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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层级结构及制度变迁

2014-12-05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球团棒球契约

蒋 燕

(韶关学院 体育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纵观美国职业棒球发展史,从1876年职业棒球联盟成立迄今已逾130年。在美国棒球运动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联盟球团(资方)与球员(劳方)之间可谓另类的劳资关系,而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于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相应制度中。在美国早期的职业棒球运动发展中,联盟球团常以巨额投资为由拥有合法的垄断权,要求球员遵守联盟规章所制定的各项契约规范,为保障自身球团的优势,视球员为私有财产,控制球员的流动、遏制球员的薪资。资方独占职业棒球市场的制度,引起了球员的强烈不满,甚至使一些球员在高收入的诱导下,参与球场外的签赌活动。因此,美国职业棒球界及法律界为挽救棒球运动产业,从制度面、法律面着手,其制度面主要有修正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层级结构及相应制度,如选秀制度(Draft System)、自由球员制度(Free Player System)、自由经纪人制度(Free Agent System)、仲裁制度(Arbitration System)等;在法律面主要有契约法、劳动法的订立,以使劳资双方都能得到其应有的权益。

1 美国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层级结构分析

1.1 契约与契约法

Friedman(1974)认为契约法的表现可谓法律的剩余品种,契约法是由适用于协议的一般原则所构成,常酝酿于无特定法律条文所控制的或特定条文部分所剩余的领域[1]。例如,中国台湾民法第372条规定:“价金依物之重量计算者,应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者,从其订定或习惯。”条例的后半部分“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者,从其订定或习惯”留下契约的空间。换言之,协议的私法自治空间是特定条文剩余的领域。一般而言,契约几乎等同于一项规定某些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假定情势需要,除了某些法律的保留规定外,特定交易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与义务的表现,均规定于契约中,并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法院既可承认其内容,更可执行其内容。

1.2 美国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层级结构

人们通常将法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将一国法律体系解释为该国法律规范的总和或部门法的总和。这些法律规范无论在效力或在内容上,都不是处于同一层面的,它们是有层级关系的。一般认为,在同一法律体系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为法律,再其次为行政法规。在职业运动市场的法律规范里,契约亦有层级结构,美国职业棒球的契约规范依次可分为四个层级:1)团体协约(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2)联盟规章(Constitution and By-laws);3)标准选手契约(Standard Player Contract);4)附则(Addition)。

1.2.1 团体协约

中国台湾团体协约法第1条规定:团体协约是指“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之书面契约”。美国职业运动产业的营运和管理与其球艺水平一样具有超级水平,联盟球团与球员之间可谓另类的劳资关系。在职业运动契约规范里,团体协约是规定联盟球团与球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的书面契约,在契约规范层级结构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团体协约的内容对联盟球团与球员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但约定条款不是一成不变的,协议双方可以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正。

在美国早期的职业棒球产业发展中,联盟球团常以巨额投资为由拥有合法的垄断权,职业棒球联盟规章主宰着职业棒球市场,联盟球团要求球员遵守联盟规章所制定的各项契约规范。但因民主化及大联盟棒球球员协会(The 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s Association,MLBPA)的成立,致使联盟球团垄断市场的局面产生质变,联盟球团不得不释放部分权利给球员。1966年,大联盟棒球球员协会与职业棒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MLB)通过谈判达成第一份团体协约,协约规范主要包括大联盟与球团之间、大联盟与小联盟之间、球团与球员之间统一条件的格式契约及特别附加契约,不论联盟、球团和球员都应共同遵守团体协约。其后于1970年达成第二次团体协约,1972年达成第三次团体协约,1976年达成第四次团体协约,而后逐年皆有新的团体协约产生[2]。从1966年到1983年,大联盟棒球球员协会为球员争取到了五项基本权利:1)最低薪资上限;2)组仲裁委员会可以随时处理球员与球团的合约及薪水纠纷;3)球员可以聘雇经纪人与球团谈年薪;4)设立球员退休制度;5)球团应在签约时说明球员的工作条件,其中包括球员服务满2年后可以重谈薪水,重签薪水约[3]。当前美国职业棒球团体协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际联盟比赛协议;2)小联盟的薪资协议;3)部分大的利益分享于小市场的球队;4)在大联盟球队服务6年以上,才能成为自由球员(free agents);5)球员需3年后才能申请薪资仲裁(salary arbitration),单一仲裁应排除,重设3人小组仲裁;6)在大联盟服务10年以上,最后5年在同一队时,球团进行球员转让交易时,应得到球员同意;7)任何球员被处以罚金(fine)或禁赛7天,要求参加听证会。

1.2.2 联盟规章

职业运动联盟皆拥有许多球团或球队,联盟制定组织章程,在政府机关登记后才能实施。联盟规章在约束联盟内部组织,并在联盟与球团之间、球团之间、球团与球员之间具有绝对效力。美国职业棒球的国家联盟于1876年成立,前期有8支球队,后期则增为16支球队,国家联盟创始人为胡伯特,第一任会长为伯克来,第二任会长为密尔斯[4]。由于国家联盟营运的成功,其巨大的市场经济价值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许多职业棒球联盟也纷纷成立。但由于职业棒球联盟之间互相挖角,于是当时美国最大的三个职业棒球联盟:国家联盟、美国协会和西南联盟,便在1883年签署国家协定,作为各联盟的遵循规范。但因西方联盟不愿意签署国家协定,有意和国家联盟分庭抗争,便改名为美国联盟[5]。美国职业棒球联盟经过分分合合,直到1903年,国家联盟和美国联盟签署新的国家协定,共同组成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MLB),其他较小的联盟,在大联盟的排挤下,都纷纷解散或投靠大联盟。当前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共有30支球队,其中国家联盟有16支球队,美国联盟有14支球队。

1876年2月国家联盟成立后,第一件事就是强迫所有现役球员与球队签约,规定比赛时要有统一的制服,严禁跳槽,并要求所有欲加盟的球团必须要有一套球员规范制度。另外,为限制职业棒球球队过度膨胀分散市场,造成分食利润的恶果,国家联盟制定了联盟规章的各项条款:1)在7500人以上的城市才允许组织职业棒球队,一个城市只允许有一支职业棒球队,各队不允许越区发展,每支职业棒球队在申请加入时必须提出财力保证,并且必须拥有一个完整的统筹体系;2)联盟负责建立所有比赛纪录、维持比赛及规定球员纪律、制定比赛规则、监督裁判判决;3)全面改革裁判制度,建立职业裁判体系;4)为整顿赌风,对于涉及赌博的球队或球员,则立即开除会籍或终身判球监。在随后职业棒球运动的发展中,联盟规章的各项条款经不断修正而日臻完善。现行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规章是由国家联盟和美国联盟共同商议制定,其内容主要包括7个部分:1)总则;2)理事长;3)国家委员会;4)球团领队会议;5)理事长办公室;6)参加资格;7)地区权。

1.2.3 标准选手契约

标准选手契约是指联盟球团对其所属球员的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限定而缔结的雇用契约。职业棒球选手契约中,仅允许薪资和契约期限可由球员与球队进行个别协议,一般在订约后球员皆不得要求修正,但联盟球团可加以修正[6]。在契约期限内,球员必须遵照职业棒球联盟球团的安排参加训练与比赛,听从球团代表、教练的指挥监督为球团提供服务。

美国职业棒球于1966年才有标准选手契约出现,当前美国职业棒球标准选手契约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主契约、附加契约、附加选手契约三个部分。主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前言(recital);2)同意契约条款(agreement);3)雇佣契约(employment);4)报酬(payment);5)球员忠实行为(loyalty);6)球员对棒球的推广(baseball promotion);7)球员肖像公开展示权(picture and public appearances);8)选手表演部分(player representations);9)服务(service);10)参与其它运动(other sports);11)球员转让(assignment);12)球员健康信息(medical information);13)无薪资折扣(no salary reduction);14)忠实报告(reporting);15)球团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obligations of assignor and assignee clubs);16)变动津贴(moving allowances);17)球团(club);18)终止权(termination);19)程序(procedure);20)规则(regulation);21)政府规则(government regulation emergency);22)委员(commissioner);23)附带协约(supplemental agree-ment)。附加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绩效红利(performance bonuses);2)获奖红利(award bonuses);3)分配(assignment);4)选手契约适用性(applicability of uniform players,contract)。附加选手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球队与选手契约订约期间约定(team of player contract);2)薪资(salary);3)签约红利(signing bonus);4)获奖红利(award bonuses);5)保证条款和例外(guarantee provision and exceptions);6)失能条款约定(incapacity);7)球团终止条款约定(club terminate);8)球员终止条款约定(player terminate);9)球员减薪条款约定(forfeit salary);10)终止契约责任归属约定(terminate obligations)。

1.2.4 附则

附则是指球队与非标准选手协商订立的契约规范,位于契约规范层级结构的最底层,但附则不允许订立免责约款,否则会导致其相应条款绝对无效、具体相对无效或抽象相对无效的情况发生[7]。当前美国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附则主要包括小联盟选手契约及附加契约两个部分。小联盟选手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契约当事人(parties);2)定义(definitions);3)前言(recital);4)范围(scope);5)同意(agreement);6)雇佣期限与条件(duration and condition of employment);7)报酬(payment);8)失能球员(disability of player);9)津贴(allowance);10)球员交通运输(transportation);11)球员统一制服(uniform);12)球员忠诚服务(loyalty);13)棒球推广(promotion of baseball);14)选手肖像权(pictures of player);15)选手表现(players’representations);16)比赛其它规定(playing for other);17)健康检查(physical examination);18)大小联盟转让球员规定(assignments,transfers and direction to perform for minor or major league clubs);19)期满15天通知(termination);20)争议(dispute);21)附带红利规定(contingent bonus);22)特别条款(special covenants);23)立法和禁赛(legislation and suspension);24)双方完全同意约定(entire agreement);25)行政法规 (governing law);26)同意要求(approval required);27)球员数据填写与等待通知(player information and notices)。小联盟附加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球员各种资料(various data of player);2)球员身份(status of player);3)契约效力(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4)双亲或监护人同意(parents or guardian consent);5)彼得罗素解雇协约(settlement agreement and stipulation of dismissal Pete Rose);6)决议(agreement and resolution)。

一时间,村里说什么的都有,有的说烂眼阿根和苏秋琴在玉米地里搞时搞死的,有的说是癞阿小弄死他的,也有的说是男人婆弄死的,也有的说是白玉儿弄死的,还有的说是癞阿小和苏秋琴合伙弄死的,他们就逃了……反正说什么的都有,到了第二天傍晚,苏秋琴倒是回来了。她当然不是自己回来的,而是派出所的人找回来的。她确实去了县城,但没有去找白天明。据她自己说,她是去城里散散心的。他们找到她时,正好她也玩腻了,就搭他们的车回来了,连车费都省了。她先去了派出所,把自己出门前前后后都说了。他们就把她放了。

2 美国职业棒球契约规范的制度变迁

美国从1876年成立职业棒球联盟至1886年,整个职业棒球的产业环境一直是资方主导市场,资方在契约规范中拥有保留制度(reserve system)及球员自由转让的控制权,但劳方却一直没有与资方谈判的条件,直至球员工会组织的成立,契约法、劳动法的订立,以及选秀制度、自由球员制度、自由经纪人制度、仲裁制度等其它配套制度的建立,使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日趋公正、合理。

2.1 选秀制度

选秀(draft)为职业运动术语,是职业运动新人进入职业运动团体的方式之一。通常在进行选秀时,会举办选秀会,让各职业球团挑选合意的新人选手入队,成为该球团的新成员。不过,并不是任何一个想要加入职业运动团体的新人,都可以参加选秀,为了避免参加选秀的新人素质良莠不齐,通常都会设一些条件限制。就算是达到了选秀的报名资格,并不表示就可以参加选秀会。因为在选秀会之前,一般都会先行举办新人测试会,筛除一些素质较差的新人选手[8]。

选秀制度是职业运动联盟球团最大卖点之一。早期美国职业棒球联盟各球团为吸引球迷往往向业余界恶性挖角或以暴涨签约金方式网罗红牌大学或高中球员,这种方式直接导致财大气粗的球团总是能获得最顶尖球员,而使球队之间失去战力平衡而降低球赛的可看性。另一方面,红牌大学或高中球员队对签约金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导致球团负担过重。因此,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决定于1965年6月8日起实施业余球员选秀制度,以防止恶性挖角及签约金暴涨等情况的发生[9]。

当前,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由大联盟理事会依据其章程主导选秀,当有争议时则由仲裁机构处理。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每年在6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业余(amateur)选秀,官方的正式名称为第一年球员选秀(first-year player draft)。选秀一共进行50轮,而从2005年开始,选秀顺位完全依照球队胜率来决定(以往必须要国家联盟和美国联盟球队穿插),由胜率最低的球队开始选起,依序直到胜率最高的球队。选秀会的举办时间为期两天,第一天通常进行20轮,剩下的30轮则留到第二天再进行。轮到的球队只有2min的考虑时间,接下来球探马上通知被选中的球员,而球队有15天的时间可以单独跟球员签约,如果球队没能在15天内签下该球员,球员即取得自由球员资格。如果高中球员选择进入4年制大学,则球队在球员到校上课前都还保有签约权利;如果球员选择进入2年制大学,则球员在来年选秀会的前一周,球队还可以签约。

现行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选秀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1)理事长有负责统筹办理选秀会的绝对权、以防止各球团各自为政及球团之间恶性挖角的情况发生;2)保护学生球员,兼顾业余球员发展;3)抑制业余球员签约金不断上涨;4)较差的球团能经由选秀补进较好的球员,各球团战力能均衡发展。虽然现行美国职业棒球以制度化方式选秀的确解决了不少问题,但其难免存在不足之处;1)因大联盟主导选秀,被选球员完全没有选择球团的权力;2)职业棒球球员签约金受到限制,职业棒球大联盟有联合垄断市场之嫌;3)对招收国外球员没有明确规范,大球团可以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向国外招募优秀球员增加战力。

2.2 自由球员与自由经纪人制度

尽管保留制度被废止了,但取而代之的是自由球员补偿制度(free agent compensation)依然束缚着球员的流动。职业运动联盟在被迫放弃保留制度的同时,仍设计出了各种复杂的补偿制度,试图继续对球员的流动进行控制[11]。自由球员补偿制度的核心就是自由球员的新东家必须以现金、选秀权等形式对自由球员的前东家进行“补偿”。在职业运动联盟看来,这些措施是对流失了球员的球队的合理补偿,而从球员的角度,这却是对其流动的不公正阻碍,因为有些新东家可能不愿意支付如此高昂的补偿代价。美国学者(Staudohar,1989)认为除了球员工会为球员个人权益与联盟球团进行协商外,还有自由经纪人与联盟球团进行协商。1912年,美国职业棒球由Branch Rickey创立了自由经纪人制度,并与圣路易布朗队签订球探合约,年薪7500美元。此制度为美国各州所重视,并由州政府制定各种管理制度,使得自由经纪人制度日趋完善,为美国职业棒球球员争取最大权益[12]。

2.3 仲裁制度

美国职业棒球早期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法院诉讼。例如,1922年,球员为反对职业棒球产业资方独占条款——保留制度(该制度要求每个球团将5名球员放在交易市场以外,任何其它球团都不得使用被保留的球员,联盟中的球团也不得同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球团进行比赛,制度还规定球员不得任意转队,除非球团将其转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诉讼程序繁琐费时,因此,在1970年的职业棒球集体谈判协议中,出现了“仲裁”一词,并且在随后的发展中形成了申诉仲裁(grievance arbitration)和薪资仲裁(salary arbitration)两种形式[13]。在棒球大联盟委员会处罚违反纪律的球员的时候,该球员可以提请申诉仲裁,而薪资仲裁则是职业棒球球员工会与球队之间通过集体谈判协议解决薪资争议的仲裁方法。

棒球球员和球队在集体谈判中创建的薪资仲裁制度是为了应对职业棒球历史上的保留制度,球队为了保持对球员工作的控制而不是允许他们成为自由球员,而球员们同意薪资仲裁是因为他们想在成为自由球员之前能够对其薪水施加一些自己的影响,同时他们也想让球队老板付给他们一份公正的工资[14]。根据当前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薪资仲裁制度,不是所有的大联盟成员都有提请薪资仲裁的资格。一般来说,年资未满三年的球员,如果没有被下放小联盟,每年都是由球队自动换约,通常每年的薪资都会有一定上涨,即便没有调升,也可领取大联盟保障薪资的底限。年资3年以上6年以下,对于来年球队提出薪资不满意的球员,则可以提请薪资仲裁。但提出薪资仲裁多半会让球队和球员之间的关系产生摩擦,同时就薪资仲裁的结果来看,多半对球队较为有利。一般而言,若非顶尖水平的球员,不太可能申请薪资仲裁。若对自己下个球季薪资不满意的球员,应在新年1月19日之前提请薪资仲裁,申请薪资仲裁的球员在1月20日至2月1日前,可以和资方洽谈新球季待遇,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则从2月1日起连续三个星期,举行薪资仲裁听证会。

在进行听证会及仲裁程序前,美国劳工部与司法部会提出一份仲裁法官名单,由球员工会及代表资方的球员关系委员会,共同圈选可被双方接受的仲裁法官。仲裁听证会举行时,球员经纪人、工会律师、球员关系委员会律师、球队代表与球员本人,都出席并申诉自己的意见。在听证会里,球队和球员各提出一个他们能接受的价码,然后在听证会里各自申诉意见,最后由仲裁法官裁定球员或资方的主张胜诉,只能二选一的裁定新年度的薪资金额,作为新球季的薪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薪资仲裁定案后,劳资双方都要遵守。而球员年资超过6年的,就可以取得申请成为自由球员(Free Agent)的资格[15]。

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中的仲裁制度对美国棒球运动的影响是巨大的,并且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巩固了棒球大联盟中仲裁程序的独立性[16]。仲裁员通过做出对球队老板不利以及为其曲折的谈判过程定价的裁决而阻止了他们试图通过共谋行为来控制日益增长的球员薪水,并且中立的仲裁员有权来推翻棒球委员会对球员所施加的纪律性的处罚决定。总之,仲裁的使用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的影响是深远的,并且它在改变球员和球队彼此之间在球场外如何相处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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