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实行综合动物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014-12-20梁洪峰常亚北河南省南乐县畜牧局
文│梁洪峰 常亚北(河南省南乐县畜牧局)
实行综合的“动物生产经营许可”,既能精减行政审批事项,便民利民,又能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效率和监管水平,是当前政府行政职能改革和畜牧养殖业快速发展形势下对动物生产经营的一种有效监管趋势。
近几年畜禽养殖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动物生产经营的监管和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畜禽种子质量安全这三大问题已成为当前畜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行政许可的层面上,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到既能便民利民,促进发展,又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谈一下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一、当前动物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
当前与动物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养殖代码证等。其中,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养殖代码证的法律依据是《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二、当前动物生产经营许可存在的问题
1.办证多。一个养殖场既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代码证》,若涉及种畜禽生产的还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屠宰加工企业既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还要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这些许可都由畜牧兽医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生猪等屠宰加工许可按规定已交由畜牧部门管理)。一方面,各项证件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申请办理,不利于服务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同一企业办理不同的证件,都需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去审核审批,不利于行政办事效率的提高,造成大量管理资源的浪费。
2.不利于监督管理。对于动物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审查企业的资格条件是监管内容的重要部分,畜牧执法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时,要审查企业的多个证件,审查监督操作繁琐,不利于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同时,难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另外,每个许可证照都有其相应的编号编码,从监管信息共享、产品质量追溯层面来说,一个企业不同方面的许可有不同的编码,更容易造成监管信息混乱繁琐,不利于信息化管理。
3.食品安全监管事前监督薄弱。现有的行政许可虽然从不同的侧面有对食品安全的一些要求,但没有明确的条件指标,比如说,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基础条件、相关质量安全检验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人员素质要求等。相关的监督只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没有事前监督、资格监督。在实践中,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相对来说处于被动监管的状态。
三、建议
根据上述的情况和问题,笔者认为,对动物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应当实行大的综合动物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用一种综合的动物生产经营许可涵盖“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畜产品安全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养殖备案”、“畜禽屠宰加工许可”等各方面的内容,这样既可适应当前政府职能改革,减少和压缩行政审批事项的形势要求,又能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便于服务畜牧企业发展,还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监管水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大致设想如下:
1.统一动物生产经营许可名称。将现有“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等统一改为“动物生产经营许可”。在许可条件设置上,除包括前述的条件要求外,增加食品安全许可的条件设定。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动物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许可证类型、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姓名、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规模等。养殖企业获得《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自动获得养殖代码,无需再办理养殖代码证照。
2.分级分类审批,一站式办理。根据当前动物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可将之分为:普通动物生产经营单位、含种用乳用动物生产经营单位、动物屠宰加工单位、动物隔离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对上述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也相应分为A、B、C三类,“种用动物、乳用动物生产经营单位”的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证件类型定为A证;“动物屠宰加工单位”的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证件类型定为B证;普通动物生产经营单位和动物隔离及无害化处理单位的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证件类型定为C证。
对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制订全国统一的编号规范,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只能有一个惟一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动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只需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证件的类型,可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由县级畜牧兽医行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必须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进行必要的初审后,由县级主管部门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动物养殖单位的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养殖代码编写要求编写,并在批准的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填写注明,以取代养殖代码证。
散养动物不需要办证,但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加以监督和管理。鼓励支持散养户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3.实行“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年审制度。为加强对动物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应设定一定的有效期限。最好能与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相当,以便于企业办证年审。同时,对获证企业进行年审。以监督获证单位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年审可统一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4.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统一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动物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物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动物养殖场出栏动物、屠宰加工单位出场动物产品在其动物检疫证照上应当注明该单位的“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屠宰加工企业出场产品标签也要相应注明“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以便于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管衔接,更好地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