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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设两人谈

2014-11-25叶静漪王振民

西部大开发 2014年10期
关键词:争议体制劳动

叶静漪+王振民

劳动关系治理体制的创新与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诞生于西方工业革命的大潮中,它凝聚了人类应对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挑战的智慧,也饱含着人们对于劳资和谐、劳动致富的美好向往。

中国作为当今最为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作为全世界就业人口最为庞大的国家,必将汲取前人智慧,满怀信心,为人类探索劳动法治作出独到的贡献。

可以说,1994年的《劳动法》本身是改革的产物,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的面貌,重塑了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国家三方之间的关系,同时为劳动关系治理体制改革开辟了广阔的道路。20年来,我国坚持以劳动力市场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主要形式,以劳动法律为调控劳动力市场的主要手段,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关系治理体制。这一体制以劳动合同制度为核心,以劳资自治为底色,辅以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并与就业促进、社会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为了建立这一体制,我国于21世纪初期掀起了劳动立法的高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继出台,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立法体系。

20年来,我国劳动关系治理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适应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需要;在努力实现充分就业、稳步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机遇期。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和社会形势也反映到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劳动争议增多、集体劳动纠纷扩大、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经受严峻考验,不仅就业压力居高不下,而且劳资利益冲突有所加剧,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面临挑战。有鉴于此,我国亟须以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来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制。

我国劳动关系治理体制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敏锐地意识到:即将开始的改革开放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变革,提出要制定劳动法。实践的需要推动了学术的发展,独立的劳动法学从此起步。

如今,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法之一。制度的进步强化了理论的自觉,推动了学术共同体的集结与形成。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就是我国劳动法学理论走向成熟的产物。

当前,社会法学研究会的首要任务就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为我国劳动关系治理体制的完善献计献策,为劳动关系治理体制的改革提供理论阐发和智力支持。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治理体制的制度创新任务要重点关注3个方面:

第一,加强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建设。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相互配合,共同支撑起劳动关系治理的基本架构。我国在劳动关系的治理上基本依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虽然覆盖率不断提高,但是立法层级还不高,诸如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监督执行等问题尚有较大争议。同时,近年来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情况复杂、矛盾交织、形势严峻,集体劳动冲突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烈度上升,罢工等维权行为被劳动者自发的使用,但是其合法性和实施规则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集体谈判规则尚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创新劳动关系治理体制,就要完善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立法,依法确立集体谈判机制,畅通员工表达诉求的渠道,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要求。

第二,加强劳动基准法治建设。劳动关系治理是自治与他治的统一。国家以劳动基准的形式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不仅能够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而且对于劳资自治也有引导作用。我国劳动基准的专门立法还很不够,严重欠薪、过度加班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治理,诸如昆山粉尘爆炸这样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创新劳动关系治理体制,就要完善劳动基准立法,扩展法律保护对象,充实劳动监察执法力量,探索强制与引导相结合、国家执法与群众监督相互支持的执法体制。

第三,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法治建设。劳动争议是劳资摩擦的必然产物,法治是解决劳动争议最主要的渠道。我国劳动争议裁判机构的专门化、专业化程度都还有提升空间,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也有值得检讨的地方。创新劳动关系治理体制,就要完善劳动争议立法,探索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法庭,充实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人力物力,理顺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关系,并且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路径。

总之,我国劳动关系的治理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坚信,通过劳动关系治理体制的不断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伟大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依法治国与法治社会建设

王振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长

我认为,目前我们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依法治国放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以前总是强调政法工作的服务职能,主要是服务于大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小康社会建设。这是正确的,毫无疑问,政法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于小康社会建设。但是,这种说法换句话说就是,政法工作本身不是党政工作的主流,不是大局。

党的十八大在小康社会之外,又提出了“法治社会”的概念,如何认识“小康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平行的,不是从属的,不应该分主次,法治社会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我们过去强调经济建设,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国家富有了,任何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实践证明,很多问题不是经济发展所能解决的,例如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长治久安问题,不是经济越发展、越发达,社会越富有,社会就越公平、越稳定。恰恰相反,经济越发展,贫富悬殊可能越大,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可能降低,矛盾纠纷越多,越难实现长治久安。endprint

一个社会也许不够富有,经济也许不发达,但是法治好,社会公平、和谐,反而可能容易做到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社会建设也许更重要。特别在今天这么一个历史关口,怎么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都不过分。

古今中外,很多朝代、很多国家经济很发达,很富有,但是“富而不强”“富而不长”,昙花一现,未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脱离法治盲目搞经济,脱离法治盲目搞民主,结果经济越发展,国家越民主,政府越腐败,社会越不公平,越没有正义。

没有法治,如何搞市场经济;没有法治,如何搞民主政治?我们必须把法治建设放在重中之重位置。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民主建设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关系。只有重视法治,才能把目前混乱的市场经济放入到法律秩序的笼子里去。

搞法治,最难的不是如何让老百姓遵守法律,而是如何把权力放入法律的笼子中去,让拥有权力的人依法办事。为什么拥有权力的人往往藐视法律,不愿接受法律的约束?那是因为我们的执法和司法对拥有权力的人违法犯罪总是有很多说辞,古代有“八议”,今天我们实际上也还存在这样的“八议”。如果他们违反的是大法,甚至根本大法——宪法,对党和国家的危害最甚。

一般老百姓不会违反宪法,能够违宪的都是拥有很大权力的机构和领导干部。如何保证这些拥有很大权力的机构和领导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难点和重点。必须尽快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宪法委员会,按照三中全会的决定,真正把宪法实施落到实处。

我们的法律、司法应该永远让人民信任,给人民希望,不要让人民失望乃至绝望。很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暴力犯罪为什么发生,究其原因,不少就是因为那些人已经对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失去了基本信心和信任,于是铤而走险,造成重大的损失。古代衙门的门口都有巨大的鼓,老百姓24小时都可以击鼓鸣冤。我们现在打官司太难了,立案都很难;立了案,又很难公正审理;做了一个公正的判决,又很难执行。信访超越司法,一个客观原因就是老百姓打官司太难。我们的法院能不能更加敞开大门,就像医院一样,24小时开门,人民随时可以见到法官。

我们的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应该是勇敢的,无私无畏的,应该路见不平一声吼,勇敢地站出来,而不是害怕、退缩、不作为。现在看来,我们是否缺乏这种最基本的勇气,不敢执法、不敢司法、不敢公正了。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应该是基本公正的,可信可靠,保障人权,捍卫人的尊严;我们的法律、司法应该是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应该一个案件翻来覆去,就是不作决定。

另外,我认为经过这么多年的培养,党应该有一批自己的可以信赖的法律人才,从这些法律人才中选拔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和骨干,不能老是从法律系统外提拔司法干部。这样,人人专业,人人负起责任,才不会消极懈怠。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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