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种资源要素如何向企业流动
2014-11-29宋修伟
◇宋修伟
为什么要流动:企业发展的内生需求
军事对垒靠军队,产业竞争靠企业。种业强必须企业强,企业强科研必须要强,这是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在一个方向上达成了共识,即让公益性科研单位承担种质扩增、改良、创新的前育种研究,而毫不犹豫地把差别化研究推向企业,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种业的生产力才会得到真正释放。
长期以来,我国种业的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企业的育种能力弱。如何有效配置资源,扶持企业逐步成为种业创新主体,最现实的途径就是让更多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与企业具有的管理、资金和市场资源等优势要素紧密结合。
2011年国务院8号文件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旨在突破这种与市场化严重脱节的行业瓶颈。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深层次、体制性问题,特别是科研与生产脱节、创新主体错位、育种资源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等问题难以根本解决。“国七条”提出,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正切中当前中国种业改革所面对的主要限制因素。
作为产业的主体,国内企业由于缺少成长的空间和时间,很难实现自主创新的跨域式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一项报告显示:目前,世界前十大种子公司营业额占全球种子市场的2/3,国内外资企业种子数量已占据我国高端种子市场的50%以上,其利润的5%~10%用于种业研发。与此同时,国内种子企业具有商业化育种能力的不足10%,排名前十的企业种子经营收入不足市场总额的10%,大多数企业没有研发机构。
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现代种业相比,我国种业的突出问题是产学研脱节。我国科研院所和农业高校拥有国内一流的设备和人才,85%以上的育种科技资源也集中于此。在现有的科研体制下,他们以发表论文和获得奖项的多少为目标,以课题经费和职称评定为激励的育种模式,由于不考虑或很少考虑投入产出,不能及时反映市场需求,严重制约了现代种业的发展;在现有体制下,科研单位主动服务企业的意愿不强,与企业结合多以“短、平、快”的项目合作和成果转让为主,系统深入的协作很少,促进成果、技术、品种、材料等向企业转移的政策体系不完善,种业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渠道不畅,懂种子的人多,干种业的人少。
而随着种业市场化的发展,种子企业虽然已经成为市场的主体、推广的主体,但还未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拥有着众多管理、资金和市场资源优势却等米下锅。
育种资源要素的流动,已经成为当前种业发展最迫切的呼声。
流动难在哪:长期存在的体制障碍
从整体上看,科技资源的流动难,科研人才的流动更难。流动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原创能力弱,承载能力不够。多数种子企业总体上实力不够、规模不大,靠买品种求生存,尚未做好完全接纳科研机构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所有资源,在获得育种优势资源和国家投资、稳定人才队伍等方面处于劣势。以安徽一家种业公司为例,原创品种和高级育种专业人才就很少;从品种应用情况来看,小麦是山东品种,玉米是湖南、河南品种;企业吸引力不够,引进不了人才,想引进一个科研院所的高级人才,参照公司副总待遇(40万年薪、成果奖励另外),人家都不愿意来。
体制机制不顺,科研人才顾虑太多。一是从体制上看,科研人员事业身份和退休待遇保留问题、知识产权使用问题等因素严重制约了科研人才向种子企业流动。江西农业大学教授范淑英认为,很多农业院校的科技人才不愿意到企业去,是因为与他们的期望值不对称。以自己为例,每年380个课时的工作量必须完成,这是绩效考核的基本标准,你到企业去搞科研,你就不过关,另外在企业所从事的应用技术研究,是过不了毕业论文答辩的,学校学术委员会不认可。二是在具体的合作中,科研人才顾虑重重,对固有的市场风险过于恐惧,对企业长远发展信心不足。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马传喜说,现在他们和一家上市公司合作,他们是想长远合作,但总担心企业会出什么问题。有一次开会的时候,这家公司的老总说资金链有点紧张,“吓得一宿没睡好觉”。
相互信任不够,契合度不高。一方面,互不信任:企业发展急迫,合作不紧密,又怕人才将其资源带走,一心只想科研人才和资源为其所有,而不是为其所用;科研人才对企业信任度不够,许多科技人员担心企业不遵守协议,不按约定支付销售提成。另一方面,互不契合:有着较强实力、种质资源、人才资源丰富的省级农科院,对中小企业根本看不上;另外,一些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也看不上那些资源较为匮乏的地市级农科院。
扶持力度不够,管理有缺位。一是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河南金博士种业闫永生说,作为国家级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不仅没有享受到地方政府的免税政策,而且推动科研人才向种业流动的工作,政府也几乎没做。二是对科研单位公益性基础性研究的支持力度不大。不少地方的科研人员认为,8号文件实施两年来,自身的地位有边缘化的态势,资金项目80%投向企业,企业支持加大了,科研单位支持没有了,基础性公益性还不够重视,科研育种缺乏强有力的支撑。安徽省水稻所所长李泽福反映,就育种而言,经验、材料、技术是科研单位多年积累的财富,资源到企业了,科研单位怎么办?
资源共享平台,科企难共享。在调研中了解到,企业与科研院校资源共享平台仍存在私下交易现象,竞争不公平,利益难共享。企业出钱,科研单位研发,有了成果应该共享,具体分享比例可按合同约定。但企业希望独家享有知识产权,科研单位和人员也希望享有部分知识产权,因为要报奖、报职称。这就造成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相互扯皮,同时,科研人员对品种交易所产生的奖励不满足,也就造成企业私下和部分科研人员搞“地下交易”。
如何去流动: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
“推进种业科技体制改革,不是不让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从事育种研究,而是鼓励他们为企业育种,到企业育种。”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廖西元一语点出了改革的方向所在。
首要的一点是要进一步明确科研院所公益性的定位。做到“基础研究科研办,商业育种企业办”,把农作物常规育种、生物育种及其种质资源逐步从科研机构分离出去,实现科研院所、自办企业事企分离,应用型育种科研单位整体进入企业。国家鼓励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要让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有序流动起来,还要靠合理的分配机制。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认为,要规范科研单位人才带材料和成果进入企业的价值评估和减免补助体系,规范科技人才职务发明的使用和所有权归属,明确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探索以“5~10年为限,保留原单位身份,来去自由”的优惠政策,稳定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思想和创造力。
“另外,企业还要夯实承接科研资源人才的能力和平台。”李立秋呼吁,国家要重点择优扶持一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凡是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要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逐步加大育种经费投向企业的比例;制定种业领域就业创新扶持政策,以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骨干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技术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对于如何引导育种资源要素向企业流动,‘国七条’的鼓励扶持力度还是很大的。”廖西元说,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4个“起来”: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动”起来;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依法“富”起来;通过完善市场导向机制和商业化育种机制,切实让育种效率“高”起来。
“种业未来的发展是可期的,种业的改革瓶颈就有望突破,关键是让‘国七条’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地”,李立秋说。
典型经验
■企业整体并购科研院所
企业整体收购科研院所全部或部分课题组,组建科技研发实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模式。这种模式具有排他性、点对点合作的特点。
【典型案例】2011年,中农资源与河南洛阳农科院合资成立洛阳中垦种业公司,中农资源控股51%,整合洛阳农科院玉米、小麦商业化育种资源和人才。
■院办企业整合育种资源
农科院所在企业占有一定股权,对院所属育种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点对点支持下属种子企业。这种模式具有科研院所天然的优势,有定向支持的特点。
【典型案例】2011年,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动省农科院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成立河南秋乐种业科学研究院。
■科企合资组建研发平台
研发平台由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共同投资组建,约定农科院所的育种资源和品种优先向平台公司提供,但不具排他性。
【典型案例】2011年7月,荃银高科与安徽省农科院控股的安徽华安两系杂交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重组设立安徽华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荃银高科持有华安种业48%股份(实现了控股),安徽省农科院水稻所持股降至32%。
■协议委托开展育种研究
企业选定育种目标,委托科研院所开展定向育种工作。企业对科研院所的经费支持具有不确定性。
【典型案例】安徽隆平委托安徽农业大学定向开展品种选育,不仅投入研发资金,还购买科研仪器设备,选派人员参加课题组,共同开展科研活动。
■科企合作成立创新联盟
按照有的项目申请要求,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联合成立联盟,大多是为了申请项目。
【典型案例】2012年,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河南农业大学、鹤壁市农业科学院、洛阳市农业科学院、新乡市农业科学院在河南省科技厅组织下成立玉米新品种选育合作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