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著作权的限制
2014-12-03李娟
李娟
摘 要:测绘成果作为地图作品和文字作品,完全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但测绘成果中的数据信息有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这就使得测绘成果著作权主体、权利行使、处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关键词:测绘成果 著作权 国家安全 测绘数据
中图分类号:P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b)-0040-02
测绘成果是指对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从知识产权法角度上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三种,其客体都是各种智力劳动成果。不过,测绘成果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这是因为专利权客体是发明,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而测绘成果属于一种科学发现,是对未知事物或规律的揭示,但并非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同时,测绘成果也不可能成为商标权客体。这是由于商标权客体是各种商业标志,其作用是指明商品服务之来源。尽管测绘成果中使用了各种标志,但这些标志并非商业标志,不能区别商品服务之来源。
相比之下,测绘成果最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一方面,不管是地图,还是测绘文字资料,本身就是各种各样的作品;另一方面,测绘成果投资大、周期长,测绘行为涉及面广,且难度大,较其它作品来之不易。正因为如此,采用著作权保护方式比其他保护方式更有一定的优势。比如,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而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再比如,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可见,著作权保护模式成本比较低,保护时间比较长,对于测绘成果的保护比较有利。不过,同一般作品相比较,测绘成果直接涉及到国防安全问题,因而测绘成果著作权的行使就不能不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部分:其中,著作财产权由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权利构成,可以转让、继承;而著作人格权由发表权、完整权、署名权等权利构成。测绘成果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处分权、获得报酬权、发表权等著作权均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具体论述如下。
1 对复制权、发行权的限制
为了强化政府对测绘成果著作权行使的管理,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1]这些规定形成了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著作权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比如,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还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第二,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要经过委托单位的同意,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受托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2 对测绘成果著作权处分的限制
在转让或许可使用方面,测绘成果著作权也受到严格地限制。一方面,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后,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3]也就是说,不能由双方确定,而是被纳入到国家指导价范围之内。
另外,在测绘成果的发行范围方面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3 对测绘成果获得报酬权的限制
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5]但在测绘领域中,这项权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测绘成果无偿使用制度上,这是基于公共利益对测绘成果著作权的最大限制。其条件是:第一,无偿使用的测绘成果仅仅限于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第二,无偿使用的目的包括两种,都与公益有关。一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除此之外,测绘成果著作权都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 对发表权的限制
在测绘成果中,对著作人格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对测绘成果发表权的限制上。测绘成果根据保密要求,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开,包括公开使用和公开出版;另一种是未公开,内部使用、保密。[7]显然,未公开部分测绘成果的发表权受到限制。另外,包含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的测绘成果发表权也被剥夺。这是因为在信息化战争时代,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成为“国之神器”,不可予人。掌握了一个国家各大关键设施的精确地理信息,也就意味着该国的国防与经济命脉都逃不过对手的耳目。[8]《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9]也就是说,这部分测绘成果著作权中的发表权被剥夺。
当然,上述对测绘成果著作权的限制是针对一般测绘成果而言的,对于不具有测绘资质的人所作的测绘成果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测绘成果,尽管从法理上讲,著作权人具有著作权。但这些测绘成果从小处讲,会影响工程质量。从大处讲,涉及到国家对测绘行业的管理秩序,因而在测绘成果的复制、发行等方面理应受到更为严格地限制。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具有著作权,但不能行使著作权。[10]当然,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在他人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时,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总之,测绘成果一方面作为地图作品和文字作品,完全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另一方面,测绘成果中的数据信息有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这就使得测绘成果著作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由此形成了测绘成果著作权制度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的意图既在于维护测绘成果著作权人的私益,在于维护工程质量,更在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从而在测绘成果著作权人私益和社会公益之间达致一种合理地均衡。
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32、33条。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13条。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2条。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7条。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19条。
[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5条。
[8] 参见《地理“密探”拉响安全警报》,http://www.infzm.com/content/59431.访问时间2013年1月3日。
[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22-25条。
[10]不仅著作权是这样,商标权、专利权也均为如此。授予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可以行使之,是否可以行使,还要考虑其他条件和要求。比如,授予药品专利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生产该药品,生产该药品往往需要特别的行政许可。当然,他人如果使用了该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就是一种禁止权。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