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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12-22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2014年12期
关键词:保证书公序良抚养权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人选择让伴侣写保证书,约定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婚内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下面以“因男方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净身出户并放弃小孩抚养权”的保证书内容为例进行分析。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并非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证书是经过当事人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

这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婚姻法苑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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