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的群众观与中国法制建设
2014-12-01李柯汗
李柯汗
群众观是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历史观和群众观,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提出了一套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其主要内容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毛泽东的群众观不仅对中国社会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而且也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过独特的影响。
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毛泽东很早就看到了国民政府法律对国民党政权的重要作用,深知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要想获得解放,就必须为废除一切旧法律而斗争。从他在井冈山开辟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和扩大苏区开始,就着手彻底废除旧法律,并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一系列革命法规。抗日战争时期,他及时把“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重要内容提出。1945年4月,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他将“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作为中国共产党在现时期的具体纲领提出。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确立了人民主权的法制原则
毛泽东的群众观与人民主体论思想和人民主权原则是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毛泽东一生关于民主法制的全部理论与实践,是以“人民”为终极目的,以人民主体和人民主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毛泽东领导制定和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从国体和政体的结合上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形式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即人民民主制度,并且通过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人民民主制度就是要求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本质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毛泽东从国体和政体方面解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明确宣示了主权在民的国家制度形式,并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下来,集中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因而人民主权原则作为毛泽东法制建设思路的一个重要建构维度,不仅成为新中国宪法所内含的实施法治的基本原则,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了中国民主的立法原则
民主的立法原则主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更具民主性。为制定《共同纲领》,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在制定之前广泛征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制定中从初稿提出至通过,除各党派在组织内讨论外,先后还经过了七次反复讨论。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有的被采纳或者基本被采纳,有的为进一步修改提供了参考。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宪法草案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毛泽东认为,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民主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民主这个方法。”
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毛泽东历来主张,在人民内部、干群之间、官兵之间、人与人之间应该建立起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关系。除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从他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他领导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到他主持领导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贯穿了这一法制原则。建国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在实践中,毛泽东对那些虽身居高位,却犯有严重罪行的腐化分子,也绝不姑息,严格按法律来处理。建国初期,他捧泪斩马谡,将犯有严重贪污罪的天津地区负责人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极刑。此举不仅成为反腐倡廉的经典范例,同时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作了最好的诠释。
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管制刑制度
群众路线是贯穿于毛泽东思想各个组成部分的活的灵魂。1948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对那些反革命分子在向政府登记之后不予关押,在一定时期内交由当地政府和群众组织加以监督改造,根据改造表现决定解除或延长管制期限。首次出现了利用管制改造反动分子的刑罚方法。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适应镇压反革命的需要,毛泽东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强化其在治安中的作用。在实践中,对反革命分子和地主的改造工作有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基层治安组织实施,如管制;有的由乡人民政府和乡农民协会负责,并委托治安委员会、民兵实施具体管制事项。但主要以基层政权组织和治保组织为基础。至此,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政法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管制刑得以形成。毛泽东倡导“少杀少捕少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改造犯罪成为新人”的思想,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以少杀少捕少关为宗旨的管制刑。正是这一适合中国国情的刑罚制度在新民三主义革命阶段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都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使得我国出色地完成了改造大量反动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伟大工程。
毛泽东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荜路蓝缕之功,是无法抹煞的。他的群众观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它不仅对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对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