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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国家结构形式对比—简论美国联邦制对我国单一制的借鉴意义

2014-12-12刘瑛达硕士研究生

决策与信息 2014年20期
关键词:最高法院联邦宪法

刘瑛达(硕士研究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 150025

中美国家结构形式对比—简论美国联邦制对我国单一制的借鉴意义

刘瑛达(硕士研究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 150025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权力与职能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复合制的典型代表则是联邦制。作为世界上首屈一指大国,我国和美国可以说是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代表。

联邦制国家权力结构

一、我国的单一制权力结构

在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事实: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单一制和复合制的权力结构是根据国家已有现实总结而成,因此在单一制国家之间和联邦制国家之间都会有着各种各样的差别,本文选取的模型是我国的权力结构,其中既包括了单一制国家的共性又包括了我国的特性,而不包括英法等国的特性。从我国宪法中我们知道,我国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根本制度是人们代表大会制度,并且根据该根本制度来实施与体现国家的权利。另外,我国宪法中还对国家权利的行使有了明确的规定。总而言之,我国国家权利的执行者是人民,人民群众可以直接过简介行驶国家权力,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权利,国家还专门对各级政府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组织,再将国家的行政权以及司法权交由统一级别的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因此我国国家的权利是由全国及地方人大体现出来的,而地方政府的权力并不是有全国人大所赋予的。这就是我国单一制的主要特色之一。我国权力结构另一特征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受到历史原因与我国国情的影响,国家权力的另一实施者与体现着是中国共产党,我国国家权力不仅是一种特殊的二元结构,也是区分于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的根本所在。但是即便有着区别于传统单一制国家的特色,我们认定我国仍然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这体现在:1.我国的国家构成单位主要是省和直辖制等行政区域,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和和基本的法律体系,联邦制国家的法律体系则复杂得多。2.从公民认同角度,我国公民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种身份,同时在思想上也是以“中国人”的身份认同为主,这区别于联邦制国家。3.从国家运行机制来看,中央的各项规章制度直接影响到地方权力的范围和执行,这符合单一制国家结构的要求。因此我国的国家结构可以认为是一种复合单一制结构。

二、美国的权力结构

美国的联邦制把国家主义和地方主义融于一炉,而随着历史的发展,经历了数次调整,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1.联邦法律至上原则;2.以立宪方式规定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划分,要变更已划定的范围,必须以修改宪法的形式实现;3.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解决联邦和州之间权力划分的争议。这使得州在联邦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美国在政府制度形式上采取的是总统制,它是美国宪政会议的发明,不同于历史上其他国家的全国行政职位,其特征包括三点:1.总统是独立于立法机关的行政部门;2.总统一人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3.总统是一个一人负责的行政部门。如此,“尽管最初制宪代表们将国会置于整个政府体系的“第一部门”的位置,但仍然为总统留下了释放才能和战线指挥的广阔空间”。美国的联邦制,也是通过宪法确定的,州是美国联邦体系的支柱。其在联邦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由以下因素决定:1.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授予或限制州权的条款;2.联邦宪法授权州参与联邦政府构建的条款;3.法院 (尤其是最高法院) 对前两套条款的司法解释;4.不成文的宪法传统。具体情况如下:(一)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中对州权的授予和限制条款,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为维护州的完整和主权,联邦宪法规定,州的疆界未经州的同意不得改变;各州保留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为维护联邦的完整和主权,宪法对州权又进行了一些限制,比如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不得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选举权。在防务方面,各州保留了任命民兵军官和训练民兵的权力。在贸易和税务方面,在司法方面,各州被授予相应权力,又就许多方面加以严格限制。(二)联邦宪法关于州在全国政府构建方面的作用条款,主要体现于通过州选举产生联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参与提出和批准宪法修正案等。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由各州选举产生,众议员名额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但各州在参议院享有平等参政权。总统由各州选派选举人选举产生,各州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州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经全国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四分之三之州制宪会议批准即可生效。在对外事务方面, 州也有一定的参政权, 比如总统缔结条约,任命大使、公使、领事,要征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对上述两套条款的司法解释。在马歇尔任内,联邦权力以司法从宽解释的方式有所扩大。除“明示权力”外,联邦还被认为拥有“默示权力”;在对待蓄奴制问题上,最高法院十分保守。内战以后至新政初期, 最高法院墨守古典经济理论的契约自由原则,即“自愿交易会增强福利,而阻止这种交易的管制总会减少福利”,否决和抵制联邦政府介入传统上属于州权范围内的社会经济领域。总之,最高法院基本遵循着对宪法的从严解释原则。(四) 不成文的宪法传统。其中最突出的两条规定是:第一,司法审查权由最高法院所拥有。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宪法的解释权;第二,州严禁擅自推出联邦制。总而言之,随着国家权力的增长,州的政治力量仍然比较雄厚,属于一个积极向上的政府,其政治地位是非常牢固的。

三、正确看待中美国家结构

形成中美双方国家结构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历史。我国从地理环境上来说,东部和南部是大海,西部是帕米尔高原,北部是寒冷的西伯利亚地区。这些地区在古代生产力水平地下的情况下被视作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我国的人口流动、经济交流被限制在了我们今天所称为“中原”的地带。进而形成了一种说着一样的语言、“书同文,车同轨”的中华民族的意识。同时,我国“以农耕经济为主的中原文化具有着很强烈的向心力和辐射力”3,使周边民族在于汉族的交往中,逐渐地受到了中原文明的影响,即便是外族入侵后执政的元、清两朝,在执政之时也在追求着“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国家利益”。在政治制度设置上,我国也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制度来保障中央集权,如:建立中央管辖的行政机构、屯垦戍边、和亲、设置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等方面来维持中央集权。因此实行单一制,我国是有着一定的制度基础和良好经验的。自鸦片战争以来,内忧外患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问题,建立独立自主的多民族国家是当前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洋务运动、维新变法等失败之后,由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退单了中华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并建立了中华民国。此时,由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政体突然改变,必然会给整个国家的结构形式带来巨大的变化。当时,中华民国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国家结构变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在未建立国家结构之前,人们将孙中山推行的联邦制作为国家结构。在19世纪90年代,在创立兴中会时,孙中山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口号,而这一口号中所提出的合众政府恰好与美国联邦制相类似。然而当时的国民迫切希望统一,袁世凯利用了这一点窃取了革命果实,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中华帝国”。历史的实践证明了,我国并不适合单一制以外的国家结构。综上所述,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并不能”一刀切“的分为单一制或者是联邦制。规律是在总结现实存在的事物之后提出的,而并不是指事物是完全按照规律发展的。我国虽然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但是在实际上,在不动摇单一制的基础上可以吸收部分联邦制的思想,使得我国的国家结构更为科学。

[1]张定和.《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赵可金.《把握未来:美国总统政治形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茅擎天.《中华民族一体多元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同济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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