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闻
2014-12-04
备战“双十一” “购物狂”角膜溃疡险失明
为抢“双十一”购物优惠,市民小梦每天忙上网,没及时摘隐形眼镜,万万没想到这会带来可怕后果:角膜溃疡并遗留角膜斑翳。
小梦准备明年1月举行婚礼,打算在“双十一”购买结婚用喜糖、婚纱、请帖等物品。白天上班,晚上一回家就流连在各大购物网站,实在困了,她懒得取下美瞳就上床了。
没过多久,小梦出现双眼发红、干涩、疼痛、畏光症状,自行去药店买了一瓶滴眼液,此后2天症状逐渐加重,到医院一检查,小梦角膜溃疡形成并浸润基质层,经过治疗病情好转,但遗留角膜斑翳,影响视力,需角膜移植手术才能恢复视力。
医生介绍,人体眼角膜并没有血管,透过泪液及房水获取养分及氧气,如长时间佩戴隐形眼镜容易产生角膜缺氧和生理代谢障碍等,导致角膜炎发作,发展严重可形成角膜溃疡,一旦溃疡到达基质层则无法痊愈,新生组织瘢痕填充形成角膜瘢痕性混浊影响视力,更重者可发展成角膜穿孔致失明。
化妆品宣传不得暗示有医疗作用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得消费者误解其效用。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