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对大数据 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
2014-12-09吴继伟
吴继伟
摘 要: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工作目标之一。正在到来的大数据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的科学化进程必须要回应潜在的大数据挑战。能否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善加利用大数据,拓宽检察业务的管理思维,更新管理机制,积极跟进采用大数据相关技术,从而促进检察管理科学化,是检察业务管理必须要好好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管理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3-0065-02
一、检察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科学化
加强检察业务的管理水平是目前检察机关的一个工作重心。因为“检察业务管理是检察机关一种最经常、最重要的管理活动,它最为一种‘软科学,作用和效果乃是无可替代的‘硬件。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检察事业的发展,工作效率的提高,整体工作能力的增强,都离不开检察业务管理。”[1]1而提升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则是达到提升管理水平的最重要途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敬大力检察长就指出以管理科学化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新形势的必然选择[2]42。然而,现实的检察管理现状则是“长期以来,粗放型、以任务为中心的传统检察管理模式制约了检察工作的整体科学发展”[3]36。正是基于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检察系统的管理现状,高检院将“管理科学化建设”和“全面加强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并列共同作为检测系统的工作目标。之所以将检察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到如此地位,是因为管理科学化建设能够为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提供扎实的基础和切实的保障。
当前检察管理工作的现状是管理理念滞后,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晰,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时代发展趋势。这种粗放型管理模式导致人浮于事、机构臃肿、部门扯皮等问题,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以案件线索管理为例,当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案件线索管理比较分散;2)案件线索的管理权与办案劝未完全分离;3)已受理的案件线索积压、流失严重;4)初查终结的案件线索未能及时归档;5)初查未成案件未能及时归档[4]107。此类问题集中体现了当下检察管理工作粗放、滞后、低效的管理症结。不仅案件线索这样的业务管理中存在此类问题,在人事管理,考评监督等其他业务管理范围内都较为普遍地存在类似性质的问题。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传统检查管理模式的很多指导理念和具体管理手段都已经落后与时代和科技的发展现状,如果无法消除“时间差”导致的上述问题,检察业务管理水平就不会得到提升和完善,也就无法为检察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和切实保障。在科学主导进步的今天,向科学取经,向技术借力,毫无疑问是解决检察业务管理水平低下的明智之举。
二、大数据促进科学化
(一)检察业务管理必须面对大数据
管理科学化,一方面是指指导理论科学化,另一方面是指具体管理手段科技化。有观点认为检察管理科学化从外在层次看,有四个标准:现代化、法制化、系统化和最优化[1]22-28。作者认为其中的“现代化、系统化和最优化”正是切实做到理论指导科学化,工作方法科技化的具体呈现,也是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科学化的期望效果。
我们身处一个信息社会,检察工作也不能置身事外,信息化无疑是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的必然措施。而大数据是信息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代表着信息科技的前沿成果。面对越来越热,越来越普遍的大数据浪潮,检察管理工作有足够的理由积极面对大数据,从而促进自身的科学化过程。那么下面看看大数据如何能够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
(二)认识大数据
先来了解一下大数据。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云计算的出现,物联网的兴起,让数据不断地增长和积累,已经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这就是大数据阶段。所谓大数据,起初是用来标识超出传统大小的数据“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了典型数据库工具收集、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5]4超高速计算机,云计算,超大规模的存储技术是大数据技术产生的硬件平台,互联网的大规模普及以及越来越广泛活跃的互联网行为,以及新兴的物联网制造了超规模的大量数据,并引发了大数据的现实诉求。大数据虽然问世不久,但是其内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数据量的描述,它既包涵超规模的大数据,也包涵收集、处理分析大数据的一系列软硬件工具,更为令人关注的是它处理数据的模式所蕴含的变革性思维。
(三)大数据如何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
那么大数据对于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又会有什么样的作用呢?通过上文的对大数据的简要解读,可以推断引领新一轮科技浪潮的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检察管理工作如果不能够及时跟进,跟上时代科技的发展潮流,那么怎么可能真正完成科学化的目标呢?下面我们再具体分析大数据可能在那些方面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
首先,检察业务管理内容涉及“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和人员的人、财、物、信息、时空和方法等管理要素”。[1]1如此繁多内容产生的信息量是巨大的,随着信息化办公的深化普及,这些巨量的信息将会转化为大数据。那么只有及时跟进掌握大数据技术才能够迅速科学地处理巨量的检察业务信息,有效完成管理工作。并且,种类繁多的内容所形成的信息也是多样的。例如前文提到的案件线索管理就可能会涉及文字、实物、录音和图像等类型的数据,而这样的非结构化数据只有大数据才能够加以处理。检察业务管理不会像特点的社会调查那样只会抽取需要的数据,而是事无巨细——凡是有关的数据都需要进行保存和管理,只有大数据才能够切实完成处置如此低价值量的巨量数据。由此可见,大数据所具备的特征是完全满足检察业务管理具体工作的要求。更进一步,大数据的自身特征是可以很好满足检察业务管理的特殊需求的,并且大数据能够通盘链接各部门、各管理主体、各个具体业务,使之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巨系统,这样会优化管理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科学化意味着合理性,也意味着前瞻性。尽管当下检察管理工作逐步信息化,无纸化办公正在实施中,但是,利用传统的数据处理模式,只能具备记录性和描述性功能,无法给出前瞻性的自我判断,需要管理主体根据相关数据进行判断。对于当前大量、多变、繁杂、高速的数据流,人工难以及时做出判断并迅速反馈。而且,人为判断往往存在主观性,对数据的理解经常会掺杂个人意识。大数据对数据的发掘分析能力毋庸置疑地会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根据对既有数据以及不断产生的新数据分析判断,给出前瞻性的预测。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判断同时会减少结论的主观成分,较好保证了管理工作的客观性,这样让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的前瞻性预测更具有准确性。
最后,大数据的相关性对检察管理工作的思维模式有着重要的启示。一般来说,人们往往基于因果关系来分析事物、现象之间的理性。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也难免此思维模式。但是,基于因果关系的思维往往会先入为主地进行人为设想,而检察工作,尤其是对案件的监督和工作质量的考评却需要近乎绝对的客观性。因果性分析,会试图采取各种理论来解答“为什么?”,这就容易渗透主观意识。相反的,大数据的相关性判断只是向人们揭示A现象和B现象之间存在相关性,并且进一步基于相关性分析告诉我们A或者B“是什么”。大数据的相关性思维对于从事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摆脱因果思维定式,减少主观意识的渗透,确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客观程度具有非常有益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可以让检查业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变得高效,大数据对相关关系的分析也有助于合理化检查管理机构,同时大数据新思维的启迪能够为陈旧的检察管理理念注入新活力。大数据所蕴含的潜力是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检察业务管理实现现代化、系统化和最优化标准,达到科学化管理的工作目标。
三、积极面对,逐步深化
基于对大数据现有认识,笔者认为积极跟进大数据的发展趋势是势在必行的,对于促进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也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大数据兴起至今不到十年,其发展成熟程度尚无法判断。虽然运用大数据的成功案例也不少,但是大数据效力的进一步评估还需时日。就目前发展的趋势看,大数据时代是必然会到来的,但是当前大数据技术依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对于大数据的认识还不完全。因此,检察业务管理工作在引入大数据技术和理念时,需要循序渐进,不断进行自我反馈,及时发现运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在现阶段,需要理性地采用大数据手段,而不是盲目跟风,避免运用不成熟技术造成的不良后果。
大数据的分析的客观性效果,尤其是相关性的思维方式,对于跳出因果思维定式,保证检察管理工作的客观性是有着非常有益的启迪的。不过,现有的大数据技术能否确保分析的客观性尚难以确定。相关性思维方式有助于保证客观性判断,也有助于启发检察业务管理者的思考,在管理业务涉及诸事务和诸现象间发现意想不到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检察业务的很多管理工作内容需要做出定性的判断,不如此就无法完成工作。那么,让相关性思考同因果性分析水乳交融、相互促进,才是最为合理的途径。
检察工作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人民性、党性和法治的有机统一[6]1。而大数据的应用必须是强化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而不能让检察业务管理工作走到弱化本质属性的对立道路上。大数据必须要在法制化框架下积极实施而不是相反。这样才能让工具更好地服务于工作,而不是让工作受制于工具。
从分析看,大数据技术和理念,对于促进检察业务管理科学化,消除传统管理模式的弊端是不无裨益的,而且是检察业务管理所必须面对的。但是,在积极跟进的同时需要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而不是盲目的套用理念和引进技术;同时,在应用大数据的过程中,注意及时反馈问题,以修正错误,保证大数据的良性作用。
参考文献:
[1]罗昌平,王喜娟.检察业务管理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敬大力.遵循检察规律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J].人民检察,2012(3).
[3]吴权平.传统检察管理模式的反思与优化[J].人民检察,2011(18).
[4]黄亚珍,温波.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之思考——以规范执法强化内部监督为主线[M]//张智辉.中国检察:第1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美]Bill Franks.駕驭大数据[M].黄海,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
[6]孙谦.检察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