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投融资走向市场化
2014-12-17
交 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肖克平认为,中国港口的投融资目前主要存在三大问题。首先,港口融资难易悬殊。沿海主要港口融资顺畅,中小港口融资难;主要货种煤、矿、油和集装箱等码头投融资顺畅,件杂货和散杂货等码头融资较困难。其次,个别地方政府过度参与港口建设投融资。出于地方利益和政府政绩考虑,个别地方政府有时不顾客观条件及实际需求,硬性上马港口建设项目,与当地现有码头形成无序竞争,造成资源浪费。第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难以保证。《港口法》规定地方政府要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但该专项资金难以得到保证;港建费和货物港务费是资金来源之一,新《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分成比例只有20%,难以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自然条件差、维护任务重的港口更是难以为继。
政策逐渐放开
肖克平表示,国家的投融资政策在不同发展阶段适时进行调整,对港口建设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使码头通过能力适应性得以增强。放开外商股比限制,缓解了一段时期港口建设资金不足,并提升了码头现代化管理水平,使得沿海主要港口经营性设施建设多元化融资渠道顺畅;政企分开、港口下放地方后,地方政府非常重视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对港口码头建设热情高涨,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成立政策性投资企业,筹措资金建设港口,也有些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建设港口配套设施,如集疏运公路、铁路和桥梁等。
近期,国家又出台一系列关于港口、内河等投融资方面的利好政策。
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指出: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体制,为社会有效投资拓展更大空间:在更多领域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敞开大门;加快实施引进民间资本的铁路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港口、内河航运设施及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建设;大力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PPP,使社会、政府投资相辅相成;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11月27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第17条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第29条规定,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健全PPP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从沿海和内河港口的投融资角度看,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和内河航运设施等方面获得政策鼓励,同时,PPP也可以积极推广使用。政府对港口企业的投融资政策已全部放开,逐步走向市场化。
肖克平表示,由于社会投资参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回报,PPP必然与经营捆绑在一起,而且所针对的项目包括港口必须要有良好的发展预期,或者周边配套产业有前景,土地有升值空间等。因此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中对政策可以探索采用,尤其是中小型港口、新港区的建设。
投融资方式多样化
中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来源主要有: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货物港务费返还资金;中央和省级政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资金;港口企业自有资金;利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广告权及冠名权等融资手段筹集的资金;利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新增土地所获取的收益;国家政策性贷款、其他境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近期,宁波港获批建设的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总投资约76.06亿元。据悉,其中,资本金占30%,为22.82亿元,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53.24亿元,利用中资银行贷款解决。宁波港采用的是传统融资方式——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与此同时,新型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如发行债券、股票,建设企业投资建设后转让(BT)和ABS融资模式,以及引用社会资本等也正逐渐付诸实践。
发行股票的方式目前正受到港口企业追捧。近期,北部湾港股有限公司(北部湾港)收购两大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北部湾港务集团)和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所持有的港口泊位资产,为了获得收购所需资金,北部湾港务集团采用的融资方式是——发行股票。9月29日,北部湾港宣布,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方案论证、内部资产划转、国资监管报批、预评估审计后,开始新一轮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将不超过2.59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10.45元/股,募集不超过27亿元资金,发行对象是机构或个人等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目前,上海洋山港的建设运营融资模式为BT。BT下,码头泊位由投资方建设,泊位建成后,出租或转让资产给码头经营企业。该模式可以缓解码头经营企业初期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ABS融资模式是以资产为支持的证券化融资方式。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该模式最显著的特点在于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最大优势是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债券利率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目前交通基础设施也适合采用该种融资方式,港口基础建设中可以尝试探索。
从整体来看,肖克平表示,对于由经营人投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的经营性港口基础设施,其投融资方式除了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外,还可以引入外部资金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肖克平建议,今后可以吸引更多中资参与港口建设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港口设施建设(见表)。
对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肖克平建议,首先,应规范港建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使用,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港口法》要求,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列出资金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其次,港建费中央政府留成部分的使用方面,应明确使用方式和程序,货物港务费作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的专项费用应保证专款专用。第三,建立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金,同时探索采用PPP。
“地主港”模式可推荐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建议,中国的港口若采用“地主港”模式,将有利于港口扩大融资渠道,引入竞争,提高效率。肖克平也表示,在有条件的港口,建议探讨采用“地主港”模式。 “地主港”模式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港口采用的模式,特点是港口管理机构拥有对港区土地、岸线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用这些资源进行融资。中小型港口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港口,更适合采用该模式。
“地主港”模式的采用可以减缓政府压力,以美国港口为例,6月份,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价值123亿美元的美国港口扩建法案。据《航运交易公报》第28期《美国港口:政府做“甩手掌柜”》报道,在“地主港”模式下,港口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如投资收益、银行贷款、发行商业债券和市政债券等。美国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码头运营,码头运营商享有相对自主权。美国港务局可以通过直接出售、转让或租赁港口所有权,使港口经营私有化,这样可以避免产权纠纷,保障私人的经营利益,有效吸引社会资金。查阅历史数据发现,美国政府拨款额只占美国港口扩建总支出的10.1%。
肖克平表示,中国一些地方正在尝试“地主港”模式,如嘉兴港、温州港乐清湾港区,围垦造陆提供配套用地,成立政府主导的港口投资企业,建成后以租赁、出售或合资建设等类似于“地主港”模式进行经营。肖克平表示,日前,鹿特丹港务局考察广东,拟与广东揭阳市政府合作开发揭阳港,双方或将以“地主港”模式开展合作。该模式在巴西、阿曼已成功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