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政府责任及实现机制论析
2014-12-07陈斌韩会君
陈斌韩会君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政府责任及实现机制论析
陈斌1,2韩会君3
公共体育服务的特性决定为公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多层次的体育服务是政府应尽的责任。伴随我国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外包已经成为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工具,但外包只是政府将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不是政府责任的推卸或让渡,而是政府责任的强化。采用文献资料法对政府责任的内涵、外包的政府责任、政府履责不力的现象及原因和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除了服务资金提供、服务生产协调、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等传统责任外,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政府责任还包括外包的决策、优秀接包方的遴选、完备合同的设计和外包的监管等。当前,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招标不规范或违规操作、外包服务的安排与公众体育需求错位、合同设计不完善、监管不力的履责不力现象,其归因在于“官本位”思想广泛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外包关系复杂、行政改革的方式、既得利益、缺乏外包的技能和能力。最后,通过行政问责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出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政府责任的实现。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政府责任;实现机制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是指政府以契约形式,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将某些具体的公共服务生产职能委托给具有资质的私人企业、社会组织的一种新型服务供给形式,政府负责外包的战略规划、生产过程的监管、实施绩效的评估和生产费用的支付等。这种新型的供给模式具有生产间接性、主体多元性、契约合作性等特点。外包打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政府垄断,形成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格局,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供给效率、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公共体育服务外包是对我国行政改革中政府简政放权、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积极回应。当前,服务外包模式已经广泛地运用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体育设备器材的购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与管理、体育场馆服务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等服务的生产。外包改变了中国政府垄断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政府→服务使用者的单维度、单向度的简单关系,形成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使用者之间多维度、多向度互动的复杂关系。这种复杂的关系需要作为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主导主体——政府,担负起科学决策、严密监管等责任,才能保证外包目标的实现。但由于政府履责不力,服务外包的实践过程还是涌现出外包的项目与公众的体育需求错位、招标程序不规范、政府监管不力、合同设计不完备等问题。外包不是政府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而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责任的内化。因此,政府应当彻底弄清“包什么”“包给谁”“怎么包”“包后怎么办”等一系列亟待解决问题过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及其责任,并依法承担起该负担的责任,确保公民体育权益不受损害。因此,探讨公共体育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责任及实现机制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1 政府责任的涵义厘定
要全面深入的厘定“政府责任”的内涵,最重要的是要厘清“责任”的内涵。“责任”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关键范畴,现代汉语中责任包括2层含义:(1)分内应做之事,对应“职责”和“义务”;(2)因不履行所负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1]。在管理、政治活动界,责任也包括2层含义:(1)与某个特定的职位或机构相联系的职责;(2)应做好却没有做好的事所承担的后果[2]。依据责任的含义,学者们从义务、问责2个方面对政府责任进行界定。从政府的职责、义务视角,美国公共管理学专家格罗弗·斯塔林[3]认为,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张国庆[4]把行政责任定义为,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以上界定体现了政府的应为责任,即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必须履行法律、社会和国家所要求的义务,换言之,政府应当正确地做事(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和做正确的事情(做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事情)。从问责的角度,政府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政策和道义规定的义务而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否定性后果[5]。也就是说,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不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且必须积极有为,否则会受到应有处罚,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政府责任具有义务性、任务性和控制性等特征。
依据上述对政府责任的内涵阐释,体育作为公众一项基本需求,政府及其职员有义务对社会公众的体育需求做出积极回应,为公众提供低成本、高效高质、方便快捷、公正公平的体育服务。如果政府及其职员不履行或履行不好其所承担的体育服务职责,将接受法律的问责和处罚、行政的问责和道德的谴责,甚至会给执政政府造成政治上的影响。
2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政府责任
外包不是政府责任推卸或让渡,而是实现政府责任方式的改变,是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对市场、社会与政府多重优势的整合,是克服公共服务供给“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公共体育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不仅需要承担传统公共体育服务的责任(如提供资金、协调生产、制定政策法规等),更重要的责任是要解决“包什么”“包给谁”“怎么包”“包后怎么办”这4个关键问题。
2.1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决策
确定外包的内容是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源头,实则是解决“包什么”的问题。关于外包的范围,归纳起来主要存在2种观点: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能外包;从政府职能范围、公共服务特性与承包者动机来论证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能外包。从全世界外包的实践来看,外包的范围越来越广,甚至是以前被认为是不能外包的政府核心功能也被外包给私人企业、社会组织,如美国武装部队逐渐地依赖于一些相对较小的私人承包商,获得后勤和情报的支持[6]。政府在外包内容确定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1)政府应该制定与外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规范化推进。(2)确定公共服务外包的目的。依据宪法、公共行政理论、公法理论、政府角色论,我国政府应当担负起依“法”保障公民体育利益的责任,外包必须把不断满足公民体育需求作为最终目的。(3)要了解公众的实际体育需求,确保生产的公共体育服务和产品与公民的体育需求相吻合,避免无效体育服务供给的出现。(4)评估外包与内部生产公共体育服务的成本。如果外部生产成本低于内部生产成本,该项目适合外包;如果外部生产成本高于内部生产成本,该项目适合内部生产。(5)做好接包方的市场调查。确定是否有足够资质的接包方参与项目承包的竞争,如果有则适合外包,如果没有则不宜外包。(6)做好人力资源规划。人总是第一要素,是组织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要素,做好人力资源规划、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是公共体育服务外包实施的关键。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来精选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项目,凡是公民需要的,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市场不愿意做或做不了的,而社会有能力生产的公共体育服务,都可以采用外包的形式来供给。
2.2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优秀接包方的遴选
接包方是指具备资质且能够按照发包方的要求生产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私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选“性价比”最高的优秀接包方是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目的的基础,无论对政府、接包方还是公众都具有深远意义。对于政府而言,优秀的接包方可以生产出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减少外包过程的摩擦和交易成本,为政府赢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从而提升政府公信力。另外,不断地经历选择优秀接包方的过程,政府可以学习和总结选择的方法和技巧,并把这些方法和技巧运用到后续的外包过程。对于接包方而言,要想成为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者,接包方必须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生产能力。外包的公平、竞争性遴选机制可以促进接包方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各种能力,为其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和成为公共体育服务生产者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公众而言,优秀的接包方可以为公众生产方便、快捷、高质的公共体育服务和产品,不断满足其体育需求。遴选接包方时,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拟外包项目的信息发布、制定项目接包方资质审查的标准体系、确定选择接包方的方式、梳理遴选接包方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制定选择接包方的程序、聘请外包专业人员指导外包、建立接包方评判专家组以及公开、公正、透明、合法的遴选接包方等。
2.3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完备合同的设计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与接包方必须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完备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外包项目顺利实施。完备的外包合同是政府与接包方合作的基础,是维护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凭证,是公共体育服务外包参与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基本手段,也是降低外包风险和公民获得优质服务的必要条件。外包合同应当客观准确呈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便于分清责任、解决纠纷。依据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和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特殊性,公共体育服务外包合同基本条款应该包括外包的服务或产品、外包的价格、双方的职责范围、合作的期限、工作的进度、各期所要达到的目标、评估指标、服务的级别与标准、费用的支付方式、违规违约的处罚条款、激励机制以及出现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当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拟定合同应遵循完备而有弹性原则,为难以意料的变化提供一个协调处理的空间。政府的责任就是,依据上述基本条款和外包项目的具体特征细化合同的内容,设计出完备、有弹性和强激励的外包合同。
2.4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监管
外包将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职能转移给私人企业或社会组织,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服务使用者的单环节垄断供给方式,形成了政府→私营企业或社会组织→服务接受者多环节、多向度竞争供给方式,增加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传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相比,这些复杂性和不确定使外包更容易遭受道德风险、寻租风险、逆向选择、责任风险和政治风险的侵蚀[7]。因此,需要政府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监管来规避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易发风险。正如唐纳德·凯特尔的观点:“政府与私人部门的关系不能靠自我管理,而是要通过一个强大而有竞争能力的政府实施积极的管理。”[8]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强有力的监管是规避外包风险、发挥外包优势的重要治理手段,能促使政府和接包方依法、依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效地将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整合起来,能促进外包竞争机制的激励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公民的体育权益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特性决定了为公民提供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体育服务和产品是体育行政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共体育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的监管责任包括成立监管机构或聘请第三方监管、培养监管团队、构架外包的可测量性服务标准、规范外包程序、多渠道公开外包信息以及构架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管网络等。
3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政府履责不力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集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生产于一身,垄断了公共体育服务的全部供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政府垄断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弊端逐渐涌现,外包逐渐成为政府治理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工具。通过外包,政府将做不了、做不好的那些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职能转移给企业或社会组织。国内外的公共服务外包实践表明,外包优势的发挥依赖于政府扮演好既定的角色并担负起相应的责任。然而,在当前公共体育服务外包实践中政府履责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3.1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政府履责不力的表现
(1)招标不规范或违规操作。2014年,一名网友举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体育公园体育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疑似暗箱操作,经南康区委对该项目招标进行调查发现,招标存在2个问题:招标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设置招标人资质等级,排挤潜在的投标人;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不认真,把关不严[9]。(2)外包服务的安排与公众体育需求错位。2013年12月,成都市公布了27家体育场馆为社会公众免费服务的时间表。时间表显示,除了田径场、公园广场等室外场馆外,中心城区5座体育馆和区县5个场馆免费的时间处于市民锻炼的“冷门时段”[10]。开放时间的安排与公众的作息时间不对应,与公众的锻炼习惯和时间相冲突,与公民的体育需求错位,这样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无效的。(3)合同设计不完善。2009年,长沙市政府在与15家游泳场馆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游泳场馆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的时间,于是部分游泳场馆在某些时间段拒绝接纳中小学生免费游泳[11]。同样,武汉市政府对受托免费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体育场馆进行评估和支付补贴时,仅对中小学生入场人数做记录,然后依据记录的人数向接包方支付补贴,而缺少中小学生和家长对游泳服务质量反馈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12]。这种“一刀切”的合同设计缺少激励机制,难以调动游泳场馆的服务热情,特别是补贴占经营收入比例很小的规模大、服务质量好、运营成本高的游泳场馆。(4)监管不力。2010年,长沙市政府购买某高校LG游泳馆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该馆都按每天上午和晚上2 h/场的惯例开放,购买免费服务合同约定下午3:00-7:00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但该馆以市政府规定时间段与教学时间段冲突为由,仍旧以往常时间开放,拒绝执行市里的规定,市里几次督查,都没有改正,最后不了了之[11]。这是典型的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的接包方违约。
3.2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中政府履责不力的归因
3.2.1 “官本位”思想广泛存在经过几十年的民主法治建设,我国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现代核心政治价值日益深入人心[13],但受我国封建传统集权统治和政府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的影响,“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位”思想广泛存在。中国2 000年封建集权统治历史中形成的“外般
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为官者尊”的传统“官本位”思想还广泛作用于当前我国公共行政的管理者。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也有为自身谋利益的“经济人”特征;社会资本理论认为,谁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就能为自身谋取更多的利益创造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官员一直控制着巨大的社会资源,而且权力越高,支配的社会资源就越多,为个人谋取的利益机会越多,“官本位”思想得到了更大的强化。“官本位”文化把是否为官和官阶的高低作为核心的社会价值尺度去衡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官本位”强调特权优先、以言代法、权大于责、权大于法。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人员只对上级官员或机关负责,而缺乏服务意识和公共责任感,形成“官贵民贱”的思想意识。在这样的环境中,政府及其行政职员对公众的体育需求关注不足,往往忽视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所担负的责任。
3.2.2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里,仅有《宪法》和《体育法》中涉及了公共体育服务的一些规定,但都没有“公共体育服务”及其外包概念的具体条款,仅仅为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及其外包提供了一些依据。如《宪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现行的《体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在国家正式的文件中,也只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了阐释。因此,当前政府部门主要依据普适性法律《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来规范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实施,但这3部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如《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在规范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矛盾[14]。这导致了不同主体在外包(政府采购)中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律规则,导致法律的实施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导致多头监管,大大降低了外包(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会形成“无法可依”的状态,会导致公共体育服务外包主体的法律定位不准,导致体育行政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明、权责不清,导致对体育行政部门的问责、追责困境。因此,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给政府履责不力甚至是推责提供了可乘之机。
3.2.3 监督力量薄弱我国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和政府责任的履行的监督力量薄弱。一方面,我国施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但在实际的政府权力运行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制度化与程序化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权力被政府权力所覆盖,人大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致使政府权力结构内部缺乏约束机制。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起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力。但受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责任追究意识不强,甚至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和对公共权力的敬畏状态。另外,我国民主制度不完善、“强政府弱社会”中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对监督举报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等导致公民参与问责、追责的成本太高。因此,公民不愿意
或不敢对政府的履责进行监督,时常出现公民“理性无知”和“搭便车”等冷漠现象[15]。政府权力结构内部约束机制的缺乏和外部公民监督力量的薄弱导致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自己监督自己的政府权力监督机制。在政府权力的行使、履责情况得不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府的自利动机会促使政府及其职员更多的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甚至发生损害公众利益、不认真履行公共职责等行为。
3.2.4 其他原因(1)关系复杂性。外包打破了政府、公众的直接对应关系,构建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复杂网络关系,形成了官办分离、权责易混,为政府推卸责任提供了便利和借口。(2)行政改革的方式。我国的改革长期以来都采用的是在没有完成顶层设计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等出现问题了再行修补,也容易导致政府履责不力。(3)既得利益。公共体育服务外包意味着政府部门原有的权利缩减和资源减少,这会影响本部门职工的收入和部门福利,也会影响寻租的空间,外包有可能会消减部门和个人的既得利益,这会导致政府部门和职工对外包工作的懈怠。(4)公务员缺乏外包的技能和能力。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治理工具,需要政府部门的领导及职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能力。但政府部门职员习惯和擅长政府垄断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背景下的工作方式,缺乏规避外包风险和管理外包的知识和能力。但学习与外包相关的知识、技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这些成本无论对政府部门还是职工来说都是昂贵的,政府惰性也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在上述归因的影响下,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外包实施上的“不作为”“虚假作为”和“作为不力”等履责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4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中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中,政府履责不力会导致政府行政行为的轻率和不作为、行政道德水平降低、侵害公众的体育权利、损害政府的形象、接包方违约等危害。因此,公共体育服务外包过程中,为了政府能确实履行好该履行的职责、担负起该担的责任、规避政府履责不力带来的危害,除了要转变政府及其职员观念、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弄清政府的角色、做好外包的顶层设计、协调好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克服政府部门及其职员的惰性、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管等制度性和体制性的因素外,还要强调优化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
4.1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共权力的让渡者和监督者对行政主体(政府)因故意的或者过失的行为,不履行或者未正常履行法定责任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消极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16]。实践表明,行政问责机制是实现政府责任的重要路径,是构建责任政府的强力手段,有利于强化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17]。行政问责具有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道德、法律、政治和行政上的全面追责,纠正或惩罚失范行为,监督和追究不作为或作为不力行为,实现不同问责主体的互动,打破官僚体制的问责封闭性。换言之,如果政府部门及其职员有行政失范、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利益、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应有的行政、法律等处罚,同时要补偿或赔偿利益受损者的损失。这样的处罚会起到警示作用,可以预防行政失范的发生,消除“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消极懈怠的思想,最终维护行政秩序,保证行政部门及其职员依“法”行政。同理,行政问责制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及其职员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把公民的体育利益纳入其行政行为,必须清楚解释其行政决策的目的、依据、结果和运作程序,促使其更合法、更负责地使用手中的权力,规避行政过程中偏差、失误和问题的出现。行政问责制通过这样的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来促进体育行政部门及其职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规避公共体育服务外包中政府履责不力。
4.2 整合机制
为解决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更好地满足公民的公共服务的需求,新公共管理运动以及后来的整体政府理念都提出引入私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生产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以及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同时,行政的官僚制致使政府职能分工细化和专业化,“跨界”整合成为实现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整合实现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工作,充分发挥每种资源的优势,并形成一个有价值、有效率的整体。公共体育服务外包引入私人企业、社会组织来生产公共体育服务和产品,形成了生产主体的多元化、层次化。一方面,外包贯彻了我国行政改革的要求,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有利于政事分开、简政放权、管办分离,有利于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满足公众多元化、多层次、高要求的体育需求。另一方面,外包引发更多的利益纷争,增加了公共体育服务管理碎片化、复杂化等。因此,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整合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和整体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要整合政府、私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要素,克服每个要素的弊端,发挥每个要素的长处,形成整合力量生产高效、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和产品。整合意味着打破治理碎片化、利益部门化和“条块”分割的阻碍,把一切能够调动的“力量”调动起来,使所有的“力量”保持协调一致,作为一个整体运作,形成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生产的合力。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整合包括政府内部部门之间的整合(宽)、纵向层级机构之间的层级整合(高)以及政府与私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公私整合(长)。宽、高、长的3种整合构成实现政府责任的长方体,从而对公民的体育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及时发现并解决外包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和达成共同目标——为公民提供满足其需求的、无间隙的公共体育服务。
4.3 信任机制
信任释义为相信而敢于托付。在社会学领域,信任被认为是一种依赖关系,是合作达成的润滑剂、粘合剂,是合作成功的关键。SABEL认为,相互信任是合作各方确信没有一方会利用自己弱点去获取利益[18]。信任有利于减少外包合作者之间的摩擦,有利于减少违约等机会主义,降低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形成双赢的伙伴关系并协同起来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实现帕累托最优。但信任也具有不确定性、易逝性和风险性等特性。因此,建立起来的发包方、接包方和公众间的信任是基于法律、法规、制度和契约等的信任。外包过程中,合作者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政府责任实现的关键是在合作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只有建立起信任,科学的设计才能在合作中有效地发挥能动意义。如果合作者之间没有信任,会增加相互之间的猜忌,会耗费大量的资源进行谈判、监管,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生产效率。如果合作主体之间缺乏信任,政府外包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及政府责任难以实现。
4.4 激励机制
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政府责任需要政府部门职员、接包方职员和公众共同持续地付出努力才能够实现,但人只有在获得的收益补偿高于为之付出的努力成本和目标改善成本[19]的时候,才能做出提高努力水平和完善控制目标的选择。换言之,要提高人的努力水平必须要给予适宜的激励。激励是指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诱因影响人们的内在需求或动机,从而加强、引导和维持行为的活动或过程,以有效地实现组织及成员个人目标的系统活动[20]。然而,激励只有形成机制,才能持续有效地发挥作用[21]。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22]。激励机制一旦构建起来,就会对整个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系统产生内在的作用,使用外包系统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并影响公共体育服务外包项目的实施效率、质量等。然而,由于激励机制具有助长作用和致弱作用,只有良好的激励机制能引发正向的激励,生成引导公共体育服务外包中的各个参与主体为实现外包目标的正能量。总而言之,政府作外包的激励主体,要深入了解每个参与主体的需求和动机,根据他们的需求和动机确定激励手段和标准,构建起良好的激励机制激励政府职员、接包方职员和公众,为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目标和政府责任而持续地付出努力。
5 结语
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虽然是“必要的恶”,但如果没有政府这一制度,人类社会可能面临秩序崩溃、市场失灵和公共服务缺失等危险[23-27]。换言之,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还依赖于政府担负起该担的责任。国内外的实践也证明,外包具有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等优势,但外包不是政府责任的外包,政府应当扮演公共体育服务外包的资金提供者、决策规划者、优秀接包方的遴选者、完备合同设计者和监管者等角色,并担负起扮演这些角色所承担的责任。政府是由“人们的罪恶”产生的,但政府也不是“天使”,因此需要时时警惕政府权力行使和责任履行。当前公共体育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履责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行政问责制、整合机制、信任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规避政府履责不力,确保政府为公众提供低成本、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体育服务,不断满足公众的体育需求。
[1]沈开举,王钰.行政责任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7.
[2]李海青.公民、权利与正义政治哲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73.
[3]格罗弗·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M].陈宪,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145.
[4]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86.
[5]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75-82.
[6]SELDEN B,LELIS B H.The Practice of America Public Policy Making [M].New York:M.E.Sharpe,Inc,2007:296.
[7]吕志奎.政府合同治理的风险分析:委托-代理理论视角[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676-680.
[8]唐纳德·凯特尔.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
[9]刘子溪.江西网友反映某体育工程招标涉嫌暗箱操作获官方回应[EBOL].http://jx.people.com.cn/n/2014/0627/c186330-21524190.html.
[10]罗之飏,陈岩,钱晞.购买体育场馆服务莫与市民需求错位[N].四川日报,2014-08-15(10).
[11]胡科,虞重干.政府购买体育服务的个案考察与思考:以长沙市政府购买游泳服务为个案[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46(1):43-51.
[12]李震,陈元欣,刘倩.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研究:以武汉市政府购买游泳服务为个案[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7):36-40.
[13]张小劲,于小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六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6.
[14]高小萍.《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衔接问题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0,4:78-80.
[15]林鹏举.哈尔滨商业大学第三届研究生学术论坛文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76-178.
[16]周益扬.反腐败研究[M].第9集.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448
[17]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4):41-43.
[18]贺小刚.论信任、资源与持续竞争优势[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8):9-15.
[19]陈建华,马士华.基于工期协调的项目公司与承包商收益激励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07,03:114-122.
[20]宋素娟.管理技能训练[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3:167.
[21]苏东水.管理心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97.
[22]曾小春.电子商务管理[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144.
[23]殷昭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19.
Analysis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nd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for Public Sports Service Outsourcing
CHEN Bin1,2,HAN Huijun3
(1.School of Sport Leisure and Art,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Shanghai 200438,China;2.School of Sport and Health,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Chongqing 404000,China;3.Graduate Department,Guangzhou Sport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000,China)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blic sports service have determined the government’s necessary responsibilities to provide high-quality,high effec⁃tive and multiple services to the public.With the constant deepening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 China,outsourcing has become an effective tool for the public sports service.However,outsourcing is only a form to transfer the government’s production function in public sports service to non-government sectors,which is a form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not to shirk or demise the responsibility.Through documents,this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on connotation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ies,government responsibilities in outsourcing,the phenomenon and reasons of poor implementation,and the real⁃ization of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ies.The results of the investigation shows that,apart from some traditional responsibilities like fund providing,service production coordinating,and policymaking,the 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 for public sports service outsourcing included decision-making,excellent out⁃sourcing supplier selecting,outsourcing contract designing,and outsourcing supervision etc.At pres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current public sports service outsourcing,such as irregularities in biding or illegal operations,the mismatching between outsourcing arrangements and public sports demand,faulty design of contract,in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so on.All these phenomena result mainly from the extensive thoughts of“Mandarinate”,the imperfect le⁃gal system,the ineffective supervision,the complex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the way of administrative reform,vested interests,and lack of skills and abil⁃ities of outsourcing.In order to realize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outsourcing,some solutions should be taken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the mechanism of integration,trust and incentive.
public sports service;outsourcing;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G 80-05
A
1005-0000(2014)05-404-05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4.05.007
2014-05-1;
2014-08-11;录用时间:2014-08-03
上海市地方高校大文科研究生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项目编号:xsxr2013011)
陈斌(1974-),男,四川西昌人,副教授,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
1.上海体育学院休闲与艺术学院,上海200438;2.重庆三峡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重庆万州404000;3.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广东广州51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