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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纪古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2014-11-24王惠民

黑龙江史志 2014年3期
关键词:生物资源保护利用

王惠民

[摘 要]第四纪古生物资源是探索生命演化规律的重要科学实践,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广泛应用,在资源勘察开发研究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发挥我国第四纪古生物资源优势力争能成为领先世界的古生物学研究强国。本文阐述了在开发第四纪古生物资源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保护与利用古生物资源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第四纪;生物资源;保护;利用

第四纪古生物资源研究不仅是探索生命演化规律的重要科学实践,而且对于探寻自然资源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科学证据。随着生产发展的需要,古生物学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广泛应用。我国在在科普教育、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以及学术出版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新成果,特别是第四纪地质学研究工作的突破。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学科的发展,中国第四纪孢粉的研究水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并且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中国第四纪古生物学在资源勘察开发研究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生物学、地质学、考古学和人类学等学科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充分发挥我国第四纪古生物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古生物学研究,要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加大科研投入的力度,做好第四纪古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力争能成为领先世界的古生物学研究强国。

一、第四纪古生物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古生物资源不断流失。资源流失严重。现在总的状况是,地方政府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保护,群众性、公开、大规模的乱掘乱挖行为已经被制止,但是,很多分散的、隐蔽的、小规模的乱挖行为无法制止。宝贵的自然资源仍然遭到破坏,并在不断流失。古生物资源被乱挖、乱采,成了少数人牟取暴利的手段。虽然政府部门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却没有任何收入。在下力气打击不法分子的同时,也收缴了部分盗卖的精美古生物资源,但至今任其流失、风化。 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因缺乏经费,很少有机会通过发掘进行科研,而只在被收缴了以后,才有机会看到它们。

(二)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科研人员没有经费和机会进行科研。地方政府只有大量开支,却没有经济收益。宝贵的地下资源成为地方财政的负担,却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暴富的机会。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因缺乏经费,很少通过发掘进行科研,只有被收缴了以后,才有机会看到它们。 很多古生物资源的研究人员因为人才不断外留。造成科研不景气,出现形成断层现象,科研难以为继。

(三)地方性古生物资源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很多古生物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等只能在当地有效,一旦古生物化石出了行政范围,它就失去了作用。虽然在重要的古生物化石产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在各地盗挖盗卖的现象依然存在,屡禁不止,黑市上还是有大量受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出售。地方性的法规无能为力。很多违法兴起即使被发现,但是定罪也无依据。单行立法对古生物资源保护规定过于简单,本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给了我国古生物化石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单行法规的规定往往过于简单、抽象,特别是涉及到有关部门时更是如此,操作性比较差。

二、做好第四纪古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一)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力度。1.所有的古生物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有责任加以保护。但要有计划地划出一定地域逐步进行开发(挖掘)。 进行开发的地域,必须公开招标。 选择有资质的公司才能参加投标,公司除了要求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外,必须能保证相关科研人员都参与整个发掘过程,并进行科学研究。中标的公司发掘出来的化石必须由指定的管理机构进行鉴定。凡具有科学价值、国家保存价值的生物化石,按成本价可以作为商品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必须由国家指定的拍卖公司公开向全球拍卖,以便取得更高的价位和收入。这样有利于减少了国家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保护生物资源的积极性,增加了科研机构的研究活动,使相关学科的科研工作能取得科研成果。避免很多资源日久风化、遗失、毁坏,使这类化石资源既得到合理的保护。

2.制定各项保护制度。古生物资源的获利手段是以破坏资源为惨痛代价的短期经济利益。要保护好古生物资源,需要科学地深入地研究,借助于科研成果,建立遗址博物馆或自然历史博物馆,进行科普教育,以古生物资源为特色的地方旅游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利用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化石资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情况,开发和利用化石资源的计划,并且必须及时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古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1]古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 古生物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办理勘查许可证,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资金等资质条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许可证后,方可勘查、采掘化石资源。在科学研究中发现的古生物资源,应该把握好有利于化石保护的原则,化石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保存,不能在保存过程中发生损毁。考虑有利于科学研究的原则,让古生物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如果遇到科研机构利益上的矛盾,应该从大局出发,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勘查范围要经过批准,在采掘化石资源的环节中,要有委托采掘的合同书,必须按照采掘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缴纳化石资源采掘权使用费。[2]古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尽快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需要设立了地质遗产工作组,专门负责地质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丰富野外调查资料,奠定了坚实地研究基础。在项目实施中,地质博物馆投入大量卓有成效地野外标本发掘、全面调查工作,重点调查了重要地层化石剖面、重要生物群。制定严格的法规体系,加强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一方面提供科学研究的场地,另一方面也提供了给地方开展旅游、贸易、工艺产品的机会。真正起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作用。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对于环境和资源不会产生破坏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德林,张艳芳,地质遗迹法律保护问题初探[J].湖北地矿,2004,(2).

[2][意]贝卡利亚·6·1.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7.

[3]国土资源通讯.国土资源部2004 年立法工作计划[Z].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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