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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4-11-28何炳文

世纪桥 2014年4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考

何炳文

摘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有力的举措。实践证明,我们只有正视执行中的存在问题,进一步深化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才能真正全面地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考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有力的举措。12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并于2010年11月再次印发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提出,这个《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回顾总结十多年来实施《规定》的经验与体会,笔者认为,我们只有正视执行中的存在问题,进一步深化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才能真正全面地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正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多年来,各级党组织在执行、落实《规定》中,探索和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一些地方和单位来看,当前影响《规定》落实的思想和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 借口责任不清,企图金蝉脱壳

有的地方和部门以“党委集体决定,责任难以划分”,或“领导班子成员人人有责”为口实,对出现的严重问题采取梭边边、溜肩膀的态度,让你板子打不到具体责任人身上,只好不了了之。

(二) 息事宁人的“好人主义”

有的领导干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现象,态度暧昧,旗帜不鲜明,更谈不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了。他们不是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而是以感情代替原则,是非面前不开口,遇到矛盾绕道走。

(三)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有的领导干部借口“维护本地、本部门的利益”,对一些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加以庇护,甚至剥夺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赋予纪委的权力。当上级过问时,他们“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竭尽说情开脱之能事,保护了这样的“干部”,却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 将功抵过,以功折罪

有的领导干部之所以阻挠对严重违纪违法者的查处,一个重要原因,是说这个人一贯表现好,这次是偶犯,或者他对本地经济作出了贡献,似乎昨日的功劳可以抵消今日的错误或罪行。

以上种种,虽然表现各异,程度不同,但都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种挑战,是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种误导,是对干部的一种腐蚀,也是对党纪国法的一种蔑视。如任其蔓延,不仅影响中央《规定》的落实,而且还将影响整个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影响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深化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意义的认识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当前要继续深化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必须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实行责任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小平同志反复强调,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就告诉我们,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提升为反腐倡廉建设,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构成党的建设整体。党的十八大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邓小平的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的重要决策,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说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必须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大现实意义的认识

十多年来,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在深入发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一些腐败现象诸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贪赃枉法、买官卖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拉票贿选、腐化堕落、纵容亲属、欺压百姓、拉帮结伙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近些年来。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问题尤为突出,甚至还在滋生蔓延,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实行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仍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措施。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将有力地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是党中央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为其正常的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策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关键

习近平同志在杭州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时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各部门进一步认真履行职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管总的、牵头的制度,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的‘龙头,起着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不懈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首先要起好表率作用,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责任制。其次,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第三,要尽职尽责抓好责任制这个“龙头”工作,以实际成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与工作。

(二)完善配套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中央《规定》的根本保证

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这样一套切实有效、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和配套措施作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一要责任落实到人。从党委到基层支部,从党委书记到一般干部,都要明确规定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不留死角。二要任务明确。主要应包括贯彻党风廉政各项规定;自身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研究、部署、检查工作;组织党风廉政教育;领导支持、帮助查办案件等。这样,责任内容一旦确定,在党风廉政方面就会做到事事有人管。三要提出保证措施。如,层层建立责任制、定期开展检查、执行报告制度、拓展监督渠道、切实加强整改等。特别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责任制作为单位创优争先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保证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效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是落实中央《规定》的重要手段

检查考核应注意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分解考核任务;二是组织精干考核组,集中时间和人员进行考核;三是考核的方式以听汇报、查资料和走访座谈、民意测评等多种形式结合进行。要运用好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双文明”管理中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兑现奖惩的主要依据,作为班子创优活动考评的重要依据,作为重要的政绩材料记入党班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作为评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参考。

(四)严肃追究责任,是落实中央《规定》的核心

肃追究责任,是保证中央《规定》全面落实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要把追究责任、进行处理的条款具体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党组织和责任者,明确追究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从违反责任制的内容、行为方式和造成后果上,制定具体条款,凡是违反者都要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当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说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什么教训的话,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有的地方和部门治党治政不严,纪律松驰,执纪不严,心慈手软,总是搞“下不为例”。事实证明,如果纪律在一个严重违纪者身上失去效力,就为一批严重违纪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果我们不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岂不成了一纸空文,还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我们在落实责任制中,要以追究责任为核心,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守土有责,失责必究!

[责任编辑: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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