养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进行保护,防止人为故意或过失破坏电力设施影响安全供用电,引起供电纠纷。特别是近年来出现较多钓鱼触电案件,在高压线下水产养殖的养殖户,有义务禁止在自己经营场所发生高压线下垂钓这一危险行为的发生。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钓鱼触电包含有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有必要督促鱼虾塘主承担起防止钓鱼触电的义务,在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确保安全,这也有助于减少钓鱼触电案件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事故伤亡。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电程序

鉴于停电有可能会造成鱼虾塘养殖户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在因故停电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停电,以免因停电程序上的瑕疵给公司带来法律纠纷。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事先公告用户。

2.对于构成用户欠费、无法正常抄表、用电危及电网安全、违约用电等行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在停电前3至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五)故障停电做到积极抢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停电,积极抢修是唯一的免责条件,因此供电公司在遇到停电事故时,应该重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抢修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做到不中断抢修,不能及时抢修供电应告知当事人情况,要求其做好防范措施,方有可能免责。因此,加强抢修工作的管理,做好报修电话记录,到达现场应有用户签字的抢修回执单,作到抢修工作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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