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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矿山地质环境灾害治理与有效策略

2014-12-25王松袁辉明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37期
关键词:策略

王松 袁辉明

摘要:矿产资源在其开采、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会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产生各种各样的污染物质,不但污染了土壤、水体、大气等破坏生态环境,而且对于人类健康也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因此,采取应对措施,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矿山地质;灾害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矿产资源需求量不断增加,国际市场价格持续上升,使得矿山开发活动增多,这也给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要想减少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就必须加大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重视矿山环境地质灾害的潜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和矿区居民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意识,优化矿山地质灾害各项管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统一协调发展。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临的困境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管理十分薄弱,大多仅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章。管理体制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分散,矿山环境执法管理职责交叉,责、权、利尚不十分明确,管理局面混乱,严重影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缺乏足够的法制保障,难以对破坏环境地质事件形成震慑性。一些矿山特别是老矿已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来源不持续,没有行之有效的持续的治理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同时,政府和企业有必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势在必行,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2、矿山资源开发技术与地质环境治理应用技术落后

我国矿山企业以小型矿山为主,由于缺乏专业技术指导,矿坑设计不合理,采矿方法不当,工艺技术落后,采用落后的“崩塌法”、“放大炮”等开采技术,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矿柱,废弃坑道未及时封闭、回填,边坡过高过陡,乱堆、乱排等不合理的矿山生产活动现象较普遍,这就造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严峻性和提高了地质环境治理难度。同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特别是地质灾害治理是一项技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用技术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要求,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前期调研工作不到位或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不少治理工程存在治理不彻底、治表不治本等情况,目前缺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所必需的技术投入和支持,矿山地质环境预测滞后并缺少生态环境恢复手段。

3、政府财政资金渠道不畅

由于受地方财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基本没有关闭和废弃矿山治理资金预算,除非出现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灾害,政府不得已才被动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另外,地方政府没有专项治理费用预算,保证金额外的定期利息不属于市、县政府支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地勘资金主要掌握在国家和省,且申请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地方政府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4、矿山环境监测落后

煤、铁、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极大,主要体现在地面沉降诱发地质灾害和严重的地质环境问题,此类问题专业性较强。由于监管单位和矿山企业本身都没有专业设备和人才,矿山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建设往往流于形式,更不可能准确预测地下采空区和特大型坑矿可能出现的重大地质灾害。有时,即使委托地质勘探专业队伍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理工作,但是大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实施矿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

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问题防治的根本保障。加强法治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结合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其立法和监督管理应该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从矿产资源的勘查、规划、项目设计、开采或加工直到矿山闭坑和生态恢复等各个阶段,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落实管理规章责任制,确保工程实施与质量,能很好地预防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制定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矿区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理。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必须始终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是矿产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协调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

2、严格准入条件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将地质环境资源消耗费用、地质灾害损失费用、污染损失费用与矿山生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是否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指标。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矿山开采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

对于矿山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只有首先将工程治理措施和环境生物保护措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最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根本目标。在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各种工程中,只要配置科学、合理,就能够彻底根治地质环境灾害。但是其中的缺点是投资范围过大,然而当前的生物措施恰好能够弥补环境工程治理措施的显著缺点,并且其投资范围相对比较小,能够有效地改善矿山周边的小气候特点,最终使其可以广泛地应用在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中。

4、为矿山环境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矿山环境治理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只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才能有效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因此,要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问题。对于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调动矿山企业及社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际资助,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还可以将矿山环境治理纳入市场机制之中,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从制度上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矿山企业积极性不高的瓶颈问题。并积极推进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产业化运作机制。

结束语

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开采给人类带来的系列地质灾害也是非常严重的。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需要,各矿区应建立起生态环境破坏恢复及防治地质灾害制度,切实将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曹小林.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综合探讨[J].能源与环境,2012(23).

[2]刘超良,孙涛,魏增超.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J].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2013 (2).

[3]李华,干飞,冯春涛.矿业开发新形势下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应对策略[J].现代矿业,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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