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阿里IPO 后第一案暨全国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
2014-12-18莫岱青
■莫岱青
一、事件概述
9月23日,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葛甲作为被告方,就淘宝是否卖假货、自己的文章是否对阿里业绩造成损害等问题,对原告方阿里巴巴进行了提问,控辩双方围绕葛甲的自媒体文章是否构成恶意诋毁等问题展开了激励辩论。
该案件作为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同时也是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的第一案,备受电商行业、司法领域、自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
二、相关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淘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淘宝知识产权主动防控共处罚各类售假卖家42 万,联合公安机关共同侦破知识产权类案件7 起,涉案金额达1 亿多元。
另据媒体报道,关于淘宝网卖家售假的法律案件数不胜数,其中多数案件涉及淘宝皇冠等级以上店铺。
另据《2014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统计显示,淘宝/天猫、易迅网、当网、1 号店、国美在线、唯品会、银泰网、凡客诚品(包括凡客自营电商部分以及V+商城)、尚品100、小米商城为"2014年(上)中国网络购物十大被投诉网站"。其中淘宝/天猫位列用户投诉榜第一位,数量遥遥领先于其它电商企业。
三、分析师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阿里巴巴诉自媒体人葛甲一案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全国知名电商律师特发表本点评,供广大消费者与电商人士参考。
而与以往不同的是,各位律师专家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我们大致可以把他们分为:挺葛甲派、反挺葛甲派。
(一)挺葛甲派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
——阿里巴巴诉葛甲案或意在“杀一儆百”
阿里巴巴诉葛甲名誉侵权案倍受关注,不仅仅因为它是阿里巴巴上市后的第一案,更是因为它是国内企业诉自媒体第一案。与以往很多媒体遇到的名誉权纠纷不同,这次涉案文章不是新闻报道,而是评论。
评论的基础是事实,被告文章所基于的事实都来自第三方,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已被第三方证实或者被阿里巴巴所认可,二是与实际不符或者不被阿里巴巴认可。
若是前者,不存在捏造事实,若是后者,存在未尽到核实义务的问题。根据庭审情况来看,涉案的绝大部分文章都属于前者,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评论。
这个案件的核心之一是应该区分新闻报道与评论。新闻报道涉及名誉权纠纷,大多与是否属实有关,而评论则不同,只是作者的观点的表达,无论观点本身对或错,只要不使用侮辱性的表述,并不构成侵权。至于评论所使用的语言及写作方式,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即使财经评论也并非不可使用文学修辞手法。
这个案件的核心之二是侮辱性言论的界定标准。评论只有在存在侮辱内容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批评性言论使用贬义词甚至比较激烈、尖锐的措辞并不必然构成侮辱,只有涉及到人身攻击、贬损人格尊严的措辞才构成侮辱,进而构成名誉侵权。
作为一家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起诉葛甲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索赔,也不在于仅仅让被告一人禁言,而是在上市前震慑更多的自媒体及媒体,目前来看,战略目的已经实现。但是,以集团之力,通过公关、诉讼甚至其他不当手段去打压一个个人,不仅与其身份不符,更与其一贯标榜的价值观相悖。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自媒体评论是否失实应由法律论定,阿里不能自行“裁判”定性扣帽子
简单看来,此案就是文章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我们不要过于渲染自媒体和电商企业。自媒体和传统媒体渠道不太一样,自媒体有特殊属性,不能与传统媒体侵权一概而而论。
本案并没有违背传统法律关系,在阿里诉葛甲发布评论文章对其声誉造成影响的同时,作为文章发布平台的微信服务平台是否也存在责任,平台是否可以完全免责,有待讨论。
阿里自身的公关的能力众所周知是很强大的,其起诉葛甲所写文章失实,自有法律来评定。自媒体作为第三方法庭,要保护自媒体人对行业的监督。
(二)反葛甲派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
——自媒体评论失实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剥去阿里和葛甲身上华丽的外衣,这就是一起侵害名誉权案,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传统的名誉侵权判断问题。
第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即侮辱和诽谤。前者是指故意使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或动作进行侵犯;后者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纵观本案,阿里指控葛甲的文章既有使用贬义词汇,也有未依据事实的主观评价。
第二,社会公众人物对侵害名誉权应有适当的容忍度,这是普遍共识。但是,这个容忍的限度在哪里,则是具体裁量的结果。例如当初的肖传国诉方舟子侵害名誉权案、张靓颖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案等。
第三,因撰写评论、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判断。葛甲在本案中,提出此抗辩。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冰洁律师认为:
——自媒体人恶意揣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评论报道是依据新闻事实来做的,是公正、善意、为了公众利益的,通常情况下应当免责,也就是说允许评论的言辞有一定的感情色彩和个人倾向,表达观点的权利、批评之风应该被法律所保护。
但如果自媒体人的评论报道在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恶意揣测、攻击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当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