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农村集体资产成少数人的“家宴”
2014-12-01瞿长福
瞿长福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但由于产权权能不清、利益归属不明,集体经济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一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政方针,也进一步细化了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的以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为主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试点。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是当前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一背景下,它有两个基本要义:第一,改革是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无论采取哪种权能形式,不能把农民财产权益改小了,甚至改没了;第二,改革是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使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准确把握这两点,就能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在正确的轨道上推进。
在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资源性资产,比如土地、林地、草地、水面等;二是经营性资产,比如门面、厂房、以集体名义入股的经营组织等。对资源性资产,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对经营性资产,各地在实践中产生了多种经营形式,有的以村集体经营为主,有的以租赁经营为主。整体上看,集体资产在经营中得到了发展壮大,农民权益得到了保障。
不过,由于产权权能不清、利益归属不明,集体经济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乡村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随意发包、收回,一些乡村集体组织的经营性资产租赁给谁、以什么价格租赁,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很少有发言权、知情权。特别是随着这些年各种征地圈地行为的扩张,少数乡村集体领导更是把集体资产当做个人敛财的“家宴”,侵吞本属于村集体农民的利益。最近媒体频繁曝光的“乡村巨腐”、“村官大贪”,大都与这种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有关。这就需要我们真正对农村集体资产明晰产权、完善权能。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国情农情的发展变化,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现实问题更加紧迫,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和更多专业大户的出现,需要我们加紧探索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只有农民有了清晰的产权保护和稳定的产权收益,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新型经营主体成长、更多农民转移进城等才能顺利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对集体资产进行明确的股份权能划分已不容耽误。
从这些年实践来看,各地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资产规模较大,农业比重较小,土地产出效益相对更高,对集体资产包括土地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成为普遍选择;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的地区,农村集体组织除了资源性资产如承包到户的土地以外,很少有其他资产,这些地区有的探索农民股份合作,比如土地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等,有的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无论哪种形式,都体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确权:要么对集体资产股份化,要么对承包土地清晰化,或者确权确地,或者确权确股不确地。
这种探索方向对头、路径正确。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对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肯定有不同要求。但无论哪种形式,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能侵吞农民利益,更不能让农村集体资产成为少数人的“家宴”。
(原载《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