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处理与法律对策研究①
2014-12-06蔡艳子
蔡艳子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我国的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生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造成伤害事故近年来在普通高校屡有发生,原因在于体育运动具有惊险性、复杂性和对抗性等的特点,因而个人运动项目和集体运动项目,都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所以如何对伤害事故进行防范、处理与法律保障是非常迫切的问题。教育部早在2002年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1 国内外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处理的比较研究
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势必引发纠纷及索赔,各个国家都需要一套完备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补偿制度。在日本学校管理下的体育伤害事故灾害补偿制度实施得较早,195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日本学校安全会法,并根据此法成立了日本学校安全会。日本学校安全会的正式运作是从1960年开始。日本建立的各种事故处理(包括体育伤害事故在内)的保险制度主要有: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和社会保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发生,除了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之外,同时还要对因事故受伤的学生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通过与学校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保险,特别是伤害保险来实施。
2001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是我国为学生伤害事故(包括体育伤害事故在内)而设的第一个地方性立法;至2002年教育部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教育部令中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为各类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2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章事故与责任的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4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过错、过失责任。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它是基于教育关系而成立的一种公权关系,属于教育权的组成部分,如高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必当承受相应的法律追责,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体育活动的宗旨是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发挥学校体育的健身功能,通过开展体育教学与各项课外体育活动,来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各高校都在积极推广阳光体育活动,并不能因为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动摇体育教育的根本。面临这个两难的选择:体育活动可能造成学生个体身体的伤害,但如果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否定体育活动,最终只会影响体育教育功能的发挥。因而,世界各国有关学校体育事故立法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责任论:即学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能承担无限风险,否则将极大的抑制各项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当开展。目前国内已经把学校体育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将学校的办学活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这是给学校体育教育工作松绑的解决途径,也是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3 普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3.1 防范措施
3.1.1 加强硬件方面的防范管理
为避免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体育管理部门应充分修缮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定期对校内的各种体育运动场所、设施、器材等有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为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硬件条件。管理者在使用的场地附近,做出明确的场地使用说明指示或警示,杜绝在不适宜的运动场如水泥场地等安排竞技类运动比赛,避免因场地原因引发意外伤害事故。
3.1.2 加强软件方面的防范管理
3.1.2.1 加强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监查
学校管理者和体育职能部门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加强学校体育时空范围内的各项体育活动(体育课堂、课外活动、各项体育赛事)的监督和管理,做好周密的组织、安排和部署,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在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时,联合学院保卫部门和医疗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紧急救护的安全保障。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体育竞技运动的过程中,应进行指导:在竞技类比赛时要有专业老师担任裁判,保证比赛的安全性;在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体育运动时,应做好充分的组织和准备活动,并及时观察和了解学生的身心状况,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3.1.2.2 体育职能部门和体育教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便于体育活动管理
学校体育职能部门必须协同医务部门与学生班级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学生健康档案,学生的健康问题是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健康档案的核查与对照,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教师对学生的健康进行监控,从而方便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工作,便于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与调控。
3.1.2.3 将安全教育知识内容融入学校体育课程
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在学校体育课程教学中融入安全教育的内容,提高学生的避险和紧急救护的能力。将安全教育知识理论与实践内容,如:运动安全及常见性运动损伤的急救与处理、心肺复苏术的学习、包扎知识的学习、搬运知识的学习以及紧急避险技能等知识与技能内容体系融入到体育教学之中,增强学生遇到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理能力与应变能力。
3.2 普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
3.2.1 成立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委员会
为了妥善处理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有必要成立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将帮助可能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委员会可依据伤情以及学校和教师或学生个体过失的大小,分清主次责任,然后再对伤害事故作出相应的赔偿。同时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制定出体育伤害事故的紧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
3.2.2 归责与赔偿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过错原则来处理,但并不排除其他归责原则。教育部于2002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8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它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条例可知,校园伤害事故在赔偿问题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给与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可不予赔偿。相关人员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与赔偿,主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教育法第29条、教师法第8条等。教职工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相关职责,并没有过错或过失,发生了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应该负民事责任。
4 普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普通高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具有指导作用,但关于体育事故伤害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为规范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方面的处理,可借鉴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和补偿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此外需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体育保险制度来解决学生与学校的后顾之忧。
4.2 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长效监控与管理机制
为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三者的合法权益,需尽早制定和实施有针对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工作予以法律保障。目前,在普通高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是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进行处理,该条例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在实际的案例中,大多数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是由学校和家长协商解决,当责任认定不清时,再走司法程序来进行判定。最终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依靠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等多方面的合力,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长效监控与管理机制,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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