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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的探讨

2014-11-24丁芃

中国连锁 2014年9期
关键词:现行税制所得税

丁芃

【文章摘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对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和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一些弊端,难以更好的实现税负公平。无论是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看,还是从理论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征收都更加有助于税收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综合税制

201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1910元。然而,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在继续扩大。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正在开始被这种收入发展不平衡问题和收入的集中化阻碍,“三农”问题、城乡差异、地域差别等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我国政府利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多种手段加大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个人所得税由1994年的72.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6531.23亿元。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2%,上升到2006年的7.05%,从此之后就一直低于在7%以下。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4年的0.15%,上升到2007年的1.20 %,之后从2008年到2013年一直在上下波动。

由此表1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和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都比较低,这不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建立。1994年,我国实体税法进行了新一轮全面调整。此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又经过多次修改。根据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可以把其主要分成3种: 个人所得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综合税制、个人所得混合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于我国来说,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低,税收征管手段也较落后,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个人所得分类税制。

1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对于自己的各种所得都要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开缴纳税款。这种模式具有的优点:征收方式简单,容易控制税源控,从而有利于从源扣缴,避免和减少逃漏税的行为;但是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难以衡量,也就弱化了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从而存在明显的税收公平差异。

(一)税收公平原则难以通过分类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其税负相同为横向公平,收入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为纵向公平。在对个人所得征税时,对于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来说,尽管税率相同,但由于其家庭组成不同、家庭生活状况不同,从而其各种开支也不同,所以应纳所得税也就不同,从而会导致其不同纳税人负担的税负存在差异。

(二)分类征税会给纳税人在避税方面造成很大的空间。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这就会给纳税人留下巨大的避税空间。因为对于不同的纳税项目,税法规定是采取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所以那些收入来源较广的高收入者可以把收入分成多次已达到多次扣除费用的目的的方法来避税,从而造成这些所得收入范围广的和收入高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较少,甚至不用缴纳税款;而那些所得来源较窄的中低收入者却要多缴纳税款,造成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比较窄。我国对现行税法规定的11类应纳税范围内的所得征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但是税法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等行业未开征个人所得税,这就给那些从事这些行业高收入者带来更多利益。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项目较少,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2 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实行个人所得混合税制模式,即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就是收入分配的调节,但是我国领土辽阔,东西、南北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甚至在有些沿海省份的不同城市之间收人差距都很大。所以,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要使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直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本文认为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划分以及级距调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先实行个人所得混合税制模式,然后慢慢转向到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目前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以及我国税收监管制度都达不到要求,同时在法律规定、信息收集、部位协调等方面也没有得到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也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个人所得混合税制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所以,本文认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解决目前我国现行分类税制弊端的最佳办法。在兼顾我国征管水平不高、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的条件下,采取个人所得混合税制模式,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分类税制的弊端。

(二)对于税基的合理确定。税基是“课税基础”的简称,据以课征各种税收的经济来源;也就是指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对于税基的确定,不仅要合理考虑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住房支出、医疗和教育支出等的费用扣除标准,还要根据当地工资、物价和汇率等因素适时进行适当的调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此时如果只是一味采用统一大幅提高扣除标准,不考虑实际的扣除项目和标准,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那些生活苦难的低收入者帮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高收入者减税,让他们获益更多。所以,本文认为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对于费用扣除标准方面而言,应继续采用这中全国统一的固定扣除标准。二是可以考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采用以家庭所有成员每人每年扣除定额费用的标准的方法。

(三)建立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征纳环境。建立良好的征纳环境有利于提高税收工作效率,节省税务机关征税以及纳税人纳税的成本。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提高宣传税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可以选择电视、网络和广告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宣传纳税流程、税收政策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严惩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警示。通过提高纳税人的知情权的方法,可以让纳税人不仅清楚如何缴税、应缴多少税,而且清楚为什么缴税、缴的税有什么作用。对于国家税务机关来说,要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提高工作态度和业务技能,简化申报环节和采用简便易行的申报方式。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国情条件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税制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其弱化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但是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不公平现象。但就目前条件而言,马上实行混合制还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的探索实行个人所得混合税制模式,解决这一道路上的困难,最终实现成功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01.

[2]王红晓.交叉型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4期.

[3]李雁争.个税改革条件基本成熟,方向为综合所得税制.上海证券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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