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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视角下的科学越轨行为分析

2014-12-12江天

决策与信息 2014年30期
关键词:科学界评议科学家

江天

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云南昆明 650000

科学社会学视角下的科学越轨行为分析

江天

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云南昆明 650000

在当今社会,人们日常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现代科学,它对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及深远变革,完全改变了科学与社会的关系。而曾几何时,“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是340年前英国皇家学会建立之初时的基本共识:首先,从科学发现到其应用到实际,中间的间隔至少有几十年,而科学家个人很可能并不会参与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其次,作为科学发现人大多数初衷不是为了也不太可能从中获利。也正因为科学自身的“超凡脱俗”,即科学是追求真理的社会活动,形成了科学家一致秉承的科学精神,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科学家是“天生诚实的人”,他们对“对真理都有一种献身精神,并使科学保持纯洁无瑕。”[1]科学社会学创立人默顿称“科学家的活动受到在其他任何领域的活动所无法比拟的严格管制”,并由此宣称,“科学史上根本不存在作弊。”[2]然而如今,科学已经从过往的“不可干预社会生活”到今天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默顿的“理想模式”也成为了一种空想。以震惊国际科学界的巴尔第摩事件为代表的科学越轨行为证明了当今社会科学家不可能仅生活在真空之中,而远离个人私欲以及社会诱惑等因素的影响。国际上对科学越轨行为的研究也早已形成规模,美国《科学》杂志以及英国《自然》杂志等知名学术期刊多次刊登论及科学越轨行为的学术论文。近几年来,“科学越轨”、“学术腐败”也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和学风问题”被列为二十一世纪中国科学家关注的十三类重点问题之一。在信息共享迅速的今天,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多元化媒体纷纷揭露科学界的种种越轨行为,使这种行为的影响范围己超出科学界及其本身而扩散至整个社会领域,这成为了科学纯洁性的阿喀琉斯之踵。所以科学的越轨行为需要国内外学者加以关注和认真对待,不可听之任之。

一、科学越轨行为的界定和表现形式

科学越轨行为,也被一些人将其称为“科研作伪行为”、“科学中的弄虚作假”、“科研中的不端行为”等等。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把越轨定义为“Misconduct in Science”,即“在提议、实施或者报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活动中采用的弄虚作假、伪造、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公认的惯例的行为;以及对举报越轨行为的人和未同流合污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一种界定还不够准确。因为,“越轨”本是社会学的一个术语,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并经过默顿进一步完善的:“指偏离或违反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即脱离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轨道。”[3]所以在科学社会学的视角下,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应该是“违反科学活动中被共同承认的行为准则或价值观念的行为”。当然,我们不能依此概念判定某一行为是否越轨,也应就该行为所处的其发生区域特定的社会规范、文化传统而定,我国著名学者樊洪业就结合我国社会情况,侧重于“科学作伪行为”,将科学活动中的越轨定义为“在科学研究与评价过程中,为骗取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承认而出现的伪造和剽窃行为。”[4]总的来说,科学越轨行为从研究者和评审者两个角度出发,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越轨行为,以及同行评议过程中的越轨行为是最易发的两个环节。

因为在当今社会“科学家同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当他们在实验室门口穿上白大褂时,他们并没有摆脱其他行业的人们所具有的感情奢望和弱点”。所以如今的科学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不免产生急功近利的心态、怀着投机取巧的侥幸、作出弄虚作假的行为,如虚报实际业绩、窃取同行成果。

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过程较为复杂,研究者在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步骤都有可能出现越轨行为:第一、申请立项中的越轨。为了增加通过的可能性,申报者可能会篡改实验数据、窃取他人成果。第二、实施研究中的越轨。因为优先权在科学发现中的重要性,研究者或通过对实验过程及过程中利用的器材及其应用的工艺和观测对象及实际观测结果等进行伪造,或将尚未复查、无法保证可信性和可靠性的成果提前发表。第三、论文写作中的越轨。包括非法盗用其他人的观点或者表述而不予承认的行为;甚至采用卑劣手段侵占他人技术秘密。第四、成果评估中的越轨。成果鉴定过程中,利用有关制度的种种弊端,只聘请与自己有紧密关系、类似的评议人,用各种手段贿赂评议人,使成果能够顺利发表。第五、成果发表及之后荣誉获取中的越轨。研究者利用导师或合作者的“友情署名”借助权威的名声发表论文;或学术权威利用职权和地位剥削他人的劳动,使人张冠李戴。这都可能造成将社会荣誉分配给了那些不该获得荣誉的人。

而在同行评议的过程中,评议者除了被收买以外,会出现认人不认稿的情况,比如迷信权威,以作者的学术地位、科研力量为基本考量,或任人唯亲,对与自己关系亲密的家人、朋友、同事、学生降低录取标准。在分配科研资源、评定职称中论资排辈,分配不均、评定不公。

二、产生科学越轨行为的原因

1、科学界的承认机制与科学工作者之间的矛盾

默顿认为,“许多偏差行为是由社会本身规范的功能,由社会结构发挥起作用的方式失调而引起的。”[5]他认为,有一种稳定状态能够保证经过社会化的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正确手段来追求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同时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正确目标。但是,当适应社会化的社会成员被排斥在正统渠道之外以至于不能得到正确对待时,社会成员将普遍采用越轨来完成所谓的“创新”,即那些被抛弃在正统渠道之外的人采取非正常手段实现他们的目标,以此获得较高的成就。科学社会学研究显示,科研人员渴望自己的工作获得更多的社会承认,因为“承认是科学王国的基本通货”,拥有更高的社会声望,科学家一旦成为了权威,接踵而来的就是各种物质奖励和荣誉,并形成马太效应,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就越多。然而科学研究是一项充满荆棘的工作,道路曲折艰苦,在这条道路上,并不是所有的努力都能转化为成果。并且最终成果是否认可以及是否获得科学界给予奖励是依据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对科学领域贡献的大小由科学共同体、科学家所在单位、社会三方共同认定的,这也是科学家获得承认的唯一正统手段。当科学工作者意识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依靠正统手段达到自己的希冀时,就可能会通过越轨行为绕过正统手段来实现个人追求。即寻找某种“捷径”来寻得三方认可,最终为了物质利息或精神荣誉而偏离轨道。总的来说,最终导致科学家的目标与手段发生极大背离的原因是评价机制无法满足目标的实现。

2、同行评议制度的不合理

无论国内外,对科学家所做贡献通行的认可方法是同行评议制。从同行评议的定义“由从事该领域或相近领域的专家来评定一项工作水平或重要性的一种机制”[6]可以看出这本是一项科学的鉴定制度,但因无法排除内在的人为因素,必然会在职称评定、项目评审、成果鉴定、申请奖励等不同的评议过程中产生类似的“通病”:第一、由于科学的迅速发展,科学研究领域内部对于科学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发展等问题上意见不一,以至于同行难以统一、同行评议制度难以把关。第二、项目审查存在漏洞。能否审查出项目中的漏洞并提出中肯建议,取决于审查人的观点取向。第三、因科研技术的差异,在成果鉴定时所采取的重复试验有其局限性。第四、因作伪者的社会属性,对科学越轨行为监督不力。而在上述“通病”发生时,若有人滥用权力,就会放大同行评议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一些科学工作者寻找到了可乘之机及其进行科学越轨行为的理由。

3、社会因素的影响

从目前对未来科学工作者的培养方式来看,在对被社会化者与实施者的互动过程中,双方都忽视了思想道德规范,偏重于指导或学习科学规范。科学家不仅仅只生活在象牙塔中埋头追求科学真理,同时也参与社会活动成为基本的社会组成部分。学术界的风气很容易因科学家的社会化不完善而被社会因素所影响,进而导致科学家的急功近利,总的来说受如下几点因素影响为主:(1)科学发展所带来的生产力有目共睹,这同时助长了科学界的商业炒作,一些名流集团为了商业利益主动或被动充当科学越轨的保护伞,提供无形保护。(2)由于科研文献数量急剧增长,学术期刊良莠不齐,同时身居高位的科学家过多参与社会活动,很难以非常严肃的态度对待每一项科学成果,作假者就有了作假成功的土壤。(3)现有评估标准惟量是从,迫使学者造假以制造学术泡沫进而符合“量化”管理。(4)科学越轨行为中的犯罪行为犯罪成本过低,对于科学越轨中的犯罪行为界定也过于模糊,这也使得科学工作者产生了铤而走险的想法。

三、对科学越轨行为的控制

就像国家间不能杜绝战争,社会中不能杜绝犯罪,科学界也不能杜绝科学越轨行为。而越轨行为的存在虽不能危及科学,但若越轨行为脱离了可控范围,科学的基础就会被动摇。科学界自身有一套高度自治的自我管制系统,然而,单单这一控制系统无法惩罚每一个越轨行为者。这使得很大一部分学者在遵从科学规范及背离规范两者之间产生冲突和纠结心理,从而进入无序状态。所以我们必须建立一套能与科学界内部自我控制机制相结合的社会控制机制,以此来维护科学系统的平衡状态。

对于科学界内部来说,关键要弥补自系统的漏洞,首先,要对最新科研成果最大可能的在不同机构进行同等实验条件下的重复比对;其次要加大同行评议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其公正性;同时论文审查制要建立分层审稿制,最大程度减少单一审稿者可能造成偏见的来源;最后也是重中之重的是要“培养科学工作者的探索精神和寂寞情怀,使其全身心的投入科学研究工作。”[7]

同时加强外部的控制机制:第一,加强科技立法建设,制定科技法规,明确界定科学越轨行为性质,加大惩罚力度;第二,强化科学家社会化的过程,侧重科学道德规范传授;研究和创立一个标准化的衡量科学活动过程中的评价体系,建立合理的监督制度,打造一支全国性专业化的监督队伍;第三,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其正确引导或限制科学家的学术行为,对他们的活动起鼓励和约束作用;第四,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国科学界现状并能切实宏观指导我国科学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政策,而政策的有效落实也能够保证科学奖励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

正如有研究表明,如今被披露出来的科学越轨事件不过是冰山一角,如果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并采取措施对科学越轨行为进行行之有效的控制,就必须清楚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越轨行为。而我国更有不同于国外的社会环境,对国内越轨行为的研究程度也远远不够,若想建立相应的社会控制机制,净化科学界风气,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1]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M].上海:三联出版社,1981.

[2]默顿.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

[3]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

[4]樊洪业.科研作为行为及其辨识与防范[J].北京: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

[5]默顿.科学的规范结构[J].林聚任译.北京:世界哲学,2000.

[6]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闫凤桥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7]陈洪捷.学术工作需要寂寞[N].光明日报,2003-03-25.

江天,男,1989年8月31,汉族,籍贯:安徽省合肥市,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科学技术哲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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