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农民应是治理主体
2014-11-20韩喜平
韩喜平
走“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须改变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积极性。
农民是农村环境问题的制造者,也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应该是农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核心主体,这也是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逻辑基础和合理性根源所在。然而,在现行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中,农民处于边缘化,成为旁观者、被动者甚至是对立者。因此,要从农村环境治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角度来确定农民的主体地位,清晰定位政府的引导角色和监督作用,把这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
当然,这不等于将其他群体排除在治理体系之外,相反,农村环境问题的持续性、广泛性、直接性、长期性、不可逆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治理农村环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整合、组织、协同和参与等功能。只有在政策上赋予农民主体地位,还农民自主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权利,尊重农民的治理和发展意愿,才能把农村环境问题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有序地、彻底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
治理农村环境最重要的是理顺农民的行为逻辑,增强农民的理性认识。不掌握农民的行为逻辑,制定的政策就不会受到农民的欢迎,甚至产生“反行为”现象。解决问题的核心路径,是寻找培养农民充分理性的有效载体,建构基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在组织框架和制度约束下履行治理环境的义务。无论是农村社区抑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都可以作为组织重塑的依托载体。没有组织和制度的约束,盲目的市场化是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治理农村环境应从机制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这应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大力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其次,探索和建立长效的、动态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积极治理农村环境。最后,构建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制度,让农民的环境治理行为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