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表书面意见更名想到的
2014-12-12文/魏斌
文/魏 斌
从代表书面意见更名想到的
文/魏 斌
今年修改完善与代表工作直接相关的“一办法两规定”三件地方性法规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立法工作。“一办法两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特别是为代表广泛参与立法活动提供服务,以代表小组活动、网上征求意见、座谈、研讨、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以期法规起草小组在“兼听”基础上更好地推敲完善法规条文。
在修改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收到了市人大代表王玉香提出的一份《关于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之“书面意见”名称的建议》。王玉香代表在这份代表建议中,从自己在履职过程中对代表书面意见的感想谈起,她表示心中一直有个疑惑:为何本市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叫作“书面意见”?带着这个问题,王代表结合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办法两规定”(即《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立法修订工作,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王玉香代表在代表建议中写道:“资料显示: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九届人代会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第一条就是:‘为了做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统称书面意见)’,2005年的《书面意见办理办法》、2012年的《书面意见的规定》的修订,都沿用了此名称。资料还显示,全国各地部分省、市的相关文件中及全国人大相关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基本都是用全称‘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此,王代表对“书面意见”这一名称从产生的背景到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书面意见”的称呼,若在1988年或更早,与当时的工作形式有关,意见的提出、办理、反馈都用纸质、也就是书面形式。“书面意见”的称呼,也方便于区别于口头形式的讨论意见如审议、视察、座谈等,结合当时的年代特征,“书面意见”之名称可以理解。但目前,上海的人大代表意见,早已实行网上操作,并逐步取消包括代表反馈意见在内的书面形式,网上处理系统包括意见的提出、分办、答复、反馈、办结等全过程。“书面意见”的名称与其工作过程的实际形式就不相符合了。
王玉香代表在代表建议中提出借本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修订之际,将“代表书面意见”的名称一并变更,并提出具体修订方案,即用全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替代“书面意见”这一传统称呼,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大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一致。同时还建议,如使用简称,可用“代表建议”或“代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收到王玉香代表的这件代表建议后十分重视,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法规修订工作予以研究,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修订草案中,对现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规定》中“书面意见”一词全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了替换,并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草案中与此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在“一办法两规定”中不再出现“书面意见”的“身影”。“一办法两规定”草案和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际,人事代表工委有关同志与王玉香代表作了沟通答复,对王代表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同时介绍了目前修订的情况。诚如代表所言,“书面意见”这一名称用了几十年,是有其历史原因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规定》制定于1988年,当时尚无专门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上海一直沿用“书面意见”这一旧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上位法依据是《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之前市人大常委会曾经对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但因规定是由市人代会制定的,常委会修改法规名称是不妥的。这次“一办法两规定”将提请明年初的市人代会审议表决,正是修改这一旧称的“东风”,可将“书面意见”改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规范名称。至于简称,鉴于目前全国人大以及兄弟省市都称为“代表建议”,为与之保持一致,方便交流工作,今后在工作中可采用“代表建议”这一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