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生猪产业发展与质量安全监管考察及启示
2014-12-22黄伟忠
黄伟忠
丹麦是世界农业强国,也是公认的“养猪王国”,生猪产业具有强劲的国际竞争力,质量安全监管科学高效。近期在赴丹麦参加中丹兽医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暨第五届中丹养猪企业家圆桌会议期间,我们重点就丹麦生猪产业发展与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了考察了解,与丹麦政府相关部门、农业院校、农场主、育种公司、屠宰企业、设备制造商、行业组织进行了广泛交流,结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和改革要求,对我国生猪产业发展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认真思考和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丹麦生猪产业高度发达
丹麦地处北欧南端,国土面积4.3万平方公里,人口550万,从事初级农业生产人口仅占2.5%。丹麦高度发达的农业以畜牧业为主,产值达70.55亿欧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0.9%;生猪产业属出口导向型产业,是世界最大的猪肉出口国。2013年,丹麦出栏生猪2890万头,猪肉产量位居世界第七,向130多个国家出口猪肉200万吨、活猪990万头,占丹麦猪肉总产量的90%,占全球贸易总量的31%,丹麦生猪产业独具特色。
一是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高。多年来,丹麦已形成覆盖种猪繁育、饲料、养殖、屠宰加工到销售的生猪全产业链。猪场数量逐年减少,养殖模式呈规模化、集约化,从1992年的31331户减少到2012年的4181户,目前年饲养量2000头以上的猪场占77%。丹麦现有14家生猪屠宰场,2013年共屠宰生猪1730万头,其中90%由两家合作社屠宰场——皇冠集团(Danish Crown)和提坎公司(Tican)屠宰。皇冠集团同时也是欧洲最大的屠宰联合体,每年屠宰丹麦80%以上的生猪。丹麦养猪设施高度产业化、机械化、自动化,生产从猪舍通风、保暖、降温到饲料生产、运料饲喂、屠宰加工、粪污处理的全系列产品,销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
二是种猪繁育体系竞争优势明显。丹麦猪种主要包括长白、大白和杜洛克,通过杂交生产商品猪。全国商业猪场合作建立了全世界最有效和管理最完善的种猪繁育计划(DanAvl),围绕养殖和屠宰需求确定育种目标,日增重、瘦肉率、繁殖率、抗病力等各项指标均居世界前列,种猪竞争优势明显,每年出口种猪达8万多头。DanAvl引入内部竞争机制,共联合了全国72个种猪群,辐射4100个猪场,持续改良种猪品种,种群层级分明,生产性能测定规范,人工授精网络健全,大多数种猪场还实施了无特定病原(SPF)育种计划。丹麦生猪育种经费每年大约2.5亿丹麦克朗(1丹麦克朗约折合1.1元人民币),全部来源于商品猪生产及屠宰税,即每生产、屠宰一头商品猪,农场主缴纳4.9克朗的会员费和5.5克朗的屠宰税。
三是建立高度组织化的合作经营体制。丹麦合作社有近150年的历史。目前在丹麦农业委员会、熏肉和肉制品委员会、养猪协会和农业协会等合作社基础上合并成立的丹麦农业和食品理事会,是丹麦农业初级产品生产者、各类合作社和相关产业的代言人,在布鲁塞尔、北京、东京和伦敦均设有代表处。理事会从生猪育种、饲养、屠宰到产业规划、市场营销、疫病防控、猪舍建设,提供一体化、专业化服务,确保动物卫生、食品安全、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和标准在全产业链的共同遵循和执行。产业链上各类主体互为股东,形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有效避免市场风险。如皇冠集团由大量养猪场持股,养猪场养一头生猪利润为120克朗,屠宰环节年终还会按照每头猪10克朗返还分红。
四是注重环保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丹麦政府高度重视生猪养殖环保问题,根据土地消纳畜禽粪便能力确定养殖规模。养猪场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系统,推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养殖模式,最大限度消除生猪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每个农场饲养量根据农场面积进行限定,不得超过500个动物单位(1个动物单位相当于1头牛、3头母猪、30头育肥猪、2500只肉鸡)。畜禽粪浆须储存9个月才能还田利用,1公顷土地施肥上限为1.4个动物单位粪浆。当农场养殖量超过法律规定时,政府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决定是否允许其扩大养殖规模。目前,丹麦畜禽粪肥中氮和磷的使用率跟矿物肥料相当,既降低了环境影响,也减少了农户购买肥料支出。
五是实施严格的从业准入管理。丹麦的农民早已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职业。在丹麦从事养猪生产,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自己拥有土地。农场主不得向自己的子女无偿赠送或遗赠农场,子女只能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农场,保证了农场继续由有志务农者来管理。第二,必须持有“绿色证书”。购买30公顷以上土地的农场主必须从正规农学院毕业,总计需完成5年专业课程训练,其中包括为期18个月的农场实习,在获得“技术农民证书”后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绿色证书”。丹麦养猪人员需要在农业院校、农业咨询服务中心接受继续教育,定期更新养猪技术和猪场管理知识。严格的土地获得制度、农场经营管理资格以及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为丹麦生猪产业保持全球竞争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丹麦兽医管理体制一体化科学化
在丹麦,农业被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由食品、农业与渔业部统一负责各相关产业及产业内部各环节管理。在兽医与食品安全层面上,该部下设国家兽医食品局(英文简称DVFA),负责从农场到餐桌全产业链的动物卫生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一是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所有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相关职能全部由DVFA实施一体化、科学化管理。DVFA设首席兽医官、首席食品安全官和首席肉品检验官,编制1650人,内设兽医司、食品与饲料安全司、肉品检验局、实验室管理司、交流与创新司等5个业务司局。兽医司编制210人,下设3个区域办公室和一个兽医特别工作组,负责动物卫生、动物福利、兽药管理及现场执法。食品与饲料安全司编制485人,下设5个区域办公室和一个食品检查特别工作组,负责食品与饲料安全、化学与食品质量、饮食与营养管理及现场执法、屠宰场违法调查。肉品检验局编制510人,负责全国29家畜禽屠宰场管理和肉品卫生检验。
二是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职责明确。丹麦实施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既分离又合作的从业管理制度。官方兽医是兽医管理和执法主体,对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进出境实行全程监管。执业兽医从事动物疾病诊疗和动物保健,并承担向政府报告疫情义务。养殖场与执业兽医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签约兽医定期巡诊,指导养殖场正确使用兽药,并对畜禽卫生状况进行自检,官方兽医负责审核和认定。
三是兽医工作财政投入保障稳定。丹麦兽医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官方兽医收入稳定,工作经费充足。2013年,DVFA财政预算11.508亿克朗,其中2.698亿克朗用于肉品卫生检验。政府对扑杀阳性、易感动物及无害化处理、消毒等给予全额补贴,并负担20%的空栏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政府还向执业兽医购买劳务服务。
丹麦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高效
丹麦一体化的政府兽医管理体制和全链条的行业服务体系,实现了政府监管、市场机制、社会服务与行业自律的高效衔接与密切配合,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一)强化养殖源头控制。一是饲料管理严格。农场主主要以自己种植的谷物饲草配制饲料,并需经丹麦作物管理局许可并定期接受检查。法律严格限制对饲料用作物使用农药。二是兽药使用规范。丹麦从1994年开始实行兽医诊疗与药品销售分离制度,兽医只能开处方但严禁卖药。2000年开始,全面停止在饲料中使用抗生素和生长激素,比欧盟规定早6年。2001年开始,养殖户必须将治疗药物、血清、疫苗使用情况录入国家兽医统计库(VetStat),并接受DVFA评估。目前,丹麦正在实施为期两年的头孢菌素治疗猪只禁用计划,以抑制猪体耐药性细菌产生。三是生物安全措施到位。农场采取消毒、隔离、SPF认证等综合预防措施,降低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发生风险,口蹄疫、猪瘟、伪狂犬病等烈性传染病在丹麦早已消灭多年。丹麦是目前世界上兽药用量最低,动物健康水平最高的几个国家之一。
(二)实施全程兽医监管。丹麦对生猪产业实行全程兽医卫生监管,涉及兽医诊疗、动物卫生、动物福利、食品安全等多个方面。在养殖环节,DVFA重点检查养猪场注册、耳标佩戴、动物福利、抗生素使用以及生物安全措施、疫病监测报告等情况,并按比例现场检查养猪场。在运输环节,重点检查车辆装备条件、猪只健康状况、所需兽医卫生证书以及欧盟1/2005指令规定的动物福利要求执行情况。主要由公路警察负责,DVFA给予协助支持。丹麦严格限定屠宰活猪运输距离,运输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在生猪交易、副产品生产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环节,也都由DVFA负责监管。1995年,丹麦在全世界第一个实施生猪产业沙门氏菌净化计划,覆盖从养殖、屠宰加工到储藏运输各环节,目前猪肉中沙门氏菌检出率仅为1%,全世界只有丹麦和瑞典达到这一水平。
(三)屠宰管理科学严格。丹麦屠宰管理的法规及标准主要依据欧盟规定并结合实际做了细化。一是屠宰厂设立审批严格。屠宰厂须将规划布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兽医卫生、HACCP体系和追溯系统建设等整体方案报DVFA地区办公室审查,批准合格后才能正式建厂。二是屠宰设备现代化。生产线自动化程度高,煺毛、开膛、切除头腿尾、胴体分割等工序均由计算机控制完成,减少人工污染。使用二氧化碳致昏法,降低生猪宰前应急反应,提高肉品质量。三是企业强化风险管理。普遍建立了覆盖生猪屠宰加工及后续处理、储存运输、包装销售等环节的HACCP体系,进行自检控制。行业内还自行制定了统一的肉类生产标准,也称全球红肉标准(GRMS),企业严格按照GRMS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动物福利和可追溯有关要求。四是政府严格监管。主要监管方式有3种:派驻检查,即委派官方兽医驻厂开展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对生产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执行、HACCP体系及兽医卫生条件进行检查;巡回检查,即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开展不定期检查;市场检查,即每天对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对零售商不定期抽检。对违法违规企业,官方兽医有权做出警告、罚款、停业等处罚。DVFA还规定了抗生素、激素、杀虫剂和重金属超标检测比例,每年抽检生猪样品超过2万份。
(四)建立质量追溯体系。丹麦食品、农业与渔业部早在1992年就建立了中央畜禽数据库(CHR),要求所有养殖场在CHR注册并获得唯一登记号,生产过程信息由农场负责及时录入到CHR。屠宰场对每头猪进行唯一性编码,屠宰线上装备电子眼,记录生猪来源农场号、胴体重量、肉品品质、兽医卫生检验等信息,自动输入数据控制中心,实现全程可追溯。猪肉销售时要标明屠宰场、来源省份、产品名称等信息,实现批次追溯。生猪交易、屠宰加工、流通都须附具相应单证,以保证发生疫情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追溯到每头猪及所在农场。如,屠宰场对猪肉中沙门氏菌的检测结果会及时反馈到养猪场,以便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CHR大部分信息对公众开放,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充满自信,既增强了消费者和贸易伙伴的信任度,也提高了政府监管效能。
(五)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丹麦政府在制定生猪产业发展政策和食品安全标准时,通常与行业组织进行充分沟通,并通过合作社这一独特模式在全产业链上得到自觉执行,企业主动负起全部责任。如,沙门氏菌净化计划就是DVFA与丹麦农业和食品理事会合作研究制定的,通过生猪产业各环节的自检和控制得到全面实施。农场主Michael Nielsen有300公顷土地,他的猪场位于西兰岛北部古镇HillerΦd南面,目前养殖650头母猪,年出售1.8万头小猪。他说:“生产安全的食品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自从我开始养猪(1998年),这就是我要考虑的头等大事。”丹麦生猪产业的许多科研项目都是由猪肉生产商自己发起,有的也与其他研究机构和商业伙伴开展合作研究,创造了富有活力的研究和创新环境,这使得丹麦生猪产业能不断引入新技术,满足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所需。
启示与建议
2012年9月,中丹两国农业部签署了加强生猪产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丹麦生猪产业发展与质量安全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为在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新形势下审视我国生猪产业发展现状,加快转型升级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
(一)我国生猪产业发展现状
猪粮安天下。猪肉是我国传统的肉类消费品,目前在全部肉类消费中的比重为64%,在国计民生中占有重要地位。多年来,我国已形成集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肉类分割、肉制品加工、肉品卫生检验、冷冻储藏、冷链运输、批发零售于一体,遍布城乡的生猪产业体系。但总体上看,产业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程度还不高,近年来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出口比例小,进口远大于出口,国际竞争力弱。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过去“八个部门管一头猪”,受分段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生猪产业各环节信息不对称,相关政策不配套,项目投入、科技支撑不够,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有待提高。如,《畜牧法》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作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实施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扶持项目较少涉及“标识档案化”建设内容。不同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差异较大,在屠宰场每头补贴880元,而在养殖场每头仅补助80元。全国牛羊肉生产、“菜篮子”工程建设等规划重点强调的是养殖环节建设内容。对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也需要考虑生猪追溯体系建设投入,鼓励就地屠宰加工,变运猪为运肉,这将有助于推动全国活畜禽跨区域运输限制管理政策的出台。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纽带,处在生猪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受到养殖水平、居民消费结构、交通运输状况以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目前正进入转型发展攻坚期,成为影响生猪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突出表现:企业“多、乱、小、散”并存;私屠滥宰仍然存在,注水肉、病害肉问题屡禁不止;产能严重过剩,管理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代宰制普遍,品牌化意识淡薄;行业规划和标准滞后,扶持政策缺乏。
(二)丹麦经验的重要启示及建议
今后5到10年是我国生猪产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延长产业链条的重要时期,需要在标准化养殖、工厂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一体化管理上统筹推进,有所突破。总结我国屠宰行业近60年来的发展历程,借鉴丹麦生猪产业发展经验和做法,不能就屠宰看屠宰,要跳出屠宰来管理屠宰,从全产业链和价值链的视角来谋划和发展屠宰行业。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从兽药饲料投入品、养殖到屠宰加工由农业部门统一管理的格局已经形成,为破解屠宰行业发展难题,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业部门需要及时转变发展理念,按照“全产业链发展、全程无缝监管”的总体思路,坚持“生态先行、安全为重、提质增效”的发展目标,打破固有格局和部门利益,强化分工协作,从顶层设计、机制创新、资源整合、政策配套、项目支持、科技攻关等方面,做好“产出来”与“管出来”两篇大文章。这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一是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十三五”全国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带动从养殖到屠宰加工全产业链均衡联动发展,加快补齐良种繁育和屠宰加工短板,平衡各环节主体利益,有效应对“猪周期”。统筹生猪养殖与屠宰加工,从保证猪肉供应和消费安全的客观需要争取国家出台更多扶持政策,引导养殖、屠宰一体化合作经营,压缩屠宰落后产能,逐步消除代宰制,实行“场厂挂钩”、“农超对接”,提高生猪产业组织化程度。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由注重生产和数量,更多地转向强化监管和质量,按产业链发展实际需求进行调配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率。
二是构建全程无缝监管体系。根据农业综合执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以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为平台,以各级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评估机构(实验室)为支撑,实现对生猪产业全链条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机制,改革历史形成的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双轨制,实施科学统一的兽医肉品卫生检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整合现有分散管理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强化数据共享与风险评估,严格检打结合。完善区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生猪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三是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加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兽医卫生检验、肉品风险监测评估、质量安全事故处置、企业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为生猪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兽医立法规划(2014—2020年)》,提高包括屠宰管理在内兽医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强化兽医肉品卫生检验,清理整合相关标准,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四是积极推进行业组织建设。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饲料协会、中国兽药协会、中国兽医协会、中国肉类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在为生猪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还需加强,整体效能有待提高。下一步,按照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各相关协会自身建设、规范管理和良性发展,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在产业规划、技术咨询、科普宣传、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整体优势和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治合力,激发和释放全行业活力,推动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农业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