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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轨迹交叉论的漂流旅游安全事故致因及防范

2014-11-23

衡水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经营者轨迹景区

徐 福 强

(德化县旅游事业局石牛山公园管理处,福建 泉州 362500)

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在我国,漂流运动起步较晚,从20世纪50年代起在中国开展,但是在短暂的时间内发展迅速,因而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目前国内的漂流主要有竹筏漂流、橡皮筏漂流,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如黄河陕西、甘肃段羊皮筏漂流,浙江天目溪的龙舟漂流等.

漂流的河段一般都落差大、水流湍急、河道曲折、石头多、河况复杂,经常出现急流险滩,有的地方还有较多的大跌水甚至是瀑布,因此漂流过程中容易发生撞岩翻艇落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由于漂流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隐患较多,漂流的经营业者没有对隐患进行排查,由此引发的漂流安全事故经常发生.

目前国家旅游局虽然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漂流安全事故”搜索相关结果达到了2 750 000个,可见漂流在成为人们喜爱的旅游项目的同时,也成为一项威胁众多游客安全的运动.据有关旅行社统计,漂流造成的意外险占所有意外险的40 %~50 %.因此,加强对漂流安全事故形成机制的研究,减少和预防漂流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1 轨迹交叉论

轨迹交叉论最开始由工业事故研究者斯奇巴(Skiba)提出.斯奇巴(Skiba)认为,生产操作人员与机械设备两种因素都对事故的发生有影响,其中机械设备的危险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作用更大些.他的研究表明,在一个系统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过程中,一旦在时间和空间的运动轨迹中出现交叉,就会产生安全事故.

在系统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人为的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则多为机械故障和物的不安全放置;人与物两者一旦发生时间和空间上的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轨迹交叉论把人、物两系列看成两条事件链,两链的交叉点就是发生事故的“时空”.

在多数情况下,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工人缺乏安全教育和训练,或者机械设备缺乏维护、检修以及安全装置不完善,导致了人或者物都存在安全隐患.后者有起因物引发施害物再与人的行动轨迹相交,就构成了安全事故,如图1所示.

轨迹交叉论认为:若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通过进行科学的安全管理,分别从生理、心理和操作技能上控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就是截断了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人这方面的事件链;加强设备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可靠性,及时对设备进行养护、修理,增设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以及自控安全闭锁设施,就是加强控制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从而截断了设备安全方面的事件链.两者相互结合,双管齐下,才能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轨迹交叉论预防事故,可以从3个方面考虑:防止人和物不安全状态时空轨迹的交叉;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图1 轨迹交叉论事故触发模型

2 轨迹交叉论视角下的漂流安全事故致因机制

根据轨迹交叉论可知,造成漂流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漂流者的不安全行为和漂流景区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护漂人员),管理的缺失虽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是重要的基础原因,因此本文将漂流安全事故的致因机制分为以下3种:漂流者不安全行为、漂流景区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不安全状态.

2.1 漂流者不安全行为分析

1) 部分游客刻意追求高风险旅游行为.部分游客有时候单纯地为了寻求刺激,往往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牺牲了游客人身安全的保障.有些游客在漂流过程中喜欢专门往又窄又急的地方划船,不走平缓的河道.漂流既是对漂流经营者的考验,更是对漂流者安全意识的考验,甚至游客自身一个无意识的不安全行为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

2) 不适宜参加漂流运动的游客强行参与漂流.1998年国家旅游局在《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等病症的,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不宜参加漂流旅游.有些游客明知自身的身体有健康问题,不适合参与剧烈的旅游活动,但是仍存在侥幸心理,想体会漂流过程中带来的惊险感觉,从而隐瞒欺骗漂流经营者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

3) 漂流者安全意识缺失.游客在漂流过程中自行脱掉救生衣或摘掉安全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2011年7月浙江李家坑漂流景区发生的漂流事故就是因为19岁的男孩在漂流的途中将自己的救生衣脱掉造成的.

2.2 漂流景区的不安全状态

1) 漂流工具安全系数较低.部分漂流业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漂流项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而且购买都是廉价的漂流工具,没有经过海事、旅游部门检验验收便开始经营漂流项目,由此导致的翻船、溺水事故时有发生.上海游客 2011年在浙江天目山漂流景区遇难就是因为漂流的竹筏引起的.据记者调查:这些竹筏均是由粗毛竹制成,无护栏,供游客乘坐的小竹椅也没有固定,由于竹筏长时间受水流冲刷,筏上长着青苔,非常光滑.导致游客在漂流过程中滑出竹筏,发生事故.

2) 救生衣、安全帽、救生圈、划桨、救助绳、救生艇、指示牌、紧急救助室等,其中救生衣和安全帽是漂流者必须具有的基本装备.有的漂流景区救生衣和安全帽不够数量,甚至都没有设置指示牌,紧急救助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救护不及时.

3) 护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护漂人员是漂流者的守护神,他们应该具有丰富的漂流经验和良好的应急处理能力.然而有些漂流景区都没有对护漂人员进行过系统培训,护漂人员对漂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有足够的认知.如护漂人员对于因乘坐者体重差异大极易导致皮筏艇侧翻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落差较大的危险地段并没有给予及时的提醒,重要危险地段无人看守.有些漂流景区为了节约成本,护漂人员均为周边的村民,在旅游旺季甚至雇佣一些不会游泳的临时工.

4) 漂流场地的危险性.漂流河段的危险性对漂流者的安全具有重要影响.漂流场地地势复杂、暗礁丛生、石块突出,河水深浅不一、水流湍急、漩涡遍布,甚至挖沙船留下的沙坑等特别容易造成漂流事故的发生.

5) 恶劣的自然灾害如暴雨、电闪雷鸣、山石崩坍、洪水、暴风等值得引起漂流者的注意,部分凶猛野生动物、有毒植物、昆虫等也对旅游者形成一定威胁,例如毒蛇、蚂蝗、毒蜘蛛.2013年7月14日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天堂山漂流河一带突降暴雨,引发山洪,94名正在河中漂流的游客猝不及防,卷进了洪峰激流.事故最终导致8人死亡,9人受伤.

2.3 管理的不安全状态

1) 漂流景区内部管理问题.由于漂流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易复制的特点,众多机会投资者一拥而上纷纷进入漂流经营者的队伍.一方面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漂流景区经营者们过分重视接待游客的数量,忽视游客人身安全问题.有些漂流经营者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不为游客购买意外险,对陈旧的救生衣、安全帽等没有进行更新,一些必要的救助工具没有购置.另外一方面景区对护漂人员技能的培训不重视,漂流经营者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不足,也是造成漂流事故的重要因素.

2) 漂流项目的审批监管部门不明确.因漂流项目的监管部门不明确,出现“多部门管理”现象.漂流项目的审批涉及旅游、建设、安监、水利、环保、国土,甚至体育、海事等众多部门.经营者在投资漂流项目前会到相关部门备案,但主要负责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造成监管不力.

3 漂流安全事故的对策

3.1 漂流者:增强漂流安全意识、普及漂流安全常识

游客在漂流前要认真听景区工作人员讲解漂流的安全注意事项,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教育,强化安全心理训练.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对贵重物品须作好防水处理,可自备一些零钱购买姜汤,用以驱寒或预防感冒;漂流时务必按要求穿戴好安全帽、救生衣、安全护具.漂流途中不要站立艇上,应坐下保持平衡,遇到急流险滩时,双手抓住艇上安全绳套,重心向下,防止翻转;搁浅时应首先找到搁浅部位下方的礁石,然后进行调整,用桨将艇推离搁浅区,或吹救生衣上的口哨,让护漂人员来帮忙;翻船时不要惊慌,应沉着冷静,等待工作人员来救助.

3.2 漂流景区:保证漂流环境安全、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1) 清除旅游环境中的危险物.漂流经营者必须对漂流河道的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排查,清除一切有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障碍物.随时去除漂流河段两旁松动的岩石、崩石等山体危石,防止出现飞石意外伤人事故;检查河道内的危险暗礁、水底树桩、漩涡、暗流的地点,防止漂流工具倾覆、被扎破及游客溺水的事故发生.在漂流河段中较易发生事故的地段,修建疏散的安全平台或自救设施,以供游客在险情突然袭来时能够就近避险.

2) 变被动承受为主动预防.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及时劝阻、制止、纠正游客的一切危险行为.对容易发生危险的水域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其中的危险性和各种要求做出说明.在旅游高峰期内对各主要景区和游道加强巡逻密度和力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应对紧急事故的能力.漂流业者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计划和各种急救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提出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安全救护对策.经营者应组织护漂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漂流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另外,遇到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状况时,景区应及时采取发布预警信息,调整漂流时间等应急措施.

4) 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观念.一是健全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漂流旅游安全操作规程、漂流救护预案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制度.二是增强安全系数,在深水区、危险区增加安全员数量;在整个河道的拐弯、危险、激流、深潭处等地方设置明显警示牌等.三是加强安全培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能及时应急处理.

3.3 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景区监管力度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旅游局曾于1998年5月1日颁布了《漂流旅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漂流工具的安全性、护漂人员的考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意外伤害险等做了规定,但该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定量不明确的问题.目前,部分漂流业较为发达的省市已率先出台了较为成熟的管理法规,例如广东的《双人皮艇漂流旅游安全规程》对漂流落差、流速等关键指标做了严格的数值限定,使得刺激的同时兼具安全;吉林省出台的《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对漂流工具与设施、安全管理、航道水流速度、航道长度、单个陡坎落差、水道曲率、护漂人员的配置等都进行了定量规范.

2) 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多头管理”造成监督不力,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是漂流运动安全重要保证.旅游、建设、安监、水利、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明确自身需要担负的责任,并在自身负责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可以由上级政府安排某个特定的部门对漂流景区全权负责,其他部门有配合的义务,实行“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例如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就明确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 成立地区漂流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联合同行业内的众多企业起到沟通、协调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协会通常具有比政府更强的权威性.行业协会的标准通常会成为整个行业的标准,大多数企业都会给予认同.通过漂流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也能达到对行业规范的目的.例如,贵州省兴义马岭河峡谷漂流旅游,就因为漂流协会的及早介入,出台了《贵州省水上漂流旅游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漂流器具检验暂行办法》《漂流器具操作人员考试发证规定》等法规,漂流管理有了可操作的法规依据,漂流景区的管理已初步走上正轨.

4) 加强对漂流景区的监管力度.采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作为保证手段,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强化对漂流业主的管理,漂流经营者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汇审的漂流航段的航道技术资料必须办理漂流旅游保险手续.抓紧航道环境的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应根据漂流经营者的资料对该段航道进行实地考察,分析、考虑航道尺度、滩险、水流情况等条件,确认漂流航道类别.

5) 重视漂流船舶(艇)、船员管理.加强对漂流器具的登录与检验,严把质量关.一是船检部门除了要求漂流业主提供船艇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外,还要对漂流船艇进行充气压力试验和外观检验等,检验合格后签发证书.二是抓好船员管理.监督部门负责船员考试及考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实行上船实习制度,实习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成绩合格后,监管部门核发《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和《漂流船工上岗证》,对持证船员实行每年审验一次的制度.

4 结论

本文针对漂流者的不安全行为提出增强漂流安全意识、普及漂流安全常识的建议;漂流景区应保证漂流环境安全,提高事故应急能力;管理部门则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景区安全监管力度,防止漂流事故的发生.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均是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部门承担着最重要的角色.漂流安全事故的多元致因分析要求管理部门既要避免单向的强制控制机制,又要注重其他旅游安全主体的协助和效果反馈,承担起领导、协调的关键角色,重视与漂流者、漂流景区建构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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