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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扣除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4-12-03罗会计

财会通讯 2014年3期
关键词:应付纳税薪酬

职工福利费扣除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于2011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2013年全年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85万元。对于职工福利费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有何不同?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广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罗会计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没有固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 实践中职工福利费的包含项目

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养老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2)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3)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扔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为实际使用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福利费的内涵,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

(1)尚未实现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养老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以及维修保养费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为实行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再次明确规定:依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在核算职工福利费时的两种处理方式

(1)据实列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据实列支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实际发生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分配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比例列支,年终调整。首先,根据上一年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水平,确定本年的计提比例;然后,每个月核算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确定比例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即从“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借方。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年终时,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列支与按比例计提的费用进行比较,将按照比例计提的数额调整为实际发生数,并相应调整有关成本费用。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中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的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础。

【填报技巧】上述支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中填列。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李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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