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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2014-12-17刘嘉雯徐旻炜

水上消防 2014年4期
关键词:动火作业区消防

■ 刘嘉雯 徐旻炜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夜增强,船舶工业发展迅速,无论是造船业还是修船业,我国都已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在船舶工业发展的同时,船厂因明火作业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日益突出,如何加强明火作业的有效管理,已成为船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

一、船舶明火作业的特点

所谓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和喷灯烘烤、熬炼等热工作业。明火作业的特征是在作业工作中有明火焰产生。其中焊接和切割是常见的明火作业,焊接和切割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物质以及压力容器,存在较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

明火作业过程中常见的危险源有:

1.明火作业常用燃气(乙炔、丙烷、氢气、天然气等)产生的高温高热,容易引燃动火点部位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

2.电焊、气焊(割)火星或切割下的炽热余料飞溅,容易引燃动火点部位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

3.电、气焊本身会产生大量热量,焊接对象多为金属,导热性能佳,极易把焊接点产生的热量传导到其他作业区,长期积累至可燃物的最低燃点,可引发其他作业区的可燃物燃烧。

4.明火作业引起可燃气体、气溶胶或粉尘爆炸,例如在违章作业的情况下引燃乙炔气体发生爆炸。

5.动火工具损坏、破损等会产生电火花直接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6.现场环境密闭或通风不良,挥发性可燃液体与空气或泄露的氧气等混合,极易发生爆炸。

二、船舶施工现场明火作业中易发生的问题

1.无证上岗。

许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个体承包者为省钱、省时,追求利润,往往雇用一些没有经过正规消防培训、考核的电焊作业人员,由于缺乏消防安全常识,易致酿成火灾事故。

2.管理人员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管理人员消防意识淡薄,不愿在电焊作业安全防护上投入人力、资金,甚至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章不循,不听从提醒,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在事故隐患已有预兆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3.不按制度执行、违反动火操作流程。

部分企业单位在施工作业中,为压缩工期,节约成本,可能存在未取得动火许可证施工、不按规定进行动火审批、不审批擅自动火等情况。

4.不具备安全的动火设备、环境。

许多施工人员在进行明火作业之前,会忽视作业前的安全检查:未检查设备状况;未检查区域环境是否安全合理;未检查焊件内部危险物质是否已被清除、测爆;未检查是否合理配备灭火设备等。在长期封闭的舱室或空间狭小通道作业前,没有保持通风;在多个施工队同时作业时,时常发生涂装作业区与明火作业区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阻隔、通风措施,使环境危险系数大为提高。

5.无看火员。

一些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为谋蝇头小利,不配备看火员。还有部分“看火员”未持证上岗或擅自离岗,给明火作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6.动火结束后,未清理现场。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未立即清理火种,切断电源、燃料。对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部位、焊接设备,相关职能部门未组织专人定时巡查,以绝后患。

三、相关法律法规

1.《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对动火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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