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语”性质的理论思考*
——“主语”系列研究之一
2014-12-04刘利民
刘利民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什么是主语?这问题至今难以确切地回答。凭语感,我们似乎总能识别一个句子中什么成分是主语,但主语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却并未得到说明;西方语言学及语言哲学均未能给出主语的普遍性定义。汉语语言学界则更是众说纷纭、争议不断。本文打算对主语的性质做个理论反思。鉴于本论题的难度,我并不打算一劳永逸地提出关于主语的定义,而是对主语的性质,尤其是汉语主语的难题,做个思考,为我们理解“主语”这一语言学的基础性概念做出一点儿贡献,以求引发学者们更多的思考。
1 主语性质的难题
1.1 语法主语语义主语语用主语
西方语言的结构形式化特征比较完备,其主语一般具有如下语法特征:a)由名词性短语(NP)担当,b)位于限定性动词之前,且c)与动词具有语法人称、性、数一致性。其中c要求至为关键。以英语为例,下列句子中的下划线成分即是主语:
①Mona Lisa attracts all visitors.
②All visitors are attracted by Mona Lisa.
③a.The boy opens the door.
b.The key opens the door.
c.The door opens.
这么看来,主语应当是句法性概念。但这4个简单例子已经表明,句法属性并不能完全刻画主语的性质,至少没有说明①与②主语的主题角色及④的语义格角色。这表明,主语还有句法之外的其它属性。此外,下述例句的存在也对主语的句法性质构成挑战:
④Jack ,I don't like him.
⑤What is need are rational and firm actions.
⑥a.Five days are needed to finish the test.
b.Five days is not a long time.
其中,④句的下划线成分是名词,也位于句首,但要说它是主语,明显有问题。⑤句的主语则很难确定,位于动词前后的单、双下划线成分均部分地符合主语的语法定义特征。而⑥的下划线部分均合法地与后面的谓语动词具有语法一致性,其变化却取决于说话人把下划线视为整体还是分离的个体。
由此观之,句法之外,语义、语用也能作确定主语的指标:主语通常是施事,但也可以是受事、工具、作格等不同语义角色的名词性成分;而从语用的角度看,主语则具有话题性质,提供已知或焦点信息,且与说话人的主观意图有关。这么一来,在句法主语(syntactical subject)之外,我们还有语义主语(semantic subject)和语用主语(pragmatic subject)。在教学与语别语言学,这样的区分已经够用了。但这些现象所提出的问题是:主语的性质是什么,句法、语义、还是语用?此问题在汉语尤其突出。
1.2 关于汉语主语的争议
作为人类语言之一,汉语与西方语言必然有共性。因而西方语言的主语确定标准同样也基本适用于汉语。但同时,汉语也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使得西方语言的主语确定标准应用起来问题很多,而汉语独特的句型句式则更是对主语的性质构成了挑战。接下来,我们先看看汉语的句法主语和语义主语,语用主语问题稍后再谈。
首先得肯定,汉语大量的句子能够应用句法主语标准。汉语虽然不具有变格和变位等形式特征,主谓一致性标准无法应用,但汉语作为分析语,主要依靠语序来表达句意,因而语序位置能够应用于汉语句主语的确定;即:位于动词前的名词性成分为主语。如:“猫吃鱼”和“花是红的”等句中下划线成分定为主语无可争议。应当说,在没有形态变化的条件下,按动词前的名词性成分来确定主语,即语序标准,具有明确可行的特点。因此,汉语主语的定义一般采用这样的表述:“主语和谓语是句子作第一层切分后得到的两个句法成分。汉语的基本句法结构为:主语+谓语”(杨文全2010:303)。这也是普适性的语言结构。
汉语“词无定类”现象,即无法从词形来确定一个词是动词还是名词,对此并不构成太大的障碍。汉语的语言表达式是否是一个词、是个什么词、能怎么搭配,使用汉语的说话人和听话人可以在语言使用中约定性地把握。(陈嘉映2007)王力也说,“‘名词是指称事物的,动词是指称行为的’等等,虽然说得不够全面,但是并没有犯原则上的错误……连小学生也都能判别‘人’和‘马’是名词,‘走’和‘跑’是动词”(王力 2002:355)。这样,我们可以经验地识别动词,并将位于动词前的名词性成分确定为主语。
同时,语义主语标准也可应用于汉语。例如:
⑦饭煮好了。
⑧钥匙打开门。
⑨门打开了。
我们可以确定出受事主语⑦,工具格主语⑧、作格主语⑨。汉语虽然在形式上并无西方语言,尤其是德语、俄语等语言的格标志,但是从语义上,汉语使用者完全能够识别出动作的施动与受动、属性、工具等格角色。按照Fillmore的格语法,格是所有语言普适的语义角色系统(Fillmore 2002:3)。汉语名词虽然不像西方语言那样具有格标志及形变,但其格角色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样说应当不至于引起争议。
然而,问题是:汉语的主语到底具有什么性质?这个问题引起了国内汉语界长期争论,却至今未达成一致认识。这是由于汉语语法结构松散,几乎无形式化标志,结果汉语中大量存在着特殊句,其主语的确定使得主语性质问题更难回答。这里略举几例:
⑩a.台上坐着主席团。
b.今天开了个会。
[11]a.这把刀我用来切肉。
b.曹禺我喜欢他的《雷雨》。
[12]这桌饭吃十个人。
[13]王冕七岁死了父亲。
这类句子的主语给汉语语言学家造成了极大的麻烦,学者们意见分歧严重。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三十多位学者就汉语主语的问题展开过一场激烈辩论。参与各方意见不同、甚至完全相左,但如朱德熙所概括的那样,大致可分为“意义派”和“词序派”(朱德熙1985:27)。前者倾向于以施受关系来确定主语,即主张主语是一个语义学性质的概念;而后者则要求按语序位置先后来确定主语,即认为主语是一个句法学性质的概念。
朱德熙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汉语主语的句法性质。朱德熙指出,“正常情况下,主语一定在谓语前头……主语是对谓语说的,宾语是对述语说的……主语不一定是施事,宾语也不一定是受事”(朱德熙1982:110-111)。丁声树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无论主谓语义关系有何不同(施事、受事或无施动关系等),总应是“主语在前,谓语在后”(丁声树1999:9)。
而黎锦熙为代表的一派则提出,确定主语的过程就是以动词为中心而找到动作者(施事)的过程。动作者位于什么位置,主语就在什么位置;若找不到动作者,则句子无主语。(黎锦熙1953:22-23)这无疑是语义标准。吕叔湘也明确反对以语序来确定汉语主语,认为那等于使得“主语”成为了“毫无意义的名称。稍微给点意义就要出问题”(吕叔湘1984:536)。他认为施-受关系才是确定汉语句主语的重要指标(同上:537)。
依据词序派和意义派的不同标准,汉语句子的主语的确定差别极大。例如:“饭煮好了”、“凡是敢说敢干的,差不多都收进来了”之类的句子或被确定为主-谓结构,其中下划线成分为主语(词序派),或被认为是无主句,其中下划线成分为宾语(意义派)。前述⑩a、⑩b按词序派的标准是主-谓结构,其中的下划线成分为方位名词或时间名词是主语。意义派则视之为谓-主结构,下划线成分是状语。[11]a和b两句,词序派认为是主-主-谓结构,其中单下划线为大主语、双下划线为小主语;这即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以主谓结构作谓语而形成的汉语特有的“主谓谓语句”(杨文全2010:303)。但是意义派则认为这两句应当是宾-主-谓结构,其中单下划线成分从意义角色上讲是动词的宾语。
至于[12]和[13],词序派和意义派各自均能按自己的原则确定不同成分为主语,只是争议可能更大。例[12]句的“这桌饭”则既可以从意义上确定为被前置了的、动词“吃”的宾语,整句具有宾-动-主结构,又可以被确定为大主语,而由“十个人吃”的主谓结构作为其谓语,主语是“受动”格,因而整句结构为主-主-谓,还可以是一个真正的句法主语,即将[12]视为“这桌饭够十个人吃”的同义转换句。但这就凸显了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主语的性质是什么。至于[13],词序派把动词前的名词“王冕”作为主语,而意义派则将动词后的“父亲”作为主语。[13]句解释之难,以至于目前仍无一致意见,学者们还在不断发表看法;如沈家煊(2006)的“糅合”说、余理明(2011)的多层面历史梳理等等。这类汉语特殊句型的主语,其性质是语法的还是语义的,很难说清。
1.3 汉语主语等于话题的问题
在语法和语义主语之外,赵元任提出,汉语研究中,把主语、谓语当作话题和说明来看待,比较合适(赵元任1979:51-53)。主语作为话题,作为问话,谓语作为说明,作为答话。后来,Li和Thompson(1976)将“话题-说明”观点更进一步上升到语言类型学高度,提出了4种语言类型:A)主语突出语言;B)话题突出语言;C)主语-话题并重突出语言;和D)主语-话题均不突出的语言。例如,英语就是A类型语言,而汉语则是B类型语言。
“话题”说认为汉语主语既不是句法性的,也不是语义性的,而是语用性的。但这一定性并非为所有学者所接受。朱德熙(1982:41)明确指出,这种分析方法混淆了结构和语义两个层面,因而从原则上说就是错误的。王力(2002:367-368)也认为以话题作为汉语句主语是机械的、极其空洞的,因而是不对的。两位语言学大师的批评有道理。语用性质论似乎能解释一些现象,但同时也造成另一个问题:一股脑儿把汉语句型都解释为话题-说明结构,有可能抹杀了不同句型的差别和分析意义。另一个问题就是:“话题”论意味着连主-谓语这类语言分析的基础性区分都不能适用于所有语言,因而不具有普遍性,那么逻辑地讲,语言之间甚至连结构也不具有共性了。这与人的直觉似乎并不吻合。前面的英汉例句均显示,主语和话题不能等同。
汉语主语难题的核心在于主语的性质这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沈家煊(1999:232)认为,汉语主语问题之所以意见纷争,根源在于我们总是在寻找主语的定义性本质,但这是不正确的。他提出放弃非此即彼的主语性质观,而以“典型”主语为范畴原型来分别对待不同程度的“非典型”主语。这种基于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性”原理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对应用语言学,甚至语别语言学,这也够用了。但是,一个对象之所以被称为那个对象,应当有其本质属性;对“主语”概念的性质进行追问是人类认识的冲动之一。毕竟,主、谓语是语言及语言学研究赖以进行的基础性概念(Robins 2001:32),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梳理和澄清。
本节考察的主语性质难题有两个有意思的现象值得注意。一是语法、语义、语用等关于主语确定的标准其实都有道理,在各自的学科范围内都能自恰。问题、争议是在“越界”时,即跨学科界限讨论共同使用的概念时出现的。二是前述汉语特例多为日常口语或与之接近的文本(小说、个性化演讲等等)中抽取出的;从讲究思想表达准确性的正式文本中引出的例子很少,科技文本或法律文本的例子则未发现。这两个现象意味着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分别看看。
2 说话人与听话人的考虑
第一节考察中,另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汉语特例语句的独特语言现象几乎都与日常语言有关(文学必须逼近生活,因而不可能、也不应当使用逻辑严谨的语言表达)。这跟现代语言学着重活生生的日常语言有关。现代语言学并不认为非正式言语现象不合语法,但确实在解释这类现象时(比如本文所谈的主语性质问题)遇到了困难。有一点值得注意,即语言学争议、问题的背后隐现的关键却是人,而语言科学常常采用的是静止、单维度的研究方式,一般考虑不及人的因素。虽然语用学家涉及了说话人和听话人的交往,但由于语用学突出语境、意图而忽略形式化的语法及语义维度,因而也没能为我们遇到的难题提供解答或者深入思考的建议。
语言是人的活动,甚至就是人的本质。语言不仅仅是交流工具,“语言就是人,人就是语言”(李洪儒2007)。的确,若没有了人,语言的结构、意义本身将无意义,根本无从谈起。语言研究、关于语言学问题的反思,若不关注人,则问题可能是想不通的。作为科学,语言学的研究是静态、单维的,即把语言与人的使用相分离,单独抽出语言的音、形、义等部分加以考察。这是有理由的,因为整体无法分析地把握。对语言科学而言,对象越单纯、定义疆界越清楚、表达越清晰,就越能排除对象之外因素的干扰,研究也越具有确定性(文炳陈嘉映2010)。不仅如此,语言学这种“割裂式”研究并不只是出于学术兴趣。我们之所以对能够进行种种“老死不相往来”的学科、论题划分,正是因为这些部分都是客观存在的、可以划分的。语言就是发音、结构和意义3位一体地定义的。因此,我们无法反对语言学各学科的静态、单维的语言分析研究,因为它们各有其理论与应用价值。即便是最形式化的句法分析,如TG语法拒斥语义、视句法为自主体系的研究,也有其重大价值。至少,TG的研究具有对象的确定性,其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应用也已经展示了巨大优势。但是,如前所见,这样的研究恐怕造成的问题多于回答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主语的性质。主语性质问题正是产生于语言学的静态、单维的研究路数。尽管有其价值,却也导致了见木不见林的困境:我们只能在一个特定的句法、语义或语用框架内定义、讨论主语的性质。一旦越出学科边界,则意见分歧、对抗立显。
我们思考关于主语性质的问题不能不考虑人的因素。这里,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能给我们助力。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语法、意义的客观性,但他认为意义并不是规定性的,而是在语言交往之中呈现的。他强调“生活形式”下的“语言游戏”,侧重的是同样的语句在不同生活形式下的意义,即同一个语句在不同的生活形式下完成了不同的游戏,如:“舅舅来了”可以在日常生活形式中表达“妈妈的哥哥(弟弟)来了”;也可在间谍接头这一生活形式中表达“上级派人来了”;而在翻译生活形式中,可以是My uncle has come的译文,等等。
本文基本赞同这一观点,但还倾向于反过来看:同一生活形式由不同的说话人来表达,则将形成不同的言语样态。如,科技、法律之类正式文本旨在直截了当、不模糊、无歧义地传递信息内容,因而对言语表达要求很严格,其句子各成分之间无论从形式上讲、还是从意义上言,均呈现出最符合逻辑的关系组织方式。但日常口语表达则无此高要求。日常生活形式中,最符合逻辑的句子组织方式不免是干巴巴的,毫无吸引力。日常口语样态则是灵活的,因为语言使用人不是呆板的,他们可以用自己偏好的游戏方式来对同一个生活形式进行表达。这就牵涉到很多因素:语境、习惯、兴趣、意图、先天或习得性变体、甚至个性情绪等等。因而说话人不一定非要用完全合乎标准句法和语义的方式来进行言语表达。
但同时我认为,听话人的角色同样十分重要,而这常被忽视了。之所以说这很重要,因为无论说话人以什么方式编码他的言语表达,听话人一定不会仅仅囿于表层言语,而会把言语的意义命题解码出来,加以把握。无论是正式语体,还是日常口语,目的都是达意,即实现正确无误的信息传递、思想交换、感情表达等等。而要保证达意的成功,言语行为的基础就必须遵守语言规则,符合人的认知机制。听话人之所以能够正确地解码说话人编码的内容,关键在于,一个生活形式所涉及的对象之间关系总是客观的。在日常口语表达中,组成句子的成分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跟在正式文本的表达中一样,是客观存在的。
这点上,李洪儒区分“句子”和“语句”的观点对本文很有启发价值;他说:“句子是语言单位,语句是言语单位,是话语的组成成分。……语句是说话人主观操作后的结果……而句子的意义仅仅是命题。”(李洪儒2006)质言之,句子所表达的是逻辑命题,而句子的意义可以由完全符合逻辑的结构方式来表达为语句(如正式文本中那些完全符合规范语法的语句),也可以由说话人使用自己认为合适的非典型结构、方式说出来,成为交际语句。
这一区分在英文中很明确。按《牛津英汉双解词典》,“语句”是“utterance”,指“用语词表达事情的发声行为”;“句子”则是“sentence”,指“语法的最大单位,通常包含一个主语、一个动词和宾语等,并表达一个陈述、提问或命令”。“语句”一的定义核心是“行为”,而“句子”的定义核心是包含“主语”等成分的“语法单位”。汉语中也有很接近的定义区别,但在使用中,乃至汉语研究中,人们并不刻意区分这两个概念,因而在文中常常混用。但句子是语言分析层面的概念,而语句则是言语交际层面的概念;所有的句子都是语句,而语句却不都是句子,这是应当分明的。李洪儒的观点对本文有启发价值的是后面部分关于“说话人的操作”与“命题”;我们下文将论及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英语和汉语都划分“句子”和“语句”,但是在英语中,对应于汉语的语言学概念“主语”与哲学、逻辑学“主词”概念的,却只有subject一词;对应于“谓语”、“谓词”的,也只有predicate。可见,按英语概念,“主词”与“主语”、“谓语”与“谓词”至少应是同出一源的。这种同源性应当对我们有所启发:逻辑脱胎于语言(霍凯特2002:286),却是语言意义交流的正确性保证。
3 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主语
根据李洪儒关于句子和语句的区分,我们应能划分出句子和语句两个层面的主语:(1)句子主语(sentence subject;SS):句子主语的性质应当是具有逻辑主词地位的名词性成分,位于句子谓语(PredS)之前,其职能是以命名的方式在句中引入一个对象,且该对象自身的属性、状态、活动、与他者之关系等等由谓语陈述。(2)语句主语(utterance subject;SU):语句主语的性质应当是说话人希望使得听话人理解自己的意图而配置的前置成分;这种成分不限于逻辑主词(甚至不一定是名词短语),不一定承担引入对象的职能,而是提供焦点背景;因此,语句的谓语(PredU)并不一定陈述主语自身的属性、状态、活动、与他者之关系等等,而是在焦点背景之下陈述的内容。例如:
[14]今天周一。
[15]今天植树;
其中,下划线时间名词“今天”在(14)中是句子主语(SS),在[15]中是语句主语(SU);前者以名称引入今天这一对象,使之具有命题逻辑主词的地位,而以“周一”陈述其属性之一;后者也以“今天”起始,但它不具有命题逻辑主词的地位,谓语不陈述它自身的属性、状态等(植树无论如何不可能是今天自身能具有的属性、状态、活动)。[15]中的“今天”只提供了一个话语焦点背景(时间),然后再陈述此背景之下的事件内容。
句子主语是语句主语的子集:SSSU。即是说,句子主语可以是语句主语,但语句主语不一定是句子主语;这取决于言语交流的目的。若说话人的目的在于清晰直接地传达思想,并避免可能的解读误差,那么说话人使用的语句结构可完全与句子结构吻合。王力(2002:370)指出:“语法主语和逻辑主语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说语法和逻辑不能混为一谈,主要是说不能拿逻辑的规则来衡量语法。至于说到主语这个问题上,谓语所指称的标志(行为、状态、特性等)应该属于主语所指称的事物,这是语法和逻辑的共同点。”正如王力所言,在正式语体,如科技、法律文本中,逻辑主词与SS是一致的,语法主语与语义主语也是一致的。如:“金属遇热膨胀”、“被告人有权提出申述”之类表达式的下划线成分,既是SS,也是SU。
但是在非正式言语活动,尤其是日常口语中,说话人不一定非得严格遵守SS的逻辑要求。言语交际中,SU的功能在于确定当下言说的焦点背景,它由语境、意图和兴趣等所决定。前述(13)句中,说话人的意图聚焦于“王冕”(如视王冕为同情的对象,或者按认知语言学的术语说,“凸显”王冕),那么他有可能把“王冕”作为SU,以此为说话的焦点背景,然后陈述在该背景之下的事件,即“死了父亲”,以言明把王冕作为焦点的理由。显然,“王冕”并不处于谓语动词“死了”所陈述的状态(通俗地说,不是王冕死了),因而并不具有命题逻辑主词的地位。所以,当回答“谁死了?”的提问时,说话人就不能把“王冕”作为主语,只能把“王冕的父亲”作为主语,回答这个“谁”指谁的问题。
须着重指出的是,无论语句具有多大的灵活性、形式多样性,要达到言语交际的目的,说话人和听话人都不得不依赖共同的语言规则和标准。万变不离其宗,听话人总是要寻求一个关于说话人语句中各成分之间关系的合理、完全的说明,从而准确地把握语句意义。否则,误解就会产生;当然,幽默也可以产生。以我的一次亲历为例。说话人拿起一小瓶苹果醋,问道:“这瓶醋喝几个人哪?”听话人A:“呵!醋喝人了嘿!”其余听话人一笑。可以推想,听话人解码说话人的语句时,首先确定了焦点“这瓶醋”及该焦点下的事件“喝几个人”。但他依据语词意义的逻辑关系判断,醋不具有做出喝这一动作的性质,不能合理地说明“醋”与“人”之间的施-受动关系。于是听话人只能合理地将“几个人”解释为SS,而“喝这瓶醋”解释为 PredS。但是,由于 SU的确是“醋”,而PredU确实是“喝人”,于是听话人察觉到了“醋”作为言语焦点与作为逻辑主词之间的层次差异(discrepancy),进而利用“醋”作为 SS和 SU之区别,取得了言语表达的幽默效果。
听话人将语句意义进行符合逻辑的解码是客观事实。认知心理学早已用实验证明,听话人听到语句后,对原句进行切分并提取意义;这个过程完成后,原语法结构很快被遗忘,而语句意义则被记忆保存,保存的方式就是命题的逻辑结构(Anderson 1985:350)。这意味着,语句编码服从一定的认知机制。正是这认知机制使得听话人能准确地进行语义解码。
所谓“认知机制”,即由人在言语活动中不可能不遵从的关于意义关系的判定规则构成。这个规则即是关于主-谓结构关系的符合逻辑的把握。既然是人在将不同的语词概念组合以表达完整的意义,那么这个组合的规则一定与人认识世界的方式相一致。如果说主语表达一个命题所关于的对象,而谓语则赋予一个命题结构,且主语的理解不依赖谓语,而谓语的理解则有赖于主语,那么这种主-谓之分的认知依据是:没有了对象,属性、行为、状态等将无从存在,更无从认知。因此,主-谓区分是基于人的认知方式的,因而是客观存在的。逻辑地确定主-谓关系即是认知机制的内核。无论是语言学家的语言分析,还是日常交流中听话人对说话人言语的解读,均是这个认知机制在起作用。
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全世界的语言有那么巨大的形态差异,但核心句法结构却是具有共性的;其中在句子层面,最大的共性就是主语位于句前,大多数形成SOV或SVO结构。(Anderson 1985:320)也有少数例外;约有21%的语言将动词位于句首。但这并不构成解释困难,因为现代逻辑关于谓词结构的记法即是以动词为中心的,如:单目谓 词 (Rx)、双 目 谓 词 (R(x,y))、三 目 谓 词(R(x,y,z))。简言之,人的认知总得有一个对象(客观实在的或概念性的),然后才能谈得上对象的属性;或者有两个对象,它们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空间位置、时间序列、施动受动等等);或者存在三元关系,给予者、受益人、被给予之物等。因此,对于一个语句,我们总是要求明确地说明1)是关于什么的,2)关于它说了什么。主-谓的划分并非只是学术兴趣,而是人的认知机制决定了的。
无论语句以什么句型存在,其主-谓逻辑关系总可以抽象描述为:存在着一个x,这个x具有某种属性,即:∃x(Rx);或:存在着一个x,这个x与y之间具有关系 R,即:∃x(R(x,y));或:存在着一个 x,这个 x与 y之间具有关系,即:∃x(R(x,y,z))。若是全称命题,则是 x;如:“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被抽象描述为:对于所有的x,如果x具有S属性,那么x具有W属性,即:∀x(Sx→Wx)。
按照本文的这个思路来反观第一节中所谈的主语划分与确定的难题,我们不妨说,语法、语义、语用主语等都是人类语言的客观现象,不可能用其中任何一个主语概念来替换其它主语概念。但是,言语表达方式与语言认知机制不是一回事,因而我们事实上可以区分出SS和SU两个术语概念(SS⊆U),两者各自的性质是不同的。
4 汉语部分特例句试析
以此来再看汉语特例句型,我认为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对第一节中的(⑩a、⑩b)两句,我们在言语交际层面上,有理由视“台上”和“今天”为SU。汉语的时间词、方位词原本就可以作为时间名词和方位名词而起名词的一般作用,担当主语自然没有问题,何况我们可以在这两个词所构成的背景下陈述某个事件(开会或主席团的状态等)的发生。但当我们在语言分析的层面上使用“主语”一词时,就不能以它们做SS,因为句子意义的逻辑关系是:有一个x,这个x做了某事,即:∃x(Rx)等。显然,“台上”和“今天”都不能作为逻辑主词,因而不是SS。
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句型十分相同的汉语特殊语句中,有的可以转换成另外的句型,而另一些则不能转换。例如:
[16]“墙上挂着一幅画”。
[17]“门外点着灯”。
[18]“台上唱着戏”
[19]“心里惦记着孩子”。
(杨文全2010:326-327)
其中,[16]和[17]可以分别转换为[20]“一幅画挂在墙上”[21]“灯点在门外”;但是[18]和[19]却不能转换为“戏唱在台上”、“孩子惦记在心里”。后两句之所以不能转换,因为其SS并不是该两句中的任何名词成分。我们不能说“有一个x,这个x是戏,并且这个x做了唱这件事”或者“有一个x,这个x是孩子,并且这个x做了惦记这件事”。正是这类句子中各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决定了它们能否进行句型转换。也就是说,对于[16]和[17]两句,SS作为一个构成成分而出现在语句中,因而其SU有条件进行移动换位,使得SU=SS,且使得PredS成为 SS的述谓;而对于[18]和[19],SS是被隐藏了的,并未作为构成成分而在场于句中,使得SU的移动换位不可能进行,因而,﹁ ◇[SU=SS]。
再如,([11]a、[11]b)两句的主语是什么,曾引起词序派和意义派之间的极大争议。但是按本文关于主语性质的思考,这两派都是正确的,只不过两者使用的“主语”概念性质不同。视之为SU的话,“这把刀我用来切肉”和“曹禺我喜欢他的《雷雨》”中的单、双下划线成分按词序派的意见分别视为大主语和小主语并无不妥,其中小主语是作为谓语的主谓结构的主语(性质是SS),而大主语则是整个语句的主语(性质是SU)。但是意义派也没有错,因为从SS观之,双下划线成分肯定是主语(性质是SS),单下划线成分则是宾语;这符合句子成分的语义逻辑关系。以11a为例,其各成分的语义逻辑关系为:∃x(A(x,y))∧ (B(x,z));即:有一个x,这个x做了A事,并且这个x做了B事;其中,x=“我”,A 事 =“x用 y(这把刀)”,B事=“x切z(肉)”。这么看来,“这把刀”应当是(A事)谓语之一部分,是动词的宾语。同样的解释也可以用于[11]b。虽然[11]b中宾语位置有代词“他”,但“他”=“曹禺”,曹禺是代词所指对象。事实上,11a句完全可以改为“这把刀我用它来切肉”或“我用这把刀来切肉”而毫无问题。其中,在“我用这把刀来切肉”转换句中,SU=SS.
至于[12]句,前面已有谈及,此不重复。我们再看看[13],即“王冕死了父亲”。跟上一段谈及的词序派与意义派之争一样,两派都有道理,只是两派所说的“主语”不在一个层面。该句所表达的言语交际蕴义,即语用意义,或许可以用“损失”+“同情”来说明,即SU代表的对象遭受了损失,因而突出该对象以表达同情之意。但这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语言分析”了,何况这样的解释不免勉强。比如:“这辆车爆了前胎”只是在报告事实,说话人没必要对汽车报以同情吧?还有“老王来了客人”中“老王”损失了什么?这些都不好解释。前述沈家煊的“糅合”论和余理明的历史发展综合形成论当然是有价值的思考,但出于本文思考的“主语”对象,这里着重的是言语交际双方当下的语言能力,尤其是听话人判别这类语句意义的基本能力。因此,我们应当从语言认知机制的角度对此问题做个回答。
该句的SU就是“王冕”。这一主语的说出,由语用原因引发,即说话人因语境、意图、交际方式诸多原因,希望听话人聚焦于王冕,其PredU则是在此焦点背景之下的事件陈述。当说话人意图凸显王冕时,他关于事件陈述有两种选择:一是“父亲”在前,“死”在后;但这样的话,动词前的成分将事实上成为SS,因而整句将突出王冕之父,而不是王冕;这就实现不了说话人的交际意图;二是动词在前,“父亲”移后,这就达到了凸显王冕的语用要求。也许有人会提出反例,为何“张三的孩子哭了”不能改为“张三哭了孩子”?这其实不是难题,因为说“张三哭孩子”是可以的,不过其含义是“张三哭丧”。日常语言虽然充满模糊性和歧义性,但对说话人,若有可能,一般以避免歧义为要,因而不会说“张三哭了孩子”。而“父亲”的移动不导致这种歧义,该词移至动词后,使“王冕”担任起了SU.
但[13]的SS肯定不是“王冕”。该句所表达的命题意义的逻辑关系是:∃x[Dx∧ F(x,y)],即:有一个x,这个x死了,并且这个x对于y有F的关系(是王冕的父亲)。作为逻辑主词的x只能是父亲,而不是王冕;否则,“王冕”的语义地位和角色得不到说明。由于“父亲”并非特指,因而在这个命题中,不能引入一个对象,因而需要王冕(y)来具体化父亲(x)的所指。这使得“王冕”作为修饰成分而获得语义地位及角色解释。因此,前述意义派将“父亲”确定为主语(性质为SS),也是有充分理由的。同样的分析也可用来解释“这车爆了前胎”“总经理来了两推销员”等。
本文考察主语性质的这一讨论呼应了前述李洪儒的观点。句子和语句都有各自的主-谓(SSPredS;或:SU-PredU)结构。至于宾语、表语等,应当属于谓语的下位区分;与谓语同位的,只有主语。按本文的视角,如果SS=∃x或SS=∀x,即在句子中以命名方式引入一个对象(实在的或概念的、殊相的或共相的、或者其它逻辑的或形而上学性质的等,暂且不议),使之具有逻辑主词的地位,并且其PredS则赋予了述谓结构,即:PredS=“x是 y(或:x有 y、x做 y,等等)”,则由此性质之主-谓构成的语言表达式就是句子。一个句子与其命题逻辑表达式结构同构,其语法主语与语义主语重合。
如前所述,一个句子可以同时是一个语句,但一个语句不一定同时是句子。逻辑是单调呆板的,而人的生活形式却是丰富、多样的。说话人完全可以以不违反各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原则,依语境、意图等情况,语用地确定什么作为言说的焦点背景 SU,并陈述以 SU为背景要说的内容PredU。这样说出的一句句生动有力、交际贴切的话,无论是否与逻辑式结构上同构,都是语句。同样,听话人也将以句中成分的逻辑关系为准则,对语句进行解码,抽取出其中的意义命题,进而判断说话人之所以如此这般使用语句的意图。
本文对上述例句的试分析意味着,基于SS的性质,前述词序派和意义派、甚至包括“话题论”之间是有沟通可能的。如何沟通,在什么点上达成一致,则还须深入研究。
5 结束语
结束本文时,我想重申,本文旨在对“主语”这一语言学基本概念的性质进行思考,并无企图替代现有种种定义或结束关于主语性质之纷争。本文所做的是纯理论思考,只是一种思路,且即使作为思路,也是初步的,还有待深化。有的观点,如语句主语作为焦点背景而进入话语这一观点还需进一步详证;一些表达法是否精确,尚可质疑。作为作者,我诚挚期盼同行批评指正。至于应用价值,暂时不在论域之内。在语言教学中,我们尽可以利用现有的关于“主语”概念的定义进行语言教学、翻译和人工智能设计等。不过,当关于主语如何确定的争议出现的时候,本文对于“主语”性质的讨论也许不无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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