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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研究

2014-11-24马浩亮

中国连锁 2014年9期
关键词:信用资金机构

马浩亮

【文章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信用担保体系依旧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现存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可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得到革新和完善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解决措施

0 引言

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持和帮助,世界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当前,全世界共有50多个国家以及地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了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并有效地促进了当地中小企业的稳步长效发展。另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一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也是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1 现存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的问题

1.1信用担保体系不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

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主要由两大类构成,一类是以美国为主的一级担保结构,其分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由中央担保机构设置;第二类是以日本为主的二级担保结构,此类担保结构由地方担保机构和中央担保机构组成。对这两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其主要出资人都是政府部门,国家信用以及中央政府为其提供了保障。

当前,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对“三层”的制度框架进行了确立。“三层”制度框架主要分为中央级、省级、地方市级,地方级主要对管辖范围内受保企业的承保内容进行负责,省级则对地方市级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中央级则为地方级以及省级的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不过到目前为止,国家级的再担保机制却并未得到建立。因此,担保机制在施行的过程中,就会面临国家财政支撑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也无法从中得到帮助。

1.2信用担保资金缺乏稳定的供给机制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稳步运行而言,担保资金补充机制是关键因素。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随着业务量的增大,代偿资金也会随之有所增长,单靠利息收入以及相关的担保费,担保机构是很难进行正常运营的。在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在收取担保费时受到了国家的严格制约。商业性担保机构虽然会通过提高担保费来对资金进行补充,但在扣除各种经费以后,所剩的担保资金也是非常少的。因此,受财力以及政策规章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往往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样一来,担保机构的承保能力就会逐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得不到相应满足。

1.3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控制机制的缺乏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担保机构也需面临一定的风险。当前,针对担保机构,我国并未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国家级的信用再担保机构也未得到建立,因此在面对担保风险时,担保机构就无法依靠再担保方式对风险进行分散和控制。为了降低风险,担保机构就不得不依靠反担保措施,但第三担保人的缺失、自身信用低等问题恰好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从理论层面来说,运用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的风险会有所降低,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旧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1.4相关法制规章不具科学合理性

对于信用担保企业的稳步发展而言,法制规章的完善是一大重要保障条件。在我国,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公司法》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针对担保机构,《公司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担保法》也没有涉及到信用担保机构;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是起理论指导作用,并未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提供可行的操作方法。由于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担保法律规章,因此在法律地位、运作规章、服务对象等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不具备明确的定位,而这也严重阻碍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稳步发展。

2 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得到完善的相关措施

2.1对中小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结构进行完善

2.1.1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央政府机构进行建设

在西方,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央政府都设立了相关的管理扶持部门,而这也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完善和提升提供了保障。因此,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我们就需对相关的中央政府机构进行建设,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制度进行完善和落实,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帮助。在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帮助的同时,中央政府部门还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标准、绩效补偿工作、行业监督管理以及运行原则等进行管理。

2.1.2对多层次的再担保机构进行建设

在担保体系里面,对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的一大主要方式就是再担保。因此,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就需结合实际情况对再担保制度进行建立,依靠再担保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转移部分风险。在我国,再担保机构的建立主要可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及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省内各地担保机构的相关问题进行解决为省级再担保机构的主要责任,而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就是全国性再担保机构的责任了。运用此种担保机制,一方面可使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得到扩大,另一方面还能使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得到有效减少。

2.2对科学合理的担保资金供给机制进行建立

为了对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行建立,就需首先解决资金问题,使担保体系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不具备雄厚的财力,而在收入分配中,居民部门以及实体部门都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因此,在对资金来源进行组织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从实际情况出发,依靠多种渠道对担保资金进行筹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可以扩大对邮政储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等的融资力度,进而对资金进行获取。倘若条件允许,一些商业性担保机构还可以运用直接上市融资的方法筹集担保资金。另外,政府可以依据一定比例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钱对担保资金进行补充,或者从征得的中小企业税收总额中拿出一部分钱作为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最后,担保机构可以依据一定比例从年利息收入和担保费中提取一部分钱,用作风险补偿资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了对担保资金的外部补偿进行实现,担保机构还可运用到上市募集以及私募资金的方法。

2.3对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控制机制进行完善

2.3.1担保机构需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以后,担保机构帮助银行减少了经营成本,使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了提升。可见,担保机构的担保工作会为贷款银行带来直接利益。因此,协作银行就需依据一定比例对担保机构的贷款风险进行承担,帮助担保机构分散和避免风险。

2.3.2运用金融衍生品对风险进行分散

在我国,具有发展潜力以及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因此,将合理的衍生工具,例如“担保换期权模式”运用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就可将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即高增长潜力开发出来,使担保机构由之前的承担贷款风险变为资本增值承担风险,最终促使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完成风险共担。

2.3.3对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进行建立

在进行担保之前,担保机构需对相关的担保标准进行严格遵循,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做出全面审查,审查内容为融资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申请、经营状况以及反担保措施等。在完成这一系列审查以后,才可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在担保的过程中,针对受保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行情况等,担保机构需进行跟踪监测,旨在及时了解担保风险的预警信息,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完成风险防范。一旦出现了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就可依靠法律途径对受保企业进行追偿。

2.3.4对法制环境进行完善

为了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完善和顺利施行,我国就需加强法制建设,对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完善。另外,我国还需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例如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可对现有的《公司法》以及《担保法》进行整理,进而制定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旨在对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性质、税收机制、资本金来源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进行明确,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顺利施行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与此同时,还需对相关的配套法律进行完善,例如制定出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中小企业信贷法等,使各级政府所需承担的责任得到明确,帮助信用担保机构在债权保护、企业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还需对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即资信评估以及信用等级评定进行制定,最终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稳步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以及系统性。因此,我们就需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使信用担保体系得到革新和完善,进而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稳步飞速发展提供帮助。这样一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必定会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恽少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3(09).

[2]王晓东.福建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现状、问题与发展对策[J]. 电子制作. 2013(13).

[3]金树颖,齐舒,李浩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有效运行机制的探讨[J]. 开发研究. 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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