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扩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12-18本刊编辑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扩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促进安检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资格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在总结安徽、湖南两省安检机构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2014年在北京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扩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为主线,通过开展安检机构分类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后的监管,提高安检机构资格管理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安检机构持续保持资格许可时的能力和水平。
二、试点工作范围
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浙江、山西、福建、陕西、内蒙古、青海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试点工作的内容
按照统一管理,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等方式,对已取得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具体实施的范围、内容、方式详见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四、进度安排
(一)方案细化阶段。按照本通知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3月底前完成。
(二)宣传动员阶段。组织本地区参与此项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安检机构的负责人学习领会相关内容。确定现场检查人员名单,开展相关内容的培训4月底完成。
(三)现场考核社会评议阶段。成立现场考核小组,组织开展现场考核评价和社会评议。考核小组原则上由相关管理人员带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社会评议应积极吸纳社会各方面的人员参加。现场考核评价和社会评议应于6月底完成。
(四)总结阶段。汇总分类评价结果,将结果反馈到所有参与考核评价的人员,并通报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于7月底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五)建立分类监管措施。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安检机构制定不同的监督监管方式,加强重点监管安检机构、重点检验环节以及重点时间段的日常监管,8月底完成。
(六)分类监管工作的推广。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将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全系统推广先进的典型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借鉴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安检机构分类监管的经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策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确保分类监管工作质量和时限要求。
(二)请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3月底将本地区《安检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8月15日之前将分类考核评价结果和分类监管措施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三)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联系。
(转载于国家质检总局官网)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分类监管试点意见
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