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概览(二)
2014-11-29高柯
文 高柯
科技成果转化历来是促进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因而也受到各类企业重视。自上期开始,本栏目将陆续推出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相应内容,力求对成果转化政策做一个完整而又实用的梳理,以飨读者。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酬政策
主要是职务技术成果人员或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有获得奖励或报酬的权利,有取得荣誉证书的权利。
1.专利实施奖酬政策。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如果未作约定或规定,应按以下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1)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0.2%(外观设计专利);(2)也可参照前述比例,一次性给予报酬;(3)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
2.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政策。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以下方式和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供献的人员给予奖励:(1)转让给他人的,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2)实施转化并成功投产后,应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3)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报酬或奖励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专利的实施也属于科技成果转化,但《专利法》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权益分配无论从比例还是计算基数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专利法》规定的比例更低。对于这一问题,可从以下三个角度理解:一是科技成果是一个复合的概念,不仅包含一个或若干个专利权,也可能包含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秘密权,甚至还包括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因而其提取比例应当更高;二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可能使用了多项专利,每一项专利的贡献度是不一样的,《专利法》规定了最低应当达到的比例;三是权益分配比例是可以约定或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才适用法律规定;四是 《专利法》是专门法,对专利实施的权益分配应当优先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办29号文》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了五个方面的细化规定:(1)对于实施转化的情形,可参照前述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2)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3)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4)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财企383号文规定了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研发人员适当倾斜、技术折股、折价入股、股权出售、股权奖励、技术奖励和技术分成等七种激励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实施条件,并规定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的程序。
《上海若干规定》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办29号文的规定,对职务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人员的权益分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张江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了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八种方式: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方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科技成果入股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这是对国家有关规定的细化,并规定了各种激励方式的操作办法。
专利的实施也属于科技成果转化,但《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权益分配无论从比例还是计算基数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3.股权确权政策。证监发(2012)87号文对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提出四点意见:(1)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2)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3)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4)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企业在股权形成及演变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方面的瑕疵,中国证监会本着重要性原则处理。涉及的股权占比较低、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将不再要求企业在上市前补办相关确认手续。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从科技成果的投资者与研发者两个因素来看,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权益分配有以下4种情形:
1.投资者与研发者重合,即自主研发模式。自主研发的成果归其投资者与研发者所有。
2.投资者与研发者分开,即委托研发模式。委托研发成果可以归投资者(即委托方)享有,也可以归研发者(即受托方)享有,也可以归投资者与研发者共有。《合同法》规定,委托方(即投资者)与受托方(即研发者)对研发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归受托方享有,但委托方有无偿实施权。
3.共同投资且共同开发,即合作研发模式。《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对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享有,对于技术秘密权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对于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施权。《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而且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二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且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三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且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后续改进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谁改进归谁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二是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 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一是科技人员,二是高校与科研机构,三是企业。国办29号文对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作了以下规定:
1.科技人员可以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一是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二是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于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的,规定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并要求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从事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活动的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国办发128号文提出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一是完善自主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二是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三是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上海若干规定》还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允许在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国内科研人员成为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三是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所研究开发的产品,可实行委托加工生产模式,并允许对外租赁自产产品。
国家和上海市出台了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和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政策,支持大学生和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对于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的,规定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并要求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