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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问题需理性思考

2014-12-09文丨王建民社科院台研所研究员编辑丨安东邮箱丨EmailAnthon83122gmailcom

台声 2014年10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陆资外商

文丨王建民 社科院台研所研究员 编辑丨安东 邮箱丨E-mail:Anthon83122@gmail.com

最近,“国民待遇”成为岛内商界和大陆台商的关注焦点。年初,台湾旺旺中时媒体集团董事长蔡衍明公开呼吁:“大陆方面先试行两岸经济统一,给予台商‘国民待遇’。”此后,台湾工业总会理事长许胜雄率团访问大陆并在拜会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时亦呼吁大陆应给予台商“全面国民待遇”。9月初,台“经济部常务次长”沈荣津也在第四届两岸产业合作论坛中呼吁,希望大陆在对台商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以及资金、人才与技术等市场经营要素上,给予与大陆企业实质相同的待遇。国台办发言人在随后的例行发布会中表示,大陆方面将通过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台商在大陆投资经营、发展事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和更加优质的政策环境。

在此要说明的是,“国民待遇”规则或原则是WTO(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规则,指组织中的经济体成员在其境内的境外公民或企业与境内公民、企业享有同等民事权利方面的待遇。现实中主要体现在企业的贸易与投资层面,即境外产品进入境内或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有与境内企业基本相同或不低于的待遇,不能存在歧视性待遇。中国大陆给予外商和台商所谓“超国民待遇”有当时的历史背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大陆经济百废待兴,急于解决资金、技术、人才短缺等问题。参照国际贸易政策通行做法,中国大陆给予境外投资者高于境内居民的待遇,比如税收优惠、土地优惠、财政支持以及外汇管理方面等多种特殊优惠政策。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产业差异等原因,也设置了一些例外原则。基本上,经济体之间的经济整合程度越高,“国民待遇”差距越小,而且基本上是相互的。

应该说,给予外商和台商的“超国民待遇”为顺利推行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起飞,起到了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大陆加入WTO,以及本土企业在各个领域的全面崛起,中国大陆给予外商和台商的许多优惠政策就有违WTO的相关精神和规范,对本土企业而言则是不公平竞争。2010年12月开始,中国大陆对在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中国大陆境内的所有企业统一税制,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但是,台商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概念,既不同于内资,也不同于外资。改革开放之初,大陆方面即专门为台资企业制定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等条例,在部分条文中类比外资待遇,其中包括一直实施到现在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原则。即给予台商较外商更优惠的待遇,在同样的条件下台商享有优先权。而各省市为招商引资提供的优惠政策则更多。比如,很多地方规定,在台企所得税税率为15%的情况下,台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而2014年大陆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在土地优惠政策方面,地方给台商开列的土地优惠政策“五花八门”。比如,经申请并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后,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可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活动,等等。而这些优惠条件均是大陆企业无法享受到的。

随着中国大陆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日益健全,大陆方面在不断完善境内外企业的待遇差距,逐步取消台资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但要实现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完全一致的“国民待遇”,涉及到许多法律条文的修改与制度对接问题,是一个较长期推进的过程。目前海峡两岸的经济整合程度并不高,在台商极力争取大陆给予台商“全面国民待遇”的同时,大陆企业在台湾却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台湾依然严格管制陆资、歧视陆资、“污名化”陆资。这是台湾需要理性思考的问题,不能“只要利”,而不愿对大陆企业给予基本的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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