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2014-12-13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后,所交党费是否应退还本人?
读者秦旺寨问:我们单位有一名预备党员,因故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请问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后,所交党费是否应退还本人?
本刊编辑部答:在预备期间缴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应退还本人。
入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读者刘思娇问:我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请问从一名普通群众,到一名共产党员,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本刊编辑部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从一名普通群众成为中共正式党员,主要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2)申请入党人经过党员和群众民主推荐,并经党支部研究同意,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3)党支部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4)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5)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会议情况及有关发展材料报上级党委;(6)党委召开会议,审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7)预备党员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培养和考察;(8)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并报上级党委审批;(9)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党支部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少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这样的搜查合不合法?
读者杨万乾问:前一段时间,我们家突然来了几个公安人员,自称是派出所的,他们说有人反映我家藏有赃物,于是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对我家进行搜查,结果什么也没有找到就走了。事后了解,这些人确实是某派出所的。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律师李文成答:搜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依法积极配合。但是这又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非法侵害的问题,因而搜查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随意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证是进行搜查的证明文件。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逮捕证、拘留证有同样的效力,但是应当向被搜查人及其家属出示,并且说明搜查原因。《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还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它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我国法律对搜查的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任何搜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被搜查人及其家属可以拒绝。
假冒他人姓名写检举信合不合法?
读者刘有刚问:前不久,我们单位的一个人用我的名字写检举信,举报了领导的经济违法问题,当有关组织找我核对情况时,我才知道此事。请问,他这样做合不合法?
律师李文成答: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是与公民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拥有独立或者叫做独享的权利。因此,凡是未经本人许可,盗用、假冒其姓名,或者干涉公民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都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你们单位这个人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是并未对该公民造成什么损害,行为人只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即可;如果对该公民造成了损害,行为人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视情况赔偿损失。就你信中所谈的情况看,如果你们单位这个人所检举的问题属实,又没有对你造成什么损害,他只要说明情况及原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可。如果他盗用你的名义诬告陷害他人,不仅浪费司法部门的精力和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还给你造成了身心损害,那么就不仅应该依照刑法规定承担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还要向你进行损害赔偿。
这起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当是谁?
读者刘万林问:某公民不服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行政机关经过复议以后,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现在他仍然不服,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谁为被告?
律师李文成答: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见,你信中所谈的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内容,所以,这起行政诉讼案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
对企业污染行为应如何举证?
读者李林问:去年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造纸厂,他们经常偷偷地排放污水,造成我们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我们曾多次与他们交涉,他们都置之不理,现在我们打算诉诸法律,让他们赔偿损失。请问,法院能受理我们的诉讼吗?我们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过期?我们应当如何举证?
律师李文成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这家造纸厂是去年建的,所以,你们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此外,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你们只要就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即可,这些基本侵权事实包括,造纸厂排放了污水,你们种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大量减产等。
我给儿子买房,只给首付,房子我能住吗?
读者李卿问:我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都已经结婚。2003年,儿子结婚要买房,我给他付了5万元首付,余下的10万是他自己贷的款,装修和家电都是儿子自己买的,房产证是儿子的名字。给钱的时候,我和儿子签过协议,他买的房子里,有一间是留给我的。现在这房子要拆迁了,我想问一下,补偿款里是不是应该有我的一部分?如果不分钱,那补偿的房子我能不能住呢?
本刊编辑部答:不管你儿子买房你掏了多少钱,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赡养的首要条件就是给你居住权,你和儿子的协议,只不过是把你的居住权细化了而已,如果将来拆迁分到新房后儿子不让你居住,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商品住房的转让登记是否需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读者刘先成问:我们公司曾经以单位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公司面临倒闭,想把这套房子转让。但是这房子没有土地分割登记证,而且那个楼盘也没有办理土地登记证,登记机关对这房子的转让登记就不受理,因而无法完成交易。我听人说,个人之间的转让可以受理,公司对个人的转让却不能受理。这种情况下,请问有什么好的建议?
本刊编辑部答:商品住房的转让登记要求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是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既然个人对个人的转让可以登记,那么就没有理由不给公司对个人转让进行登记。一个合法的商品房楼盘,能给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可以给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否则开发商就存在欺诈。你反映的房屋不可以转让登记,我们认为一是开发商不积极办理土地分割使用权证,涉嫌违约和欺诈;二是登记机关涉嫌行政不作为,不作为表现在监管不作为和登记不作为。所以,建议你向开发商以及有关机关进行协商处理,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