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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享有哪些待遇
我国居民取得美国等国绿卡,都享有该国的相关国民待遇,请问持有中国绿卡的人都能享受哪些待遇?港澳台同胞也要“申请”中国绿卡吗?
【抚顺】 李宇春
不久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联合下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便利或待遇:
一是持“绿卡”人员有出入境便利。《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9号令),“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因此取得中国“绿卡”后定居国内的外国人应为“定居旅客”。与中国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将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入境。
二是持“绿卡”人员有在华工作便利。《办法》第四到第七条明确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各项待遇。其中第四条明确,“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第五条规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此举可减少投资的税收和兑换成本;第六条规定,“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条规定,“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三是持“绿卡”人员有子女上学待遇。《办法》第八条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持“绿卡”人员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鉴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针对外国学生的入学要求更适用于外籍人才子女,故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是持“绿卡”人员有参加社保并享受待遇的便利。《办法》第九条规定,“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此条一是明确可以“绿卡”作为有效身份凭证办理参保手续;二是由于我国《社保法》及实施细则已将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纳入我国社保体系,故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三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明确在境内居住而未就业的“绿卡”持有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以参加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四是体现“优待”原则,明确对“绿卡”持有人办理手续提供方便。
五是持“绿卡”人员在国内买房方面有享受该地区居民同等政策的待遇。《办法》第十条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即持“绿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明确持“绿卡”人员不受外国人在中国买房必须住满一年的限制,其他购买条件仍按有关部门或地方规定执行。
六是持“绿卡”人员按规定缴纳所得税。鉴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外国人缴纳所得税方面已有明确规定,故《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七是持“绿卡”人员可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提出可将“绿卡”作为有效证件,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时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目前,相关部门正全力配合,将以《办法》为依据,尽快制定出台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实施细则,明确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在外汇方面,《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八是持“绿卡”人员有在国内商旅消费方面的便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与持外国护照相比,将“绿卡”作为有效证件,不仅携带方便,在登机乘车、自动购票、刷卡进站等方面也更为方便。
九是持“绿卡”人员更方便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十是持“绿卡”人员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可以简化手续。《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另外,关于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申请“绿卡”并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因为港澳台同胞是中国人,不存在申请“绿卡”问题,其回内地(大陆)工作和生活待遇问题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预备党员入党
手续不完备怎么办
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可能造成什么后果?
【葫芦岛】 郭宁
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关于预备党员的两个问题
预备党员未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能延长几次?
【丹东】 邱伟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是发展党员的必备手续。经党组织提示后,仍未提出转正申请的,视为其不愿继续做一名党员,因此,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预备期,是由于这些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以进一步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这两类人能否重新入党
请问,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还可以重新入党吗?另外,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否重新入党?
【鞍山】 陈哲
如果是因为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可以重新入党。因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只说明经过预备期间的考察,他还不具备党员条件,但不能说明其以后永远不具备党员条件。曾经被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提高了政治素质,迫切要求入党的,可以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入党,党组织既应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又要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在这些人中,经过党组织长期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