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
2014-12-25杨琴
杨琴
摘要:“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两个不同的概念常常混淆,以致产生许多不利影响,本文详细分析这两个概念,矫正错误,引导正确观念。
关键词:“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混淆、区分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在工程实践中常常出现“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两个不同的概念相混淆的现象,导致打官司情况的发生。举个工程实例来讲,有A、B、C三家公司,A公司为发包方,B公司为总承包方,C公司为幕墙专业施工分包方。A公司将工程以总承包的方式发包给B公司,A公司又以分包的方式将幕墙工程分包给C公司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C公司所施工的幕墙安全管理混乱及进度拖后等现象,A公司不满意,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A公司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但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为由要求其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的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第一被告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收取的“总包管理费”的实质是什么?其是否需要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区别
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关键是这个分包是谁找过来的,有二种情况:
一是总包自己找的,那样的话,本身总包就应该向分包收取管理费(包括配合费),当然在总包和分包之间的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总包与分包、分包与其它分包的职责和界面,该费用与业主无关。
二是业主找来的指定分包,价格是业主和分包定的,但因为合同的关系,分包单位必须归总包管,这样就产生了总包服务费,如果业主与总包的合同中有总包服务费的约定,按约定办,如果没有,那业主与总包协商出来的总包服务费应当由业主出钱,当然业主也可以把该费用打在指定分包的总价中,由指定分包向总包支付。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向分包提供场地、住所、办公、水电、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以及总包管理等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只计取税金。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总承包人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必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管理费,而这时总包管理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分包人而非发包人,总承包人如果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必须与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总承包人不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无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配合费,而这时总包配合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发包人而非分包人,总包人如果只收取总包配合费就无需与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当发包人就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指定分包)约定,总承包人既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又收取了总包配合费时,那就要求总承包人不仅要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切实做好对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时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总包管理费了。
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
三、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为两个概念。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总包管理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才能支付。总包单位自己找的分包单位业主无须支付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在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如脚手架、图纸、电源点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时才由分包单位支付。其实如该专业工程项目不属于总包范围,则无论总包人以何名目收取配合费,总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都无总管理的义务。所以此时,总包人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综上,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专业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总包范围。
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若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则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费用的性质是总包配合费,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等问题时,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中B公司名曰收取“总包管理费”,其实属“总包配合费”。所以不应当与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