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型契约、组织演进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4-12-20胡庆龙
胡庆龙
(黄山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黄山 245041)
一、研究背景
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一直是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手段以保障安全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尽管如此,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是时有发生,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这样尴尬的现实背景之下,学术界逐渐意识到政府规制在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的局限性。有学者认为,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并存[1]。那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其他一些更加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从本质上来说,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就是通过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来影响农产品生产者的决策行为。这种激励约束机制被置于不同的治理结构之中。就目前我们农产品生产现状来看,农产品生产的治理主要包括四种类型: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来进行管理;市场通过价格等方式对生产者进行约束和激励;组织通过契约对生产者进行激励和约束以保障安全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以及生产者的联合行动对自身生产行为的自律。
本文主要分析其中的第三种类型,即以“公司+农户”的这种生产组织模式为切入点,从组织的激励不足这个角度分析农产品治理安全隐患的内在诱因,然后探索完善这种激励的产权安排和组织创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影响。
本文的观点是,仅仅通过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产业完善治理结构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2],这正如一个病人通过医学手段进行治疗仅仅是医治病情的一个方面,但是更加重要的是要通过病人自身对病情的抵御。因此,如果能够从治理的角度理解“公司+农户”这种生产模式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所发生的内在机理,有利于我们通过市场、组织等各种治理结构的完善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关系型治理及文献综述
契约理论一直是以威廉姆森和哈特等制度经济学派分析的一个有力工具,但是在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中,契约所起的作用是有差异的。前者是把契约作为一种激励性工具,而后者则是作为一种适应性工具来分析。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来源于一些关键变量的不可验证性,签约人为了降低风险导致了投资最小化的扭曲。因为存在签约人与第三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可验证因素,所以很多契约都是自我实施的。因此,这种契约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型契约。关系型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在这样的长期博弈过程中,签约双方不仅可以相互约束,减少欺诈,而且可以诱导双方进行有效的专用性资产投资[3]。关系型契约在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4],以关系型契约的视角分析农产品生产行为不仅可以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在诱因,而且可以以激励为线索分析我国组织演变的内在逻辑,我们可以把整个农业生产组织的演变看做一个帕累托改进过程。在这个改进过程中不仅实现组织效率的提高,而且也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获得了有效的保障。
近几年来,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治理结构不完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已经逐渐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张云华,孔祥智通过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契约模型,分析了“公司+农户”这种模式的缺点,指出了实行纵向合作(纵向一体化)的必要性[5]。周应恒,耿献辉(2007)认为,培育产业组织是提高我国畜牧业竞争力的关键,政府应该帮助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朱毅华,王凯(2007)农产品供应链中企业的内部整合与外部整合对农产品供应链绩效的影响,从而为我们从农产品供应链的角度提供了一个思路;韩燕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角度,分析了五种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6]。曾艳,陈通认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离不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由于农户和企业之间谈判地位的不对等,导致现有的‘公司+农户’生产组织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组织模式是解决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出路。”[7]
以上文献大多是截面的分析了某一种组织形式的契约特征和激励结构,但是由于缺乏从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角度农业产业组织的演变进行考察,因而也很难把握这种关系治理的关键变量的特征以及变量特征对于行为人的影响,进而诱发合约的剩余权利重新安排,最后导致对组织效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趋势。
(二)组织中契约与激励关系的理论分析
组织中的激励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拉丰教授就开始关注组织中的激励问题,他深刻的认识到组织中的串谋行为对激励机制造成的扭曲是导致经济效率低下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随后,激励理论便逐渐进入经济学的视野,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机制设计理论标志了激励理论逐渐成为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核心,也标志着经济学和管理学这两门学科的逐渐融合。
激励理论主要用来解决两种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问题,即,签约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所谓参与约束是指签约人的签约收益不小于他的保留效用,保留效用是由签约人的机会成本所决定。假设一种要素有多种用途,那么该要素必然被理性的配置到要素收益最高的用途上,参与约束反映了经济资源被有效配置的程度。
参与约束可以写成:
r-c>a,即,农户的签约收益减去自己的投入大于自己的保留效用。其中,r表示农户的签约收益,c表示自己签约后的投入成本,c为自己的保留效用。
所谓激励相容约束,是指契约的制定者为了完成某种目标,这种目标必须借助与他人合作才可以完成,因此他必须寻找代理人。那么通过一个什么样的契约安排来实现这个目标呢?由于代理人存在着私人信息,委托人必须通过了解代理人的最优反应函数来建立相应的契约安排以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一致。不同的契约安排反映了对参与人不同的激励和约束,因此,激励相容约束反映了经济资源被利用的效率。
激励相容约束写成:
1.委托人的目标函数
p=f(q),q是代理人实施的可以观察的变量,c表示代理人一个不可观察的变量,比如自己的主管努力程度和自己成本投入,q是c的增函数,但是c的增加会给代理人带来负效用。本文的一个基本假定是,农户的安全农产品生产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假设为c*,如果农户投入的成本低于c*,则可认为是一般农产品。
2.代理人的目标函数A=r-c
3.委托人在自己目标函数最大化条件下的契约激励安排,本文中指(p*,q*),p*和q*分别是合约规定的价格质量要求。
二、外包式农业组织的契约特征
商品契约下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即市场关系。但是又不是一种完全的市场的契约。因为这种契约的实施要依靠签约人之间双边治理来完成。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委托人的激励水平和激励结构,而代理人在签约过程中的谈判地位决定了对合作剩余的分配是否会趋向于一个理想的激励结构。
“公司+农户”这种外包式生产模式具有一些典型的制度特征:首先企业和农户拥有各自的剩余索取权,除了契约规定的内容之外,彼此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其次,这是一个单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模式,因此能够导致过大的监管成本;其次,企业具有先发优势,农户具有生产的信息优势,农户拥有的生产成本的信息是企业很难观察的。
为了进一步的阐述,这里企业是委托人P,而代理人是n个农户,分别用表示,i=1,2……n。假设农户每次签约的效用取决于农产品的价格和质量。价格水平越高则农户效用水平越高,但是提供高质量农产品是要付出成本的。价格已经写入契约之中,农产品的质量虽然也可以写进契约,但是安全农产品的生产需要农户进行一定成本的投入,这种投入的成本却无法完全写入契约之中。农户投入的成本越高,则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程度越高。另一方面,投入的成本越高,则农户的负效用越大。这里农户投入的成本多少是一个私人信息。假设农产品的质量是可变的,q∈[0,1],q是农户投入成本 c的函数,即 q=f(c),c∈[0,1]并且假设这种函数是凸的,对于企业来说,c是一个不可观察的变量。农户自己知道安全农产品的成本投入水平为c*时才能够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q*。
假设龙头企业的收益是 q的函数,R=R(q(c))。首先龙头企业和农户形成一个价格(P1,q*)的契约,如果交易时商品的质量符合企业的要求,则他们还会续签下期的合约;但是如果农产品质量不符合企业的要求,则企业会有可能终止交易。
农户的效用函数为:
农户的参与约束:u=p1(q)-c(q)>z1,z1是农户的保留效用。农户的保留效用可以理解为农户使用土地和劳动两种要素进行其他用途的最高效用水平。
因为dp/dp>0,(假设二阶导数小于0)所以,如果农户的签约收益大于保留效用的话,则他一定希望通过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来降低合约被终止的概率。而dp/dp>0,即企业给农户的价格越高,农户所带来的效用也越大这时候就形成了农户提供的农产品质量q与价格p之间的供给曲线。构成了农户的激励相容条件。
图1 农户的激励相容
对于龙头企业来说,龙头企业的效用函数取决于三个变量,U=f(p,nq,),p表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因而是q的增函数,z是农户交易终止时的保留效用。最终决定企业最大化效用是数量和质量,假设企业的利润:
z2为企业的保留效用或者他的预期收益。
这时候企业的决策取决于几个因素:第一,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与产品质量q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是否被市场所承认,即是否存在柠檬市场;第二,企业最大化自己的收益所使用的决策变量。因此,他可以两种选择方式:
第一种情况。如果农产品市场上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是否是柠檬市场,并且在企业对农户监管成本太高的时候,他会通过选择一定的数量Q,并且降低自己的收购价来最大化自己受益。在这种情形下,逆向选择会进一步加剧道德风险,所以合约的稳定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将无法保障。
第二种情形。如果不存在柠檬市场,即市场上消费者能够给质量越高的农产品以更高的价格,或者假设在市场上存在良好的激励,即市场价格与产品质量之间存在着正向变化关系,dp/dq=k>0,所以p=kq。为了求得最大化利润,对(2)式令∂π/∂n=0,∂π/∂p=0,我们得到一阶条件:
根据(3)(4),我们得到:
等式(5)可以理解为:企业设定一定的n(农户数)使得边际收入和价格相等,使得边际质量等于每一单位货币的平均质量(即q/p)。企业利润最大化时候的均衡质量和均衡价格(即图1中的均衡点)与企业-农户签订的契约价格、质量可能是不一致的。企业和农户在追求价格和质量方面存在理性上的差异。一般而言,如果农户与企业都追求高质量和高价格可以达成一种均衡,如图2所示:
其中,a>b>c>d
但是事实上,由于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在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分离,最终的均衡结果可能为(d,d)。原因在于,农户掌握着农产品质量的控制,而企业却掌握着价格的控制。
如果均衡价格低于契约的要求,则农户的生产投入的积极性会受到挫折,只能以低质量作为策略性选择,因此,他会在下期会减少投入,这样农产品质量将无法保证;如果契约的价格和质量高于契约的要求,很显然对于企业来说是不可信的,因为企业知道农产品质量是按照契约规定进行的,所以企业认为高于契约的质量是不可能的。围绕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配置恰恰构成了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演进的逻辑。
三、以“公司+农户”为基础的产业组织演进
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农产品质量必须要足够的投入来保证,成本投入不仅是一个私人信息,而且这种投入是有风险的。那么该如何做到既可以有足够投入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又可以降低风险呢?
张五常和哈特在他们的文献中对相关内容做了深入的论述。张五常认为:人们之所以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在交易成本的约束条件下,从分散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因此,合约的重新安排可以沿着降低交易成本和分散风险这个思路进行。[8]哈特给我们的启示是:合约中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重新安排可以减少双方的机会主义倾向,“当契约中列明所有对资产的特定权利代价昂贵时,让一方当事人购入所有剩余权为优。”剩余权利可以理解为在契约中无法写入的权利。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控制而言,在我们的关于企业-农户的委托-模型中,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就是因为生产安全农产品进行投入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最初掌握在农户的手中。考虑对交易成本的降低、风险的分散以及剩余权利在两者之间的重新安排以选择更加有效的契约[9]。
为了进一步说明,我们把农户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中的要素分为两块,即q=f(c,l),c表示为了安全农产品生产的成本支出,l为农户投入的劳动力。首先,农户安全农产品生产的高成本投入是有风险的,而企业获得了解农户的投入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尤其是在这样一个企业对多个农户的代理结构中这种成本可能非常大。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企业有可能把契约渗透到农户的生产过程。首先,企业可以在合约中向农户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生产过程的细节,如施肥、土壤改良、农药等标准。很显然,这些投入对于农户来说风险是比较大的,出于对投资风险的规避以及对于风险的偏好程度的差异性,企业和农户就风险的承担会形成不同的契约形式:
A、如果农户是一个风险偏好者,当他认为自己的更高的投入带来更多的回报时,农户会接受企业的要求按照标准进行投入,作为回报,企业会让与一部分风险利润b给农户,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契约(p,c,b)。这种组织形式并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在一个具体风险态度的类型进行的,这种组织类型在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实践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这种类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因为农户的专用型资产投资而出现的“敲竹杠”问题会随之出现。
B、如果双方都是风险中立的,则投资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同时风险利润也有双方共同分享。契约的内容除了价格以外,公司和农户之间还就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等方面达成协议,这种企业对于农业生产过程的渗透增加了农户投入的透明度。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可以事先把一些影响安全农产品的要素进行购买,然后再分别卖给农户,或者赊欠给农户然后等收购农产品时一起结算。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他避免了农户自己到市场购买时质低价高的可能性,第二、了解了更多的关于农户的生产投入信息,因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了农产品生产的安全控制。
C、如果农户是一个风险厌恶者,投资可以由企业来进行。但是,企业投资必须以获得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为前提条件,因为这个时候农户只有劳动投入,因此也只能得到劳动收入。所以企业和农户形成了一个新的工资契约契约,我们看到这种契约形式实际上就是一体化组织。
A、B、C这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都是双方以围绕如何降低投资风险而展开的一系列契约安排,这种安排也构成了“公司+农户”的生产组织创新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制度基础。当然这样的演变是有效率的,这不仅保证了这种关系型契约趋向稳定,而且通过这样的真实的成本显示机制也确保了安全农产品有效供给。
另一方面,基于目前“公司+农户”的“一对多”的特点,仅仅分析单个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还是不够的,这样就忽视了一个谈判权对彼此激励的影响。为了阐述的清晰,我们把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交往结构理解成一种博弈结构。一个博弈结构的有效性,就是表现在博弈双方其中的一方的策略的改变会影响到对方的收益,因而会影响到对方的决策,这是博弈分析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的决策不能影响对方的收益,会怎么样呢?其结果必然是或则合作终止或则道德风险发生。有没有改变这一不好结果的办法呢?“鹰鸽”博弈模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虽然演化博弈企图把鹰和鸽子看作侵略型和合作型的人性假设基础,但是这个模型也显示了另外一个事实:一只鸽子和一只老鹰是无法单独抗衡的。但是鸽子们找到了一行之有效的办法,那就是:集体行动。这种逻辑就是:单个鸽子无法与老鹰抗衡,但是联合行动是可以改变对方的收益的。所以我们经常在天空看到飞翔的总是一成群结队的鸽子队伍。这种交往结构同样可以被映射到目前我国“公司+农户”的组织结构中。因为任何单独一个农户在和企业谈判的过程中,都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时候,如果他们联合起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这种联合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实质上是有“单委托人+多个代理人”的生产模式转变为“单委托人+生产团队”的组织模式(我们把这个组织模式成为D型)。它改变了生产组织的交往结构,即由原来的企业-农户的交往结构转变为“农户-企业”和“农户-农户”之间的双重交往结构。其优点除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的谈判地位问题,而且产生了一种新的治理结构,即共同体治理。与企业相比,团队成员拥有更多的关于农户成本、生产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彼此的接触频率增加使得信任成为他们交往的基础,因此,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大户+农户”以及“公司+奶站+农户”等各种中介形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这种组织形式的一种变异。
四、研究结论
我们把“公司+农户”这一组织的治理特征放在一个委托-代理结构中,分析了组织创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这种组织创新本文认为是以围绕成本投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降低和风险分散目标下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重新安排以及农户彼此之间激励所引发的集体行动逻辑。而所有的这些演变都是基于企业-农户以及农户-农户之间的关系治理来实现的,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契约中的关系治理和政府规则治理的差别性。
契约的执行方式能够对签约人的决策产生一定的预期。一般而言,对于契约的实施和执行主要依靠第三方和当事人的关系治理两种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隐含的假设是当事人双方的交易契约是依靠第三方来执行的,即法庭或者仲裁机构;如果双方的契约不能由第三方来执行,则依靠彼此的长期博弈来完成,威廉姆森把这种契约称之为关系型契约。
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交易范围的相对狭小以及市场的互联性特点等因素决定了关系型治理存在一定的空间。王永钦(2007)认为,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市场范围的相对狭小,关系型契约是一种比较好的治理结构:契约的信息结构要求比较低,而且不需要花费设立法律制度的固定成本。第三方治理和关系治理对于当事人的行为和决策具有不同的影响,存在不同的激励和约束结构。
第三方治理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当交易者之间存在一些私人信息或者不可验证因素的时候,治理效率会变得低下。在我国现阶段的各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中,各种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主要依赖于关系契约。因为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是长期的,关系型契约可以通过双边治理使得农户与企业在连续的博弈过程中存在一个讨价还价的空间,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在一个委托-代理型的交易结构中,契约的激励程度取决于合作收益以何种契约来完成利益在签约人之间的分配、契约中双方规避风险的方式和类型以及合约的执行方式对签约人所产生的一种预期。如果双方的契约实施是依靠第三方来实施,则契约会是一次性的或者是间断的,这样双方的激励结构很难通过契约来得到改善;如果契约是双方自我实施的,则存在双方的帕累托改进,这种改进将意味着产业组织由低效率向高效率演变。
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的规制和治理不仅显示了其局限性,而且,尤其重要的一点,在我国农业产业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过分的规制不利于农业产业组织的正常发育。因此,依靠签约人之间的关系治理使“公司+农户”的组织演变成一个有效率的组织,不管是对于我国的农业产业化,还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含义。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本文还给了我们另外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关注过程可能与关注结果同等重要。这里的结果就是农产品的质量是否安全,这里的过程是安全农产品生产的投入过程。可能我们把太多的目光集中于结果了,如果政府通过制定适当的产业政策,以规范、激励、约束生产过程的投入,不仅可以引导农业产业组织的正常发育,而且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根本,这正是本文基于组织结构不完善条件下的政策意义。
[1]鲍长生.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失灵的原因与对策探析[J].北京: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
[2]张云华,孔祥智等.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契约分析[J].北京:农业经济问题,2004,(8).
[3]王永钦.市场互联性、关系型合约和经济转型[J].北京:经济研究,2006,(6).
[4]黄祖辉等.农产品供销合同中的不完全性和履约机制[A].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制度透视:理论评述与应用分析[C].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5]张云华,孔祥智等.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契约分析[J].北京:农业经济问题,2004,(8).
[6]韩燕.基于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供应链建设与优化设计—从供应链上的信息正向传递和逆向追溯角度的解析[J].北京:调研世界,2009,(1).
[7]曾艳,陈通.引入“合作社”中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见解[J].北京:现代财经,2009,(1).
[8]张五常.交易的费用、风险的规避和合约的选择[A].佃农理论[C].商务印刷馆,2001:90.
[9](美)奥利弗.哈特.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A].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C].上海三联书店,1996: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