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规则续构热潮与中国应对
2014-12-04薛荣久教授杨凤鸣博士后
薛荣久(教授) 杨凤鸣(博士后)
国际经贸规则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经贸行为应遵守的经共同确认的规章制度。它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产物。作为国际经贸的上层建筑,国际经贸规则对国际经贸关系具有促进、约束、缓和调整的作用,使国际经贸关系有序发展。国际经贸规则确立的基础有四,即成员的共同意愿、国家经贸的实力、企业发展的要求和非国家行为体的赞同。国际经贸规则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上述四个基础的不平衡发展,国际经贸规则势必随之变化,进行完善、扩展和续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和发达国家推动下,1944年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复兴与开发银行(IBRD),1947年成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至此,初步构成国际金融和贸易的全球性规则。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以GATT为基础的多边贸易规则演进加速。1995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GATT成为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的组织和法律基础。WTO作为具有国际法人性质的国际组织,倡导自由贸易,关注世界经贸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21世纪以来,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加剧,导致经济全球化发展助力与阻力并存,国际分工细密化与碎片化并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此消彼长,跨国公司与新兴企业竞争激烈,地缘政治和民族诉求抬头,非政府组织涌现并不断加强,全球非可持续发展危及地球生态环境,整个世界出现全球化和多极化并存,经贸发展失衡加大,世界政治和经贸关系紧张。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上述态势,世界经贸发展陷入低潮,引起国际社会严重焦虑。摆脱危机和走出困境成为企业、国家、地区和世界经贸组织当务之急,引发对已有国际经贸规则的反思,开启完善、改革和续构国际经贸规则的热潮。
这一热潮代表了国际社会摆脱危机,促进世界经贸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意愿,是世界经贸发展规律的反映。它对国际社会、各类国家和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顺之者荣,逆之者衰。
一、国际经贸规则续构热潮呈现新态势
(一)国际经贸规则续构方向多样化
1.从国家边境规则延伸到境内规则
原有的国际经贸规则,主要关注各国的边境措施,如关税壁垒和非关税措施,是GATT主持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内容。随着关税下降和非关税措施受到约束和规范,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跨国公司和其政府日益关注WTO成员边境内的经贸规则。这包括技术标准、劳工待遇、卫生要求、环境要求、知识产权、企业运作、竞争政策中的监管方式和执法行为等。而它们已成为成员之间相互竞争和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其中,一些规则谈判已纳入WTO多哈回合谈判议题,因其久拖不决,已影响到国际企业全球价值链和生产网络的整合和国际分工的深化。
2.服务贸易和投资规则深化
在GATT主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促进了WTO成员间的服务贸易发展。但该协定比较粗略,滞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要求。随着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跨境电子数据流动日新月异,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业态不断涌现。该协定未能涵盖服务贸易的新发展,必须进一步丰富和充实。
在国际投资规则确立方面,存在两个不足。一是WTO关注的范围不足。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对成员方制定的投资措施中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的部分作了界定和限制,远远落后于国际投资的实际要求。二是缺乏多边的国际投资规则。根据UNCTAD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世界各国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累计达到3146件,其中2833件为双边投资协议,311件为自贸区协定的投资章节。它们涵盖的投资范围较窄、彼此差异较大,不是世界性的投资规则。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国际投资出现两种趋向:一种是为了恢复经济,各国竞相吸引外资,通过减税、简化审批手续、打破垄断等手段提高投资自由化;另一种是以国家安全、民众利益、保障就业等名义,设置投资壁垒,不仅对外国投资者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本国的境外投资也附加禁止先进技术外溢等限制条件。因此,需要续构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以促进前者,抑制后者。
3.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
新兴经济体和中国经贸地位的崛起及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的强势发展,引起发达国家和企业的焦虑。在《财富》杂志列出的全球500强企业中,国有企业从2000年的34个增加到2011年的95个,其中中国从11个增加到76个,印度从1个增加到5个,俄罗斯从0个增加到3个。发达国家认为,国有企业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的优先购买和金融支持,他们主张适用竞争中立规则,取消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优惠待遇,进行公平竞争。实际上,WTO早已关注这个问题。在WTO实施和管理的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中,有涉及垄断或专营企业坚持公平竞争的条款,但很不够。发达国家坚持加强竞争中立规则,以弱化新兴国家和中国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
4.国际社会关注的新问题
随着地球村的形成,在互联网全球扩及下,环境气候的恶化,劳工待遇的改善,人权乃至反腐败等,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大问题,影响到国际经贸发展的大环境,需要纳入国际经贸规则,补充已有国际经贸规则的空白。
5.国际金融规则的脱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IMF和IBRD,确立了国际金融规则。它们对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病。如IMF计划的不适合和不灵活;支持少、代价高;被少数发达国家控制;美元成为国际货币等。新兴国家的兴起要求提高他们在其中的投票权。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已有的国际金融规则存在许多漏洞,需要加大对已有国际金融规则的改革力度。
(二)国际经贸规则续构角色多元化
已有国际经贸规则确立的角色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IMF、IBRD和GATT/WTO。20世纪90年代以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角色呈现多元化特点。
1.已有的世界贸易和金融组织
WTO在经贸规则完善和深化上已作出五项努力。(1)执行管理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定与协议,促进诸边贸易协议转化为多边贸易协议,推动信息和国际投资协议的构建。(2)坚持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共存,尽力关注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3)坚持贸易争端和政策审议机制运行。(4)坚持自由贸易,反对和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和泛滥。(5)加强原有规则的深化和新规则的拓展。为此,2001年发起“多哈回合”,涉及8个领域和19个议题。但由于采用“协商一致”原则和“一揽子”谈判方式,参加谈判的160个成员,由于经济规模、发展水平、参与能力、追求目标各不相同,出现“意大利面条碗”的杂乱局面,结束谈判日程从2005年一直拖到现在。在国际货币制度方面,牙买加体系取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浮动汇率,构建全球金融安全网,改革金融机构,提升新兴经济体地位,储备货币呈现多元化。
2.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RTA)
截至2014年6月15日,向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有585个,其中仍然有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为379个。其中自由贸易协定成为主流,约占90%。
自由贸易协定尚无确切的定义,具有以下特点:(1)以自由贸易为旗帜,不违背WTO宗旨。(2)涵容了已有区域贸易安排中自由贸易的内容。(3)具有包容性,社会制度各异、发展水平不一、地域相隔的国家或地区和WTO成员均可参加。(4)层次标准不一,就自由化程度而言,有的偏重关税,有的涵括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5)成员少,容易协商和达成协议。(6)世界和地区经贸大国居于主导地位。其中,美国2008年加入并主导的TPP更是前卫,其宗旨是加强成员间的“贸易和投资、促进创新、经济增长和发展支持就业的创造和扩大”,目标要成为“21世纪贸易协定的里程碑”。TPP谈判的议题有20个,分别是竞争、跨境服务、海关、电子商务、环境、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投资、劳工、协定管理、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电讯、纺织和服装、贸易救济等。这些谈判议题与多哈回合有重叠,有少数是新加的。
3.非国家行为体
已有的国际金融和贸易规则是以国家体制为中心建立的,“缺乏代表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劳工和社会责任等问题上升,环境保护集团、劳工联盟和反全球化运动开始活跃于经贸政治舞台之上,并不断趋于强化。它们关注的问题都可视为经济全球化“溢出效应”的反应。这些非国家行为体诉求各异。如环境保护主义者和劳工联盟通常会对WTO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改革提出具体的建议,而反对激进全球化主义者则从整体上否定货物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好处。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各种非国家行为体也关注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改革和续构。它们通过舆论、集会、游行表达诉求。“缺乏代表性”制约了各成员政府和经贸规则制定者代表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利益、观念和诉求,削弱了他们对国内经贸政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政治支持,大大削弱了国际经贸政策和规则的权威性。非国家行为体活动的加强不仅会影响WTO多哈回合的谈判进展,也会影响到地区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结果。
此外,关注国际经贸规则的完善、改革和续构的国际组织还有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G7、G20、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各种国际论坛等。
二、国际经贸规则续构中的角色担当
(一)WTO仍为主体
世界三大经贸组织继续成为经贸规则续构的主要载体。就国际经贸规则而言,WTO主体地位不能替代,其规则具有七大特性。
1.整体性
WTO负责实施管理的多边与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将近30个,涵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2.世界性
WTO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都是其成员共同接受的国际规则。WTO成员已达到160个,占世界贸易的98%。
3.均衡性
WTO负责实施的贸易协定与协议,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原则维护各类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经贸权益。
4.宪法性
WTO以政策审议机制、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和国内规则与其一致的原则保证已有规则的遵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遵循反向协商一致规则,这就使报告不可能不通过。这使上诉机构的最终裁决具有宪法性效果。
5.连续性
WTO规则延续了GATT 1947中的精华理念和规则。WTO运行后,对已有规则又不断深化和扩展。
6.缘起性
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多边贸易体制重点规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自愿出口限制协议等。在80年代和90年代,开始纳入许多“新”议题,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国内投资措施。自乌拉圭回合之后,开始关注环保问题和竞争政策问题。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关注的国际经贸问题多数都纳入到2002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议题中。
7.合规性
现在双边和地区性贸易安排协定之间达成的地区性经贸规则只有纳入WTO,才能具有国际性质。由此,WTO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角理所当然。
(二)区域贸易协定成为续构的重要辅体
21世纪以来,区域贸易协定出现以下态势:
第一,区域贸易协定的传统模式继续突破。 区域贸易协定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表现形式。被公认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有五种,即贸易优惠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不平衡发展规律作用下,出现新的形式,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各种地区性的论坛,一国两制下的经贸合作形式,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大陆与台湾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欧盟从经济同盟走向政治同盟。
第二,不平衡发展。 在五种地区经济一体化模式中,贸易优惠安排、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处于次流,而自由贸易区成为主流;纯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停滞或名存实亡,而拥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势头强劲。
第三,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构成基础多样化。从相邻国家到跨洲国家,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共存,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相容。
第四,以俄罗斯为主的中东欧地区经济一体化出现。
第五,亚洲地区经济一体化兴起。2011年东盟提出构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2012年11月启动谈判,包括中国在内的16国参加谈判,已举行了3轮谈判,计划2015年年底完成。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于2009年11月后启动,意欲2014年结束。2013年6月美欧正式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谈判。
第六,区域贸易协定数目急剧增加。2013年7月上报到WTO的区域贸易协定已增加到547个,继续生效的249个,其中70%是近10年出现的。160个WTO成员中,只有1个没有参与区域贸易协定。
第七,自贸协定内容从关税削减、免除向其他方面拓展,涵括和超出WTO已有协定和协议的内容。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涌起,势头强劲,但不能替代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规则。这源于它的七个特点。第一,区域性。区域贸易协定不是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人的地位。第二,顺向性。区域贸易协定不能背离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只能以其为基础扩充、深化或超前。第三,大国性。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其中的经贸大国或经贸政治大国,决策民主性不足。第四,排他性。各种区域贸易协定中成员享受的优惠待遇,非成员不能享受,形成歧视性和排他性。第五,竞争性。区域贸易协定使国家和地区之间竞争逐步演变为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成为大国开展战略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手段。第六,缺乏预见性。因为区域贸易协定内容复杂、标准相异,使成员难以预测加入后的效益与风险。第七,缺乏共通性。由于区域贸易协定互有差异,基点不一,部分成果可被WTO有机接受,但整体纳入WTO难以成行。
在国际经贸规则续构中,区域贸易协定只能成为重要的辅体,充当多边经贸规则完善和扩及新规则的“试验田”。
(三)美国和发达国家在续构中志在必得
已有经贸规则和正在兴起的新国际规则,关系到国际经贸和全球性的治理,国际经贸关系与国际政治关系日益密切,互为因果。国际经贸规则的确立、实施、完善与改革取决于参与国家的政治、经贸实力,其中经贸大国、强大的地区经贸组织影响更大。
就国家而言,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首选角色。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历史表明,美国无疑是一家独大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演进中,处处可以看到美国的身影。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国就开始构思从金融、投资和贸易三个方面重建战后世界经济。1944年7月在美国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分别筹组了IMF和IBRD;同时,倡导组建国际贸易组织(ITO)。1946年2月,联合国着手筹建ITO,同年10月,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7年1月到2月,根据该宪章草案中的贸易规则,起草GATT条款。1947年4月至8月,美国等23个国家就GATT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1947年11月15日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从1948年1月1日实施。待宪章通过后,将其并入宪章。
1947年4月至8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达成《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宪章由九章和一个附件构成,主要内容有:宗旨与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一般商业政策、限制性贸易措施、政府间商品协定、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争端解决、一般规定等。该宪章需要参与谈判的各国立法机构批准,方能生效。美国国会认为该宪章的一些规定,不符合美国的利益,提出各种非议。到了1951年,美国政府放弃要求国会批准该宪章的努力,导致ITO胎死腹中。由此,作为不需国会批准的临时性适用的关贸总协定作为准国际贸易组织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载体。
但是美国并不是遵守GATT规则的典范。随着美国经贸实力的下降,为了维护其经贸权益,在关贸总协定条款中,以强势地位通过谈判加入大量的例外规则。以纺织品为例,20世纪5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发展纺织业,竞争优势加强。为了保护本身纺织业的权益,美国率先违背自由贸易精神,从1961年后,在GATT内,达成《短期棉纺织品协议》和《长期纺织品贸易协议》,对从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进行配额限制,1974年又扩展成为《多种纤维协议》(MFA),把配额限制从棉织品扩展到羊毛和合成纤维制品。在发展中国家力争下,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被迫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配额,回归到自由贸易基点上。
为抑制日本汽车的竞争优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强迫日本以协议方式对日本向美国出口的汽车实行“自愿出口限制”。
多哈回合以前的8次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确定最初由美国敲定;随着欧盟的崛起,改由美国和欧盟之间商定;随着发展中国家大量加入和新兴国家的发展,决策权扩大为“绿屋”会议成员。多哈回合谈判议题并非完全体现美国的关切问题,加上在贸易争端中出现的一些败诉,加大了美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失落感。美国经贸实力的下降,迫使美国在固守权威的同时,转向利用GATT的第24条款,加大以其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构建。
此外,美国在国际金融组织中也面临相似的困境。在1944年成立IMF时,确立了有利于美国的规则,如组织机构由美欧控制;基金份额和投票权分配不合理,在重大决策上,美国拥有一票否决权;规定美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增长,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外汇储备的大量积累,迫使这些旧有的国际金融规则不断改革,以体现新兴经济体的提高权益、加大发言权的诉求。
尽管如此,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互惠原则、公平竞争、一揽子承诺模式、国际经贸规则向国内经贸体制的延伸,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等,如果没有美国的支持和引导,都是无法实现的。历次多边贸易体制谈判议题的拓展与深化和多哈回合的进展,也离不开美国政府和国会的支持与经贸战略的确立。美国政府“贸易谈判授权”2007年到期后,大大限制了美国贸易代表的谈判空间。
在国际经贸规则续构热潮中,美国和发达国家在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关注能将它们感兴趣的新议题纳入并达成协议,并要求新兴经济体承担更多责任与义务。
由此,国际社会希望,美国从国际经贸发展大局出发,在多边贸易体制完善、改革和新规则续构中,重视自己的历史责任,不要绕开多边贸易体制,另辟途径以构建代表美国意志的国际经贸规则。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贸组织也应如是。
WTO首任总干事鲁杰罗曾指出,欧美两大集团一旦联合起来,不管其开放程度如何,均会在客观上形成与多边贸易体制和体制对峙甚至凌驾其上的局面,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和威信。美国作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发展自由贸易区的战略对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影响巨大,对以WTO为基础的国际经贸规则影响深远。
(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续构中作用加大
多边贸易体制确立与发展中,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与角色从边缘地位成为重要角色。第一,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从少数成为绝对多数。当前WTO成员数量从最初的23个扩大到2014年的160个,其中28个是发达国家成员,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GATT从最初期的“富人俱乐部”成为全球性的WTO。第二,发展中国家经贸权益逐步受到重视。1965年GATT又加进贸易发展的3个新条款。1979年GATT通过“授权条款”,对发展中国家设立“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第三,随着加入GATT的发展中国家急剧增加,在GATT乌拉圭回合发起时,在谈判议题上开始与发达国家抗争,如以同意纳入服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换取纺织品服装协议谈判,在建立WTO前言和各项协定与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均有一些特殊待遇。第四,WTO建立后,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扩大,日益关注有利于本身发展的规则的加强和落实,对超前的和挑战更大的新规则,采取冷对和抗拒的态度。
就整体发展中国家而言,要想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续构,应处理好三个问题。
首先,应该调整对新规则的对抗战略,摆脱员多力薄的谈判困境。WTO决策构建在“成员驱动型”和经贸实力为基的基础上。在WTO成员数量上,发展中国家成员已在160个成员中占到71%,但在整个世界贸易比重上,只占40%。在经贸实力仍弱和规则制定能力不足的状态下,一味对抗新经贸规则的纳入,对巴厘岛会议决议出尔反尔,使多哈回合谈判曙光褪去,重起谈判契机再挫,加重多哈回合谈判难度,将会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其次,整合发展中国家对规则续构的诉求。发展中国家中有一般发展中国家,有最不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它们在WTO中关注的权益并不一致,存在矛盾。如在多哈回合农业议题谈判中,“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组成‘20国协调组’(G20),要求美欧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和扭曲贸易的农业补贴;以印度尼西亚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组成‘33国协调组’(G33),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三农’以特殊和差别待遇;非洲‘棉花四国集团’联手,要求美国大幅削减其棉花补贴;以南非,巴西为首的11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组成了‘非农11国集团’,主张切实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关税方面‘非对等性减让’原则的落实;以中国等新加入WTO的成员组成‘新成员集团’,要求考虑其在加入过程中作出的巨大贡献。此外,‘最不发达国家集团’,‘非加太集团’、‘弱小经济体集团’等,也作为整体提出议案争取利益。各谈判集团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不断稀释多哈谈判的雄心水平,并使本轮谈判的矛盾主体从以往的‘南北矛盾’转变成为‘南北矛盾+南南矛盾’”。这种情况,在多哈回合其他议题谈判中也有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中,新兴国家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作为更为引人关注。
再次,新兴经济体加大续构中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后,新兴市场国家或新兴经济体崛起。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制定“国家出口战略”时,把经济增长最快、市场潜力最大的十大“新兴市场”作为贸易对象。它们是墨西哥、巴西、南非、波兰、土耳其、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等。进入21世纪后,西方媒体和经济学家提出的新兴经济体数目不一,英国经济学家列出32个,《纽约时报》列出26个,世界银行前行长詹姆斯·沃尔芬森列出30个,国际清算银行列出23个。其中有几个大国居于重要地位。2001年,美国高盛公司的经济学家奥尼尔把其中最大的新兴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专门提出,并冠以BRICs(金砖国家),认为它们互补性强,可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10年12月,南非加入。BRICS总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3%,幅员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经济总量已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0%,占所有新兴国家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它们已成为多边贸易谈判中制衡发达国家的重要力量。
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经贸规则续构中作用的加大取决于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首先,它们能否主动减少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享受的各种特殊和差别待遇。其次,它们能否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各种诉求进行整合。再次,它们能否从多边贸易体制完善出发,尽可能做出力所能及的让步,以助多哈回合谈判尽早成功结束。
(五)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经贸规则续构中日趋活跃
随着贸易壁垒的逐步消减和约束,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中效益外溢的扩展,企业组织、国际环境保护、劳工维权以及人权等议题对于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日益加重。但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诉求并不一致,难成一体。
1.企业组织
企业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传统的非国家行为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普及,企业利益呈现多元化,导致对贸易自由化的感受不一。制造业与服务业,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跨国公司与中小企业,国内公司与国外公司,发达国家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国际经贸规则的落实和新规则的制定态度不一,如国际化的企业通常要求的不仅仅是对产品市场开放的规则,还要求确立新规则,允许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国际经贸规则续构考虑他们的要求,而忽视非国际化企业的要求,这项新规则将会遇到抵制。为维护本身的权益,各种企业组织势必加大它们的活动,对新经贸规则的谈判,通过加强游说等方式来施加影响。
2.环保组织
环保主义者关注经贸规则中的以下问题。一是环境保护法规导致的“竞争向下”问题,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会选择在那些遵守环境法规成本较低的国家投资设厂。二是他们主张对那些原产于环境保护法规较低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贸易限制。三是国际经贸规则是否会剥夺政府为防止进口产品污染国内环境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的权力。四是为环境保护改善要求降低某些产品和服务的限制措施,如对改善环境而进口的太阳能产品降低进口关税等措施。
环保组织所关注这些问题逐步受到多边贸易体制重视。一是在WTO建立前言中要求WTO成员“为可持续发展之目的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1994GATT和其他7个贸易协议中纳入了相关条款。二是WTO正式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三是WTO上诉机构2001年在对美国海虾海龟进口限制案和欧共体影响石棉和石棉制品措施案的裁决中,接受环保主义者的意见。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环保主义者日益关注碳排放对气候恶化的影响问题。关注碳关税、碳标、碳足迹、碳认证、航空和航海碳税等问题。
3.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关注日益广泛。一是国内劳工标准与“竞争向下”问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时会受到各国劳工标准严格程度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国家劳工待遇很差。二是主张把“核心劳工标准”视为基本人权,应该通过贸易措施加以贯彻。三是认为以维持较差的劳工待遇获取竞争优势,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他们倾向对劳工标准差的国家的产品实施贸易限制。但这种动议遭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认为这些措施会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并削弱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优势,限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借口。
对是否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尚无定论。但WTO规则框架中已有一些可适用于劳工问题的具体规则。在《建立WTO马拉喀什协定》序言中指出“认识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为目的……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在1994年GATT第20条款中,也作出一些规定。劳工标准条款也出现在欧盟、北美自贸区协定中,成为TPP的新议题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劳工标准问题将日益突出。但作为明确规则纳入多边贸易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为期不会很久。
借助信息技术革命的帮助,这些非政府组织行为体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者的国家、国际经贸组织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密切与它们的关系,考虑借鉴它们的动议,将会提高国际经贸规则续构的民主性、透明性和可行性。
三、 国际经贸规则续构前景与影响
(一) 国际经贸规则续构成型尚需时日
多边贸易体制在乌拉圭回合以前关注重点是关税减让和少许的非关税壁垒的约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后逐步转向为以规则为主的谈判。谈判难度加大。以关税减让和竞争政策为例。从国家角度来看,关税减让谈判要求国家在谈判时,关注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利益平衡,虽非易事,但切实可行。从政府角度,降低关税只不过是调整政府机构(海关等)所规定的税率,除去审查削减关税的程序,没有任何司法行为介入。但要确立竞争规则,其困难远远高于关税减让谈判。竞争规则谈判就要求参与谈判国家建立一整套新的政治机构,要协调规则本身也会从政治到司法到行政层层进行,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和企业竞争环境将构成重大影响。这也是1996年WTO新加坡会议上未接受竞争政策的重要原因。
2013年12月WTO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上,就包括农业、贸易便利花和发展等10个关于“早期收获”的文件达成协议,并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中就多哈回合未决议题制定明确工作目标,最终全面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巴厘岛会议为多哈回合带来曙光。岂料,印度在2014年7月份否决了贸易便利化协议。多哈回合谈判如此受挫,把多哈回合之外的新议题变成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经贸规则可谓难上加难。处于发起和酝酿的新议题,即使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达成协议,只是局部性的规则,要想成为世界经贸规则,必须纳入WTO新的多边贸易谈判,被WTO成员全部接受,才能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经贸规则。何况作为“试验田”的TPP和TTIP谈判尚未结束。
续构受制于经贸政策基础变化的影响。国际经贸规则属于上层建筑,从历史发展来看,经济在繁荣和高速发展阶段,倾向自由贸易的政策和规则强势发展,而在经济低迷和缓慢发展阶段,一般倾向保护,自由贸易政策和规则处于停滞。21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整个世界经济发展陷入低速度,国际经贸新规则续构的底气不足。
(二)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完善与区域贸易协定并行交汇
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的承载体虽然不同、目标不一,但二者在贸易自由化上有交汇点,使得多边贸易体制不排斥区域贸易协定,但要对其监控。
1947年GATT第24条承认:“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但也告诫“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为此,列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必须达到的必要条件,即两者建立后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不能比以前更高或更严,还规定了通知要求。为抑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歧视性待遇,1983年GATT建立独立小组对它们审核。在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中,达成《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纳入区域贸易协定的条款。WTO建立后,1996年总理事会设立了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此基础上,2006年12月,WTO通过了一个新的区域贸易协定透明机制。它要求成员对其所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进行“早期公告”,列出供WTO成员审议的时间表。该机制规定,对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应当在自通报日期一年内完成。为此,地区贸易协定的缔约方须向WTO秘书处提交关税减让、最惠国关税、原产地规则和进口统计等数据。作为多哈回合谈判的一部分,WTO成员还进行了旨在“澄清和改进根据现行WTO条款适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和程序”的谈判。在WTO规则谈判小组里的谈判包括“考虑到地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方向”。
在迄今为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尚未发现公然背离和否定多边贸易体制的条款,而是以其为基础、扩充议题内容或者将议题内容超前。以高标准自命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引领者期盼超前议题被WTO吸收和纳入,在贸易自由化深化发展的背景下,WTO也希望它们成为WTO新议题成型的试验田。
(三)新国际经贸规则成型前影响
1.肯定已有国际经贸规则的积极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建立和演变的国际经贸规则对世界经贸的发展,在整体上起了良好的作用。即促进了世界经贸的发展,贸易自由化成为主流;约束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泛起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逐步在调整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得到发展;维护了成员正当的经贸权益,抑制一些发达国家利己的为所欲为。
从1948年的GATT到1955正式运行的 WTO,使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体系向纵深发展,逐步完整,作用加大,权威性提高。随着冷战的结束,坚持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和经济转型的俄罗斯都加入这个体制,使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经贸规则的接受者遍及整个世界。
2.对多边贸易体制完善规则寄予厚望
人们在肯定WTO规则体系的同时,对多哈回合的久拖不决,世界经贸发展失序感到忧虑并积极探索其产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先天不足、体制上存在过分民主、领导能力软弱、区域主义泛起和利益格局变化导致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在成员责任上,发展中国家成员认为发达国家不作为,而美国等则认为新兴国家未肩负起应担的责任。
3.梳理已有和新续国际经贸规则层次
国际经贸研究界,一般把贸易规则分为两代。第一代的经贸规则包括:工业品、农产品、海关程序、进口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技术性贸易壁垒、国营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公共补助、政府采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第二代规则主要涉及:扩展的知识产权、竞争、投资、环保、劳工、消费者保护、资本流动、财政支持、税收、农业支持、采矿权、视听、能源、经济政策对话、工业合作、区域合作、创新、文化保护、文化合作、教育与培训、技术与科研、中小企业、社会事务、健康、信息、统计、数据保护、政治对话,公共行政、反腐败、恐怖主义、人权、非法移民、毒品、反洗钱、核安全、签证与政治庇护等。
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第一代规则主要围绕赋予外国投资者非歧视性待遇和提供必要的投资保护,包括外资准入与开业、所有权与股权、经营业绩要求、投资者待遇、利润回流、资金转移、征用、投资激励(税收)、争端解决等。第二代规则则在继续保障新的投资待遇和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加进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必要的规制与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诸如投资者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劳动力市场管理、土地获取、环境政策、公共治理与机构、反腐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基础设施与公私合作等。通常把第二代经贸规则视为新规则。
4.寻求在新的国际经贸规则续构中的定位
国际经贸新规则对接受者都有机遇和挑战。如何在国际经贸新规则谈判中维护本身的最大权益,使权利与义务达到最佳平衡,权衡利弊得失,成为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企业必须应对的课题。
(四)国际经贸新规则成型后的影响判断
国内市场与世界市场进一步融合;国际分工向纵深发展;地区经贸集团内部经贸扩大;国家主权的更多让与与获得;国家经贸逐步让位于集团经贸;国际多边贸易体制中集团谈判地位上升;国际经贸运行中正传递作用加大,负传递效应也在加强;全球性国际经贸合作机会加多,争端问题加重;主动参与和接受新规则的国家和经贸组织机遇拓宽,而消极参与和被动接受新规则的国家和经贸组织的机遇萎缩,挑战加重。
四、中国如何应对国际经贸规则的续构热潮
(一)国际经贸规则续构热潮对中国的机遇与挑战
国际经贸规则续构热潮对中国既有机遇,也带来挑战。这种机遇和挑战是整体、全面和深远的。其中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强化;对国际经贸活动正传递的接受与负传递的抑制;中国安全底线的维护;中国构建全面的经济结构与新兴产业的发展;中国从贸易大国转变为贸易强国的实现;中国从国际分工半外围地位成为国际分工的中心;中国在WTO和国际金融机构中地位的强化;中国参与构建区域贸易安排的凝聚力;中国国际经贸良好形象的确立;中国国家主权的让与与稳定;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等。
(二)中国利用续构机遇化解挑战的对策
1.辩证地看待国际经贸规则
国际经贸规则是世界经贸发展的历史产物,属于世界经济的上层建筑,代表世界经贸发展的要求,在促进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在调节生产关系。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是在西方大国主导下制定的,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总体上维护了国际经贸秩序,为各国参与国际市场提供了可预见的环境。它们推动了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加大了全球市场的开放与融合,为各国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建立竞争优势创造了条件,比较公正有效地解决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避免和减少了贸易战,抑制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滥用。当然,现有的经贸规则也存在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成分,但不是主流。
国际经贸规则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对接受者机遇和挑战并存,但它是外部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部条件通过内部机制发生作用。利用规则的成效取决于接受者本身内部机制的构成与运行。如NBA篮球比赛一样,规则对双方是同等适用的,取胜的条件是球队的实力和运用规则的技巧。作为发展中国家在WTO中都有特殊和差别待遇,为什么有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很快,有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甚至裹足不前,其原因多来自内部。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巨大发展,一方面来自内部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方面缘于加大开放,成为WTO成员,对国际经贸规则从接受、熟悉到主动运用,又促进了内部的改革。二者相辅相成,扩大机遇,化解挑战,并把挑战转化为机遇,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最大受益者。中国加入WTO,收益最大的来源是国际规则意识的加强与运用,中国加入WTO后出现的经贸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自对国内外经贸规则意识的不强和正确运用能力的薄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源自资本主义的国际经贸规则不应根本否定,而应把它视为世界经贸发展的遗产,吸收其合理部分,扬弃其不合理成分,构建起符合历史潮流的更为先进的国际经贸规则。
2.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续构对中国而言是责无旁贷的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续构是中国构建和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的战略需要。
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完善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性经济体系”。
互利共赢,就是对外开放中要坚持共同发展,坚持通过合作促进世界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在着眼于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和支持对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寻找利益交汇点。互利共赢是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在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更加自觉地把互利共赢理念落到实处,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坚持以开放换开放,不断拓展经济发展外部空间和良好国际环境。
多元平衡,就是对外开放中要坚持统筹协调,注重良性互动,实现多元发展、平衡发展。在提升制造业开放层次的同时,也要重视扩大服务业和农业开放;在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的同时,也要重视增加进口和对外投资合作;在巩固发达国家传统市场的同时,也要重视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在做强一般贸易的同时,也要重视提升加工贸易附加值;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也要重视参与经济全球化分工合作;在提升沿海开放水平的同时,也要重视加快内地和沿边开放,不断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安全高效,就是对外开放中要坚持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提高开放型经济的综合效益,增强抵御外部冲击和国际风险的能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对外开放决策、协调、管理和评估机制,完善开放条件下的对外经贸促进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开放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增强风险防控水平。加强战略谋划,增进外交与经济紧密互动,全力维护国家和产业核心利益,切实保障经济安全。
互利共赢表明中国开放型经济体系追求的目标,多元平衡揭示了中国开放型经济体系的立足点,安全高效是中国开放型经济体系运行的保证。
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续构将为中国构建和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搭建一个更为广阔、可依可据的规则体系的平台,有助于中国后发优势的形成和发挥。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续构是中国履行负责任大国的义务。
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跨国投资目的地和越来越重要的资本输出国。具有全球性意义的国际经贸规则续构离开中国的参与是很难完成的。
随着中国经贸的高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完善和续构中,呈现渐进式地发展。从接受WTO规则到熟悉规则到运用规则,从参与规则的制定。在制定规则中的发言权加多,分量加重。2008年后,中国开始跻身于WTO最核心的G7成员行列,成为知识产权议题5个核心成员之一和案文起草成员之一,贸易和环境议题5个核心成员之一。中国已向WTO提交了100多份议案,涉及农业、非农业、服务、贸易与环境、知识产权和规则等各个领域。2008年6月,中国与巴西、印度等成员提交的关于水平型推进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范围扩大、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的基因资源保护谈判的W52号提案,已得到108个成员的支持。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WTO诸边贸易协议多边化,投资和信息技术协议的谈判,实施区域贸易协定战略。
在国际金融方面,2014年7月底,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合作,决定成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在以高速经贸发展对世界经贸发展贡献率提高的同时,通过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续构,肩负起负责任大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