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案”对日索赔70年
2014-11-27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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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套社的一艘轮船,作为抗战期间一起合同纠纷判决的执行。23日,三井株式会社向上海海事法院支付了40亿日元(29亿为赔偿金,11亿为利息),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本次扣押背后,是赫赫有名的“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延续了70余年的“中威船案”。
日本租用陈家两船
1895年,陈顺通生于浙江宁波,14岁便闯荡上海,逐渐成长为一名民船船长。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投桃报李,举荐陈顺通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而陈顺通也因多次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而立下汗马功劳。
1930年9月1日,陈顺通成立了自己的中威轮船公司,在以后的6年里,不断购入新轮,开辟新航线。陈顺通成为中国第一船王,后来的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香港船王董浩云,在当时还曾当过陈顺通的助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吨的“顺丰”和5000余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次年,租船合同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要求对方给予解释。1940年9月。对方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的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事实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号就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顺丰”号也丁1944年12月在南中国海触雷沉没。
官司从日本打到中国
此后,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陈顺通立下遗嘱,贵成其长子陈洽群继续向日方索赔。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移居香港的陈洽群依照父亲的遗嘱,继续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谈判索赔。在多次交涉未果后,陈洽群只得于1962年起转而与日本政府交涉索赔,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出,判定中威公司败诉。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法律公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也就是说,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再者,鉴于当时租船合同的签约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此合同纠纷案理应受中国法院管辖。
1988年,陈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义,以原承租人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债权债务继承者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查后,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此案成为“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
“三代接力”终胜诉
因为年代久远、文书材料浩繁,诉讼期间又发生若干横生枝节的事件,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竟长达20年。
1989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被合并到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收购。因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发生了两次变更。1992年4月,陈洽群病逝前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震、次子陈春秉承两代人的遗愿,继续进行诉讼。
经过5次开庭庭审,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约1.9亿元人民币)。
此后,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是没有成果。因此上海海事法院近日将被告旗下货轮扣押,如果被告继续拒绝支付赔偿,法庭有权将其拍卖。
(谢天佑荐自《文摘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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