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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流域船舶火灾成因及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2014-12-17柯要武

水上消防 2014年4期
关键词:消防火灾船舶

■ 柯要武

一、2014年1~6月火灾成因及分析

2014年1~6月长江干线水域共发生船舶火灾13起,1人死亡,1人受伤,火灾财产损失统计约为182万元(2起火灾损失未统计)。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持平,受伤人数多1人。

分析以上13起火灾,从船舶类型看:11艘货船占总数的84 %,1艘客船占总数的8 %,1艘加油船占总数的8 %。从起火原因看:电器火灾6起占总数的46 %;机械故障和机舱主机高温引起火灾3起占总数的23 %;吸烟1起占总数的8 %;自燃1起占总数的8 %;2起在调查中。起火时间在晚上21时后的发生有6起,航行期间的7起,停泊期间6起。导致火灾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单位、船舶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疏于安全管理,以致酿成火灾事故;一些单位、船舶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企业、船公司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是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

上述情况暴露出了港航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船舶运输生产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长江干线水域船舶消防安全隐患综述

综合分析,在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中,国营、集体好于民营、个体。隐患成因的原因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新出现的现实问题;既有当事人自身消防安全素质问题,也有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小型地方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差;2.船舶建造、改建、装修过程中,相关单位没有严格依照船舶建造规范把关,最终导致带着诸多消防隐患却持有验收合格证书的“病”船上线营运;3.水上安全管理各自为政,政出多门。长江和地方海事部门都可对运营船舶发证,船主就借机操作,钻制度空子,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船舶趁势蒙混过关;4.有的企业单位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未能真正落实《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中明文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保障单位消防经费的投入,造成消防设施长期无钱维修、保养,灭火器材得不到及时更换。

由此可见“三个不适应”:一是船舶消防安全基础工作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适应;二是船员消防法制观念淡漠的现状与现代社会管理需求不适应;三是火灾隐患存量未减、增量难控的现状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期待不适应。

三、针对老旧船舶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建议

随着运输质量和运输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内河专业化运输船舶得到较快发展,但所占比重仍然较小,运输船舶中干散货船仍居主导地位,约占总吨的70 %;机动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船龄较为年轻,但船舶总体平均船龄也多达15年以上,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

1.建议加强与海事部门沟通,及时掌握船舶运行状态,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船舶检查。为解决对船舶运行状态不了解,检查盲目,特别是对旅游船、客船、客滚船和危化品船运行状况“眼睛不明、耳朵不灵”的问题,避免监督员不知道什么时候去检查,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去检查的状况,建议与海事部门建立联合执法、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

2.建议建立“四客一危”船舶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库,实施源头管理。为确保对“四客一危”船舶消防监督检查的覆盖性,应该改变现在船籍港单一的管辖模式,而是根据船舶作业实际区域实施现场监管。目前,在上游很多船务公司向重庆迁移,船舶也固定在重庆或者宜昌发航,派员出差检查虽然可以缓解目前的现状,但在检查的频次、密度上显然不及本地船舶,在具体检查上也不如停泊所在地的水上消防支队检查方便。如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辖区13艘滚装船(占总数62 %)不在辖区作业,直接从重庆开往宜昌,沿途不停靠万州分局辖区港口,平时也只是在渝、宜两地待航,要监督检查到位必须靠出差或者由待航、装卸所在地其他公安分局检查。客船航线不固定,也给消防监督检查带来了难题。部分客船航线不固定,在万州分局辖区待航或即停即走,难以检查到位,旅游船从重庆出发,沿途只停靠万州分局辖区的旅游景点码头,如石宝寨、云阳张飞庙、奉节白帝城等旅游景点码头,不在客运港区停靠,且开航时间不固定,水上消防支队难以掌握其运行动态,扭转对部分“四客一危”船舶未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被动局面。

3.建议针对老旧船舶消防安全制定强制规范,对一、二类老旧船根据船龄的年限设置船舶消防检查标准及停航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老旧船舶采取停航措施。目前老旧客、货轮种类繁多、经营性质不同、地域跨度大,内部管理参差不齐,且在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较多隐患问题;船舶自救灭火能力差,在航行中一旦发生火灾,难以进行有效的自救灭火。特别是已运营10~20年的老旧船舶多,有些船舶机舱内气体灭火系统一直未进行检测,是否能有效施放,没有试验结论。而这类船舶船型小,航线及航行时间长,载客较多,消防状况不佳,缺乏消防设施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4.建议建立“四客一危”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船舶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确保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切实把自主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船东。目前,长江水域对水上设施(主要是危险品码头、水上加油站),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每3年必须进行1次安全现状评价,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各项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日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质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并向港航管理部门提供评估报告,由港航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取消其生产或经营资格。此类做法的好处是,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对中立,专家在评审时不针对企业而是针对评价机构,所提出的意见相对客观、真实。虽然船舶在消防安全方面也有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由于体制的原因,船舶检验部门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检验机构,均是营利性单位,船舶申报审核和检验收费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审核和检验上有时有放松尺度的现象。

5.建议建立消防培训体系,提高社会公民的消防意识。要求客船、旅游船、高速客船、滚装船公司建立消防培训体系,重点加强新聘和转岗船员(服务员)的消防理论的培训,强化消防实战应急的训练、演习,掌握船舶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熟悉火灾应急的处置办法,解决船员因流动大而不熟悉消防器材的问题,防止船舶火灾事故的发生。

6.建议加强公安基层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消防监督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监督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要紧扣基层实际,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为主,全面提高基层民警消防监督业务能力和消防执法水平,构建全警消防格局。二是加强对基层消防监督机构办理消防行政案件的指导。

7.由于滚装船趋于豪华化,装修大量采用可燃材料,船舶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达不到等级,建议加强滚装船船检验收中的消防建审,从源头上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滚装船始发港的消防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滚装船防止火灾事故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从加强消防安全的源头防控,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抓好源头防控,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对消防火灾隐患着重抓住以下几个环节对确保安全能起到促进作用:当前的重心工作,要以巩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成果为基础,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港航基层单位火灾防控的“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到2015年,使长江干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初步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为使“防火墙”工程得到长效实施,要制定对涉水港口、船舶、陆域单位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考评标准,公安机关要制定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的建设考评标准。各部门要依照“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认真组织考评验收,形成长效机制。

1.长航局安委会是督促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检查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者。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及其部门履行“四项责任”在内的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年度考评验收和不定期监督检查。适时对下级区段及其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长航局下属的区段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工作,由区段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3.单位、港口、船舶的“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各单位自查评价合格后,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经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区段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组织机构考评验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由单位自我检查评价合格后,报公安消防机构确认。

4.长江公安消防监督管理的“四个水平”建设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每年组织检查考评。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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